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vicissitudes: 你讲的情况如果发生 当然乙可能会被甲无效 11/08 08:58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实施若侵犯到乙 乙当然可以告甲侵权啊 11/08 08:59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为了避免此麻烦才要导入(4) 11/08 09:00
: 推 ipme: 乙要告一个比自己早的甲 当然可以 如同钱多就是喜欢把钱往 11/08 10:54
: → ipme: 水沟丢 有何不可? 当然可以.所以台湾有这种告法? 还是乙有 11/08 10:54
: → ipme: 智能障碍? 还是有事务所(很缺钱)说这种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认乙可能会被无效了 因为乙要告一个 11/08 10:55
: → ipme: 比自己申请早又长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绕喜欢告有何 11/08 10:56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直接回文 不是什么喜欢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么绕圈子 为什么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现在没有拟制丧失新颖性的态样(4)的规定
就会有这种两发明很相近 产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权的情况
所以“现在才要”设一个态样(4)在前端就挡掉不是吗? 我不懂这有什么好争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