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03:05:54
※ 引述《hh47 (百事可乐)》之铭言:
: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铭言:
: : 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先前技术甲所揭示的东西实际上与系争请求项有差异
: : 要怎么使用先前技术甲?
: 差异要看是怎样的差异。顶多顶多,甲就不够充分来当引证。
: : 必须要说明先前技术甲中的特征E可以被置换为D
: : 当审查委员要说可以置换的时候可不能空口说白话
: 理由同上
: : 总是得要准备好证据来等别人质疑时可以拿出来证明
: : 换句话说仍然必须要有一个文件乙
: : 它可以是教科书、字典、任何公开文件
: 何不直接告诉我审查基准哪个地方写判断拟制丧失新颖性当有比对上的差异时,审委
: 需额外搭配附上类似文件乙的辅助?
: 或是哪个国家的基准这样写? 还是哪个国家的审委是这样发审查意见的?
: : 为什么这么说呢?
: : 以往的进步性审查,委员也常常指出虽然引证XXX与YYY未揭示OOO技术特征
: : 然而所属领域具有通常知识者能轻易OOXX
: : 这是非常为人诟病的地方,而后来审查基准明确指出
: : 惟若该技术系一般知识(参照本章3.2.1“该发明所
: : 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时,得无须检附
: : 引证文件,但应于审查意见通知及核驳审定书中充
: : 分叙明理由。
: 这里用"得"、"应",该二字都不是"迳"的意思。
: : 并请参酌下列判决:
: : 104行专诉46
: : 原告: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 被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 : 主文:
: :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 : 被告就编号第099122027 号“具消压孔之风扇底座”发明专利申请事件,应依本判决

: : 律见解另为适法之处分。
: : 得心证之理由
: : (四)、3
: : …另被告虽称风扇或机械领域具有通常知识,可轻
: : 易知悉孔洞在受压时会向缝隙缩小之效果,惟被告
: : 上述推论系依据系争申请专利之技术内容所得,并
: : 未说明具消压作用之孔洞可视为通常知识之具体理
: : 由或证明,其未尽举证责任,实难采信。
: : 后来近几年越来越多审查委员在有差异的地方如果要说通常知识的时候
: : 真的会去说教科书、工具书有记载
: : 而当事务所在答辩中提出质疑时,也真的会拿出证据
: : 换句话说,你要说某物是通常知识,始终要准备好证据备用~"~
: 上面判决不是在讲拟制丧失新颖性。 不要用进步性的例子。进步性的落差本来就很大

: 你何不告诉我哪个判例是审委用拟制丧失新颖性硬要核驳,审委没额外搭配附上类似
: 文件乙,而被法院打脸? 案号?
手边是没有智财局被法院打脸的,但是有举发人被智财局跟法院打脸的
给您参酌
102行专诉35
得心证理由
(三)原告主张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2项拟制丧失新颖性
,所引用之证据为原证4,至于卷附原证5至原证9,原告
则系用来证明、建构系争专利申请时熟悉该项技术之通常
知识之佐证资料,而卷附原证12则为原证4说明书第6页所
载之先前技术,其等内容兹分述如下:
(四)原证4不足以证明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拟制丧失新
颖性
5、综上比对,原证4 与系争专利申请专利范围第1 项之技术
  差异在于:(1)原证4 第一环氧树脂10中第二开口13内材质
  为銲锡12及钛/铜19;而系争专利之图案化导线层系配置
该介电层之上,并穿过该介电层之该些贯孔而电性连接该
芯片之该些金属垫,其中该图案化导线层之材质为铜。(2)
原证4之被动元件为晶粒电容2b植入到硅基座上;而系争
专利之外部线路更包括至少一被动元件,其中该被动元件
系由图案化导电层之部分结构所构成。
即便将原证12看成是原证4的一部分,将
原证12所揭示之贯孔内导电材料置换于原证4所揭示之銲
锡,乃属原证4部分技术内容的结合而非置换,仍然不符
新颖性单独比对的原则。何况,纵认原证12为原证4申请
时的通常知识,惟原证12所揭示者:形成在金属基板122
中的贯孔148以一銲锡、银充填聚合物或一铜端子钉(a
solder, silver filled polymer or a copper terminal
pin)等导电材料填入(如原告提出之准备书状第3页及简
报第9页所列原证12第15图及说明),虽然已有铜材料于
贯孔,但是其由端子钉(terminal pin)贯穿于基板的构造
及组配关系,与系争专利之图案化导线层系配置于介电层
之上并穿过介电层之贯孔不同,也未揭示贯孔中的铜端子
钉可以当作缓冲层区域之技术。又原证12第15图的结构明
显不同于原证4之封装结构,例如在输出焊垫的位置(原
证12在基板下方而原证4在基板上方)、贯孔的位置(原
证12贯穿基板而原证4未贯穿基板)、晶粒与基板电连接
的方式(原证12为銲线而原证4为贯孔中的銲锡)等方面
,是原证4与原证12两者为不同的实施态样,尚难相互援
用置换。
这件案子,举发人说原证4可以使系争专利请求项1拟制丧失新颖性
原证4跟系争专利请求项1的差异在于
原证4的贯孔中是焊锡,而系争专利请求项1的贯孔中是铜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焊锡可以替换为铜,原告之诉驳回
作者: hh47 (百事可乐)   2017-11-07 03:14:00
是啊,这个脸打得好。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7 08:19:00
果然法院可以跳脱基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11-07 09:50:00
那个基准就是行政规则 拿行政规则去打民法官司本来就只能参考用…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0:11:00
他是打行政诉讼,拿基准要套行政程序法第6条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7-11-07 10:37:00
喔喔喔~~~~~~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7-11-07 11:30:00
其实就麻烦而已 明知道是习知技术 可是没有电子文件要嘛 跑去图书馆借书 影印出来 弄成电子档给申请人不然就是...mm (茶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1-07 17:07:00
真心不懂为什么讨论新颖性还要考虑置换的可能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7:42:00
谁叫TW的审查基准加了"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1-07 17:47:00
我就是不懂为什么智慧局会加那句。就我对智慧局的了解,他们不是那么勇于提出新见解的组织。但这种混一点进步性的拟制丧失新颖性,我没有在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里面见过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7:50:00
没有人懂,但是举发战争的时候会用到,所以总得搞懂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1-07 18:18:00
刚刚查了一下,日本有类似规定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8:19:00
所以台湾抄日本der(这样说来不意外)"值钱"训练的时候,法院也说他们的见解是倾向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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