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07 21:03:47
D大说发明人争执trivial的简单变更/置换部分
说实话我持相反意见,认为发明人是合理争执,
发明大多是为了产业利用,那怕是多常知简单的技术,一个螺丝
都是为了增进功效,挑选特定技术特征才会写入专利
(例如LG专利)
该项专利产品应用普及了,事后再来看当然很简单
所以各项前案应整体比较,再来考虑有没有部份技术特征置换可能
如果前案目的不同或相反,或者没有诱发参考另案的动机,结合应该就非显而易见
也就是考量美国TSM,欧洲问题解决,日本的阻碍因素等等
台湾法院到底是采哪套?不知道
比较像是前案之间的差异,前案之间目的,诱发置换技术特征动机,通通无关
分别拆解技术特征,就各别前案技术特征拼拼凑凑,案子就不具进步性
独树国际一格的无敌相关领域法吧
只要领域相关,通常知识者都不用克服前案差异,就会吃饱太闲组合出专利
另外就像前面说的,技术特征都是具有意义跟功效才会写入
功效反而变成动机得以变更/置换(后见之明),这真的是...
为了到台北,所以选择搭速度较快的高铁
不是因为高铁速度较快,所以去台北好吗
为了看到机器运转状况,所以采用可透视的视窗
不是因为视窗具透视功效,所以会去了解运转状况
(105,民专诉,35 不是说判决的组合都没道理,但是有的很瞎,也有其他问题,就不详说了)
以上均为离题(被殴)
执行自己或前案的专利,不代表没有侵犯他人专利
甲乙丙真的打起来很简单,还是回归看C1C2手段.功效
就像是D大引的那件,虽然都可以导电,但是手段.功效有差异
就算可以达到主要目的,但是只要有一点差异就是不同
不然产业怎么进步?进步是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的
除非C1C2是手段.功效完全相同,只是形状改变之类的
(如果形状改变有功效就另外一回事)
这时候乙的专利就无效
拟制新颖性判断是不是跟进步性一样我持保留态度
那件用进步性方式去判断拟制新颖性的理由,不太清楚是主要还次要理由?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07 21:06:00
马后炮说一下 阿谁叫你没写 老师叫你要找好的代理人
作者: Fant1408 ( )   2017-11-07 21:28:00
审委很多都在办公室当诸葛孔明机械/机构置换就算再简单 没想出来就是没想出来
作者: lunkk (lunkk)   2017-11-07 21:42:00
不过简单置换这招 大陆审查员比台湾更爱用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7-11-07 22:11:00
不过我觉得sipo审委用"公知常识"比较多(我乱入,不用理我XD)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07:31:00
我讨论的时候就是说“假设没有(4)”的话会出什么问题找您的说法,上了法院乙要被无效,而且是在审查时有检索到甲的状况,那干嘛一开始给他专利如此一来,不就更显(4)有意义?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08 17:53:00
没说过检索时有看过到甲啊 o.o拟制新颖性跟拟制进步性不同 D大还是举个例子C1C2C3到底是什么东西? 这样比较好讨论下去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18:01:00
讨论主体是专23态样(4)对吧,会用到专23不是申请时有检索到,就是举发用到,或是法院有效性确认时有用到假如没有(4)导致明明有甲,乙专利却获准/被举发不成上了法院有效性确认有效这样会大乱,所以我看到您的文章认为您的意思是“那乙专利就该无效啊”......那不就是要(4)的存在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08 18:08:00
您误会了 我没有主张(4)是不是该存在是讨论判断后 乙应该无效另外审查基准那个例子很烂....螺钉置换为螺栓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18:10:00
但是如果(4)不存在要怎么把乙无效?那个是从旧基准的新颖性照搬的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08 18:11:00
这是(2)还(4)? 不知道他说的螺钉螺栓是哪种-_-||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18:11:00
结果也真的在某些判决中被法院引用唷XDDD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20:04:00
求判决,话说假设题忽然要我去生,也只能去挖判决T^T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09 00:44:00
D大你证实了 就算范围这么宽 也不是那么轻易变更/置换(被拖走)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9 07:41:00
范围很窄唷,因为要是“可直接置换”又不会落入(2)钉子跟插销这样吧(都是透过穿孔来固接)?
楼主: twyesman (Gosick)   2017-11-09 19:06:00
很宽喔._.\~/ 不过就像我前面推文的是在判断拟制新颖性还是均等侵权? 这是两回事请您不要犯了跟105,民专诉,35法官一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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