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adgame: 真心不懂为什么讨论新颖性还要考虑置换的可能 11/07 17:07
→ deathcustom: 谁叫TW的审查基准加了"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 11/07 17:42
→ deathcustom: 置换的技术特征" 11/07 17:42
推 madgame: 我就是不懂为什么智慧局会加那句。就我对智慧局的了解, 11/07 17:47
→ madgame: 他们不是那么勇于提出新见解的组织。但这种混一点进步性 11/07 17:48
→ madgame: 的拟制丧失新颖性,我没有在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里面见过 11/07 17:49
→ deathcustom: 没有人懂,但是举发战争的时候会用到,所以总得搞懂 11/07 17:50
我想,提出一点浅薄的见解
专23某种态样会这样
先申请案甲:说明书揭示A+B+C1, +D, +E, +F的实施例
请求项(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写成A+B+C1+D
后申请案乙,申请日在甲公开以前,因此甲为乙的拟制丧失新颖性适格前案:
请求项写成A+B+C2
而且,C2是C1(在申请案乙的申请日前)公知的均等物,换句话说
拟制丧失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1)完全相同-不适用
(2)差异仅在于文字记载形式或能直接无歧异得知-可能不适用(如果甲的说明书没写好)
(3)差异仅在于相对应之技术特征的上下位概念-不适用
(4)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适用
如果没有第(4)款的话,两案可能均获准,造成了甲明明先申请,却会被乙告侵权
WTF!!??
此外,专31的先申请原则在比对时也是准用这四种态样
如果不准用第四种态样的话
可能会造成甲拿到A+B+C1
乙拿到A+B+C2
然后甲乙互告,或是丙拿到甲授权之后实施被乙告
W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