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楼主: vicissitudes (无白)   2017-11-08 11:16:25
: 推 vicissitudes: 你讲的情况如果发生 当然乙可能会被甲无效 11/08 08:58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实施若侵犯到乙 乙当然可以告甲侵权啊 11/08 08:59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为了避免此麻烦才要导入(4) 11/08 09:00
: 推 ipme: 乙要告一个比自己早的甲 当然可以 如同钱多就是喜欢把钱往 11/08 10:54
: → ipme: 水沟丢 有何不可? 当然可以.所以台湾有这种告法? 还是乙有 11/08 10:54
: → ipme: 智能障碍? 还是有事务所(很缺钱)说这种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认乙可能会被无效了 因为乙要告一个 11/08 10:55
: → ipme: 比自己申请早又长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绕喜欢告有何 11/08 10:56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直接回文 不是什么喜欢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么绕圈子 为什么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现在没有拟制丧失新颖性的态样(4)的规定
就会有这种两发明很相近 产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权的情况
所以“现在才要”设一个态样(4)在前端就挡掉不是吗? 我不懂这有什么好争执的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8 11:57:00
这结论蛮怪的 毕竟均等跟置换不是一样概念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11:59:00
法院现在的判断就是要能发挥同样效果->最严格来说均等(equivalent)就是符合手段、功能、结果实质相同所以均等物势必发挥同样的效果(应该无误?)那我们直接讨论一个比较明确定义的均等物的案例是比较不容易出现争论的不是吗?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8 12:14:00
我少写了 惯用手段跟直接^^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7-11-08 12:38:00
均等和置换不一样,还是细分好一点,wfr与phosita的置换phosita的置换必需要有实际证据支持,而不非必要与wfr扯在一起推文赘字,我发文好了
作者: ides13 (juso)   2017-11-08 12:49:00
甲乙互告,不是专利法所允许或鼓励的吗?克服进步性后,就可以在别人的范围内,挖出一个自己的范围倒是要考虑,一个产品被两个人告的公众。如果后案的提出对于技术的进步没有多大帮助的话,是否值得给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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