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邦

楼主: alicg (四月雪)   2017-11-08 03:28:40
“若技术内容差异甚小之二申请案先后申请,于后申请案申请时,先申请案尚未公开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进步性之理由核驳后申请案,仅得以拟制丧失新颖性或违反先申
请原则之理由核驳后申请案,若后申请案非属丧失新颖性之态样,则是否应核准该后申
请案?若予核准,则该二专利可能互相落入对方之专利权之均等范围内…(以下略)”
好吧,是这里吧?就一个一个来,不要混著谈,不要模糊焦点。
甲claim a b c1
乙claim a b c2
甲先申请,甲的均等范围是abc1及于c2,乙的范围至少有abc2
现在上法院了,因为甲侵权了乙?
乙当然可以告很多人不管他们落不落入,但滥诉跟告爽的不算,
被律师鼓励兴讼的也不算,这样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玩大一点好了。有没有人要去问张仁平,甲真的侵权了乙?
上面引述段落的诠释,适用在甲乙这种情况吗?
我同twyesman大大观点一样,乙不要被无效就该偷笑了。
作者: hh47 (百事可乐)   2017-11-08 04:08:00
a大也跳下下玩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07:37:00
那照这样讲一开始干嘛给乙专利?如果有检索到甲的话这样论证下,不管哪一种论点都导向了拟制丧失新颖性以及专31引入态样(4)规则的合理性啊~"~
作者: vicissitudes (无白)   2017-11-08 08:58:00
你讲的情况如果发生 当然乙可能会被甲无效但甲的实施若侵犯到乙 乙当然可以告甲侵权啊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为了避免此麻烦才要导入(4)
作者: twinway (证券+期货双证照)   2017-11-08 09:26:00
推楼上
作者: taromsejara (日出恒河)   2017-11-08 10:04:00
同意4F的说法
作者: ipme (oOpz!!!)   2017-11-08 10:54:00
乙要告一个比自己早的甲 当然可以 如同钱多就是喜欢把钱往水沟丢 有何不可? 当然可以.所以台湾有这种告法? 还是乙有智能障碍? 还是有事务所(很缺钱)说这种告法是告的成的?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认乙可能会被无效了 因为乙要告一个比自己申请早又长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绕喜欢告有何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8 11:41:00
是说如果没有态样(4)的话请问怎么无效?乙相对于甲来说不符合(1)(2)(3)的态样,所以甲想无效乙就变成要创造新学说、新态样,那会创造怎样的态样?不就是尚包括(4)差异仅在依通常知识均等(可直接置换)然后绕了一圈,告了之后就是创造了态样(4),洽证明态样(4)的合理
作者: vicissitudes (无白)   2017-11-08 11:52:00
你说得没错 我打错了应该是甲乙可以互告侵权除非甲有一案两请 审查乙时委员没发现甲新型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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