※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刍)》之铭言:
我也很笨 我不知道你以下的问题跟我之前讨论的有什么关系
就算Case 1 我觉得,或PHOSITA觉得,或法官觉得是“否”
难道就能证明不可能出现“因为没有态样(4)而导致后案可均等到前案” 的状况?
还有 我重申一次 我没有说直接置换和均等论是一样的东西
我只是认为他们操作上很类似 而这跟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无关
不过 我还是试着简答以下问题
您可以不同意我以下的回答 但这无关弘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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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我不太能融入 vi大跟de大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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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有几个笨问题想请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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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条件都是未有其它前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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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的发明申请都是未公开 甲申请日早于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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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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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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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悬置的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钉接于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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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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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透过该显示器之背框及墙面涂以特殊材料以化学融熔法镶于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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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问 乙发明适用于23(4)吗?
不适用 因为功能不同 前者完全应用物理原理 后者主要应用化学原理
: 再问 甲乙两者均等吗? 他们的制造物会不会彼此侵权?
不会 因为功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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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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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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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悬置的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钉接于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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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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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该显示装置以扣接方式扣于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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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委员曾以23(4) 核驳通知整乙,乙申复他的发明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而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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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问 甲乙均等吗? 彼此的产品权利冲突要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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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或是在此情形下 乙不得用“商业上的成功”来申复23(4)以免权利冲突??
是 商业上的成功系当委员质疑因“等效置换”(或其他原因)而缺乏进步性时之辅助判断
此例 委员并非质疑进步性中之“等效置换”(实际上也不行 因台湾无拟制丧失进步性)
而系质疑拟制丧失新颖性中态样(4)之“直接置换”
若乙以“商业上的成功”来申复之 系牛头不对马嘴 委员得迳核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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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问题比较偏离 不过我很想知道你们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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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存在上述甲乙两发明 吾人想要回避设计 要如何才不会落入他们的范围?
我试想了一下 在墙壁很薄的前提下 可以在显示装置背后以强力磁铁互吸
或者墙壁很厚的情况下 在墙壁里装磁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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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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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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