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技术内容差异甚小之二申请案先后申请,于后申请案申请时,先申请案尚未公开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进步性之理由核驳后申请案,仅得以拟制丧失新颖性或违反先申
请原则之理由核驳后申请案,若后申请案非属丧失新颖性之态样,则是否应核准该后申
请案?若予核准,则该二专利可能互相落入对方之专利权之均等范围内…(以下略)”
好吧,是这里吧?就一个一个来,不要混著谈,不要模糊焦点。
甲claim a b c1
乙claim a b c2
甲先申请,甲的均等范围是abc1及于c2,乙的范围至少有abc2
现在上法院了,因为甲侵权了乙?
乙当然可以告很多人不管他们落不落入,但滥诉跟告爽的不算,
被律师鼓励兴讼的也不算,这样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玩大一点好了。有没有人要去问张仁平,甲真的侵权了乙?
上面引述段落的诠释,适用在甲乙这种情况吗?
我同twyesman大大观点一样,乙不要被无效就该偷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