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01:05:10
※ 引述《hh47 (百事可乐)》之铭言:
: ※ 引述《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之铭言:
: :美国:
: :基本上102适格前案都可以做为103的前案
: :(有极少数排除条款)
: :台湾:
: :专23的前案只能用来判断新颖性->不可以用来判断进步性
: :系争专利
: :A+B+C+D
: :专23前案 甲(X)
: :A+B+C+E
: :参考现有技术水平文件 乙(A)
: :有说明E可以被替换为D
: :其他前案 丙
: :A+E
: :如果在美国的时候,审查委员可以找甲+丙以提出缺乏进步性核驳
: :在台湾的时候,审查委员必须找到甲+乙来提出拟制丧失新颖性
: 拟制丧失新颖性是从(适格)引证甲与本案直接做新颖性比对后判断;
: 不是必须参考文件乙(或甚至结合文件乙)来判断是不是直接且无歧异
: 得知或上下位关系或置换等等...
: 拟制丧失新颖性只需要用单一引证甲。用甲直接比对及判断,而不是借助
: 辅助文件乙。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先前技术甲所揭示的东西实际上与系争请求项有差异
要怎么使用先前技术甲?
必须要说明先前技术甲中的特征E可以被置换为D
当审查委员要说可以置换的时候可不能空口说白话
总是得要准备好证据来等别人质疑时可以拿出来证明
换句话说仍然必须要有一个文件乙
它可以是教科书、字典、任何公开文件
为什么这么说呢?
以往的进步性审查,委员也常常指出虽然引证XXX与YYY未揭示OOO技术特征
然而所属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能轻易OOXX
这是非常为人诟病的地方,而后来审查基准明确指出
惟若该技术系一般知识(参照本章3.2.1“该发明所
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时,得无须检附
引证文件,但应于审查意见通知及核驳审定书中充
分叙明理由。
并请参酌下列判决:
104行专诉46
原告: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主文: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被告就编号第099122027 号“具消压孔之风扇底座”发明专利申请事件,应依本判决之法
律见解另为适法之处分。
得心证之理由
(四)、3
…另被告虽称风扇或机械领域具有通常知识,可轻
易知悉孔洞在受压时会向缝隙缩小之效果,惟被告
上述推论系依据系争申请专利之技术内容所得,并
未说明具消压作用之孔洞可视为通常知识之具体理
由或证明,其未尽举证责任,实难采信。
后来近几年越来越多审查委员在有差异的地方如果要说通常知识的时候
真的会去说教科书、工具书有记载
而当事务所在答辩中提出质疑时,也真的会拿出证据
换句话说,你要说某物是通常知识,始终要准备好证据备用~"~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7 01:56:00
基本上 拟制跟新颖性差别就是 有差异就无法使用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01:57:00
台湾的审查委员基本上很少用专23前案,因为附属项要找可用的通常知识文件非常难~"~而且从104行专诉46还带来一个启示你把一些通常知识写进说明书实施例的时候审查委员“更难说某某是通常知识”,因为你可以说他是看了你的说明书之后的后见之明(反正就是逼着审查委员要真刀真枪地去找一个适格先前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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