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8:11:48
推 madgame: 真心不懂为什么讨论新颖性还要考虑置换的可能 11/07 17:07
→ deathcustom: 谁叫TW的审查基准加了"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 11/07 17:42
→ deathcustom: 置换的技术特征" 11/07 17:42
推 madgame: 我就是不懂为什么智慧局会加那句。就我对智慧局的了解, 11/07 17:47
→ madgame: 他们不是那么勇于提出新见解的组织。但这种混一点进步性 11/07 17:48
→ madgame: 的拟制丧失新颖性,我没有在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里面见过 11/07 17:49
→ deathcustom: 没有人懂,但是举发战争的时候会用到,所以总得搞懂 11/07 17:50
我想,提出一点浅薄的见解
专23某种态样会这样
先申请案甲:说明书揭示A+B+C1, +D, +E, +F的实施例
请求项(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写成A+B+C1+D
后申请案乙,申请日在甲公开以前,因此甲为乙的拟制丧失新颖性适格前案:
请求项写成A+B+C2
而且,C2是C1(在申请案乙的申请日前)公知的均等物,换句话说
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完全相同-不适用
(2)差异仅在于文字记载形式或能直接无歧异得知-可能不适用(如果甲的说明书没写好)
(3)差异仅在于相对应之技术特征的上下位概念-不适用
(4)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适用
如果没有第(4)款的话,两案可能均获准,造成了甲明明先申请,却会被乙告侵权
WTF!!??
此外,专31的先申请原则在比对时也是准用这四种态样
如果不准用第四种态样的话
可能会造成甲拿到A+B+C1
乙拿到A+B+C2
然后甲乙互告,或是丙拿到甲授权之后实施被乙告
WTF!!??
作者: madgame (静)   2016-11-07 17:07:00
真心不懂为什么讨论新颖性还要考虑置换的可能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6-11-07 17:42:00
谁叫TW的审查基准加了"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
作者: madgame (静)   2016-11-07 17:47:00
我就是不懂为什么智慧局会加那句。就我对智慧局的了解,他们不是那么勇于提出新见解的组织。但这种混一点进步性的拟制丧失新颖性,我没有在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里面见过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6-11-07 17:50:00
没有人懂,但是举发战争的时候会用到,所以总得搞懂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07 18:25:00
没问题吧 不管怎样C1C2都会有差异 甲没揭露就代表他的专利范围就是到那边而已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8:26:00
"均等论"......或是甲的权利仅限于ABC1,但是乙因为均等论涵盖ABC1如果乙有很好的撰写说明书的话...始终可能造成专利权被重复授予的可能性~"~
作者: twyesman (Gosick)   2017-11-07 18:28:00
厄 是在讨论甲乙拟制丧失新颖性 还是讨论丙均等侵权?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8:29:00
在讨论没有(4)的状况下会发生的问题~"~而且有一种可能(应该超少见),甲申请当时不知道C1可以均等到C2,但是在乙申请的当时已经知道了所以甲的均等范围是ABC1及于C2,乙的范围至少有ABC2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07 19:06:00
看不太懂,若甲乙都准,为何甲会被乙告侵权?同样地,丙取得甲的授权,丙会被乙告?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19:42:00
甲实施ABC1的时候会不会被解读成乙的专利ABC2的均等?并取得甲授权但是没获得乙授权啊啊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7 19:46:00
其实这时候甲可以用本身专利来主张对方无法均等到他身上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07 19:48:00
甲先申请,惨一点就是甲申请专利范围写差了,因而抓不到乙的产品。乙到底要告甲丙侵权什么。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7 19:48:00
法官解读均等时限缩的方式不只有禁反言之类的 还要审酌当时技术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07 19:53:00
对啊,就是dakkk大讲的这样。甲自己claim就有abc1而且甲先申请,甲去管乙能不能均等阔张抓到自己要干麻? 是甲先申请耶是甲先申请耶 我需要多讲几次吗? 是甲先申请耶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20:06:00
那对于没有获得授权而实施ABC3的丁来说要被告两个侵权?假设C3是C2跟C1的均等物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07 20:14:00
呃,又出现丁了你可以先说一下为何甲实施自己的abc1是侵权乙。 不需要又半途扯出一个丁。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20:17:00
就是会有问题,要不然干嘛要有(4)的规定对乙来说他持有的专利(在他的认知里)均等及于ABC1他会发警告信、会提侵权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7-11-07 20:28:00
所以是包括滥诉吗?乱告告爽的也在这讨论范围就是了? 不会吧。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7 20:32:00
我个人只是觉得智慧局单纯不想要在未公开阶段 跑出一堆很类似的申请案 而且分属不同人 但又觉得用拟制进步性太狠 大概4这样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20:37:00
对乙来说他不是滥诉啊
作者: vicissitudes (无白)   2017-11-07 20:50:00
的确 因为乙申请时 甲尚未公开 故先前技术阻却不适用。回到台湾拟制丧失新颖性态样(4)的问题的确就是为了避免专利丛林。请见 ppt.cc/fwmimx第54页开始。 旧基准就有,但以前没编好...不过我主管说,委员用进步性就好 通常不会自找麻烦除非真的找不到可以用来打进步性的前案......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21:01:00
所以我提出的疑虑是真的嘛......~"~如同其他文中提及,审查委员现在多半就“于目前时点并未发现不予专利理由”......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1-07 21:20:00
求v大引的那篇文章,短网址貌似开不起来
楼主: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7 21:31:00
智财月刊 vol. 171
作者: madgame (静)   2017-11-07 22:05:00
感恩两位大大
作者: vicissitudes (无白)   2017-11-08 08:41:00
同届同学 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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