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全国十大理律台湾国际圣岛台一将群连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9 02:25:26
※ 引述《vicissitudes (无白)》之铭言:
: : 推 vicissitudes: 你讲的情况如果发生 当然乙可能会被甲无效 11/08 0
8:
: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实施若侵犯到乙 乙当然可以告甲侵权啊 11/08 0
8:
: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为了避免此麻烦才要导入(4) 11/08 0
9:
: : 推 ipme: 乙要告一个比自己早的甲 当然可以 如同钱多就是喜欢把钱往 11/08 1
0:
: : → ipme: 水沟丢 有何不可? 当然可以.所以台湾有这种告法? 还是乙有 11/08 1
0:
: : → ipme: 智能障碍? 还是有事务所(很缺钱)说这种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
0:
: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认乙可能会被无效了 因为乙要告一个 11/08 1
0:
: : → ipme: 比自己申请早又长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绕喜欢告有何 11/08 1
0:
: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
0:
: 直接回文 不是什么喜欢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么绕圈子 为什么不看清楚前提呢?
: 前提就是“如果”现在没有拟制丧失新颖性的态样(4)的规定
: 就会有这种两发明很相近 产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权的情况
: 所以“现在才要”设一个态样(4)在前端就挡掉不是吗? 我不懂这有什么好争执的
其实我不太能融入 vi大跟de大的想法
以下有几个笨问题想请教一下
以下条件都是未有其它前案情形
甲乙的发明申请都是未公开 甲申请日早于乙
Case 1:
甲发明:
一种悬置的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其中该显示装置钉接于墙上。
乙发明: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其中该显示装置透过该显示器之背框及墙面涂以特殊材料以化学融熔法镶于墙上。
试问 乙发明适用于23(4)吗?
再问 甲乙两者均等吗? 他们的制造物会不会彼此侵权?
Case 2:
甲发明:
一种悬置的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其中该显示装置钉接于墙上。
乙发明: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A;B;C;及D,
其中该显示装置以扣接方式扣于墙上。
审查委员曾以23(4) 核驳通知整乙,乙申复他的发明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而获专利。
试问 甲乙均等吗? 彼此的产品权利冲突要如何解决?
亦或是在此情形下 乙不得用“商业上的成功”来申复23(4)以免权利冲突??
第三个问题比较偏离 不过我很想知道你们怎么想
现存在上述甲乙两发明 吾人想要回避设计 要如何才不会落入他们的范围?
期待回答
谢谢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9 07:50:00
case 1上法庭会不适用(4), 因为化学镶嵌不可移除钉子固定可移除,就此出发,达到不同的结果此时我来问问,您要怎么主张两者均等(?)case 2里面,secondary consideration只用于进步性的答辩,如果是23的话应该没办法答辩成功~"~是说如果有“可扣跟不可扣”的差异,就可以引判决指出不可直接置换,所以case2应该有机会在专23答辩成功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9 10:28:00
其实我认为23(4)这种类进步性规则 能不能用secondary 得打一次行政诉讼才能确定 不过应该没有这种case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来)   2017-11-09 10:30:00
如果有这种case,看是不是以后直接修成拟制丧失进步
楼主: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7-11-09 10:49:00
不过进步性可以拿多个引证来结合 似乎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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