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icg (四月雪)》之铭言:
: 推 deathcustom: 你怎么知道乙的均等范围不及于abc1? 11/08 13:11
: → deathcustom: 题外话,当初title应该修一下,要不然不知道状况的人 11/08 13:12
: → deathcustom: 进到专利板还以为为了谁是全国十大还讨论这么久XDDD 11/08 13:12
: 推 vicissitudes: 你要例子??侵权判断要点 43页例1 11/08 13:46
: → vicissitudes: 把钢质材料当 c1 铝合金材料当 c2 11/08 13:47
: → vicissitudes: 你要反过来也可以 反正两者均等 11/08 13:48
: 所以台湾真的可以这样告还告赢?
: 就是后申请案可以告先申请案,反正两者均等。
: 那请问一下有无有案例或判决?案号?
: 不限于拟制丧失新颖性好了,新颖性或进步性都可以。
: 只要是后申请案告先申请案告赢的,烦请提供。
1. 专23/专31
现在的专23与专31有态样(4)可以让后申请案被无效
2. 专22(1)/(2)
后申请案不具新颖性/进步性的话,在法院中会出现有效性的辩论,
然后至少在该民诉案件中无效,而且可以被举发
上面在讨论的就是
假如没有态样(4)的话,到底会发生什么问题
结果1:
甲专利与乙专利都有效也都可以主张均等
甲表示:WTF???
结果2:
为了解决结果1的问题,做了以下规定
甲专利与乙专利都有效,但是乙专利要去告甲实施的话不可以主张均等论
此时
丁未获授权实施均等的ABC3的状况下,甲乙都能告丁
好,你解决了甲的困境,但是丁要被剥两次皮GG
结果3:
为了解决结果2的问题,做了以下规定
甲专利与乙专利都有效,但是乙专利不可以主张均等论
此时
丁未获授权实施均等的ABC3的状况下,只有甲能告丁
乙的范围只限于ABC2
你解决了甲跟丁的问题,但是乙会不爽,因为即使他已经在说明书
写下了C2例如可以用具有XXX功能之其他物C1, C3取代,他也不能主张均等
以后乙只能主张ABC2这样的东西
乙感觉受害GG
结果4:
为了解决结果3的问题,法院只好判定
只有甲专利有效,而乙专利应该被无效
不好意思,请问学说或法律依据在哪里(?)
为了达成这个结果4,创立的学说大概与态样(4)不会差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