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致命粉尘》导读:职业病相关制度的再思

楼主: tryit0902 (猫空都是猫)   2017-08-08 11:33:34
《致命粉尘》导读:职业病相关制度的再思
林永颂/永信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董事长
1991年起,因王荣德老师的介绍,我带着一群学法律的基督徒学生定期去天主教敬仁劳工
中心提供法律咨询给职业灾害劳工,1992年我与我太太施淑贞律师经营自己法律事务所后
,我们义务接办数十件职业灾害案件,其中只有一件是职业病,记得那件铅中毒的职业病
案件,法院进行十多年才胜诉确定,因为不同医院对于该案铅中毒的因果关系有不同解读
,最高法院一再质疑发回更审。
2007年我担任法律扶助基金会台北分会会长,我带领法扶专职律师及会外义务律师组成义
务律师团,协助五百多位RCA劳工及家属所选任的协会对RCA公司及母公司提起职业病的损
害赔偿诉讼,双方对因果关系有激烈的争执,幸因台大公卫学院多位老师出庭担任专家证
人,经过十年台北地方法院才为我方部分胜诉的判决。职业病的诉讼既困难又冗长,是值
得再思的制度。
台大公卫学院郑雅文老师的好意,要我为这本书写一篇序,我对职业病及流行病学认知极
为有限,勉为答应,心中甚为忐忑, 仅就RCA案件的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及本书的石绵两
相比较,再思职业病的相关制度。
一、RCA公司自1970年开厂至1992年关厂, 前后二十多年经营期间使用大约三十二种有机
溶剂,台北地院审理RCA案时,传唤数名原RCA劳工作证,劳工都表示工作期间有使用清洁
剂,不知是有机溶剂,也不知“清洁剂”的名称,更不知这些“清洁剂”对身体有害。他
们所谓“清洁剂”很有去污的效果,常常用来擦拭身体或衣服,甚至浸泡脏污的衣服。本
书第四章提到访谈十六位罹患石绵相关疾病,但这十六位石绵高暴露族群大部分对石绵的
危害欠缺认知,甚至医师告知相关讯息后,许多劳工仍倾向将罹病原因归咎于体质、家族
遗传、或喝酒抽菸等生活习惯。因此,劳动部对于职业病的宣导及教育,应该要大力加强

二、本书第二章提到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于1973年认定青石绵矿场与制造厂劳工罹患
恶性间皮瘤风险显著高于其他族群,但暴露于白石绵与褐石绵的劳工,罹癌风险并无发现
较高显著,但1977年IARC认定所有型态的石绵均为第一类人类致癌物质。相类似,RCA公
司所使用三十二种有机溶剂中,三氯乙烯原来IARC认为是第二A类致癌物质, 2012年改为
第一类人类致癌物质。IARC是依流行病学、动物实验以及细胞机制的研究统合加以分析归
类哪一类致癌物质,但是这三类研究有种种限制,而且这三种研究也一直在进展,因此致
癌物质的分类也可能会有变化。美国法院判决并不完全拘泥于IARC致癌物质的分类,如果
有专家证人有利的证词或其他有利证据,IARC认为第二A、二B类,甚至第三类致癌物质,
仍然有因果关系。
三、本书第二章提到英国在二十世纪初从伦敦的库克(W.E. Cooke)医师陆续研究石绵的
相关疾病,1950年代学术权威的流行病学家道尔(Richard Doll)发表抽菸与肺癌的因果
关系,1960年代陆续发表一系列流行病学论文,指出石绵工厂劳工罹患肺癌的比例偏高,
基于研究的限制,仍不足以断言石绵暴露是劳工罹癌的主因。后来道尔被揭露长期接受英
国最大石绵产品制造商的经费支助,学术立场受到质疑。RCA案件,也有相类似的情形,
当1994年立委赵少康揭发RCA公司的污染事件后,环保署展开调查,准备了解RCA公司场址
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情形,以决定RCA公司是否应负责整治,但RCA的母公司奇异公司(GE
)请来美国流行病学学者王奥图(Otto Wang),提出很厚的资料,主张RCA公司场址的土
壤及地下水污染的风险并无超过标准,不需进一步钻探调查,但其所运算的公式有误,经
台湾流行病学专家王荣德老师指明后,环保署决定进一步调查,结果三氯乙烯等有机溶剂
污染的情形高出标准数百倍或数千倍。流行病学是一种科学,应该是客观的,但流行病学
者能否秉持公正,依证据说话,则是一大挑战,如果流行病学者或毒理学者受到研究经费
来源之不当影响,流行病学及毒理学将无法受到重视。再者,一般而言,会受到污染之劳
工或居民,相对于工厂或公司,在资力上是弱势,如果流行病学及毒理学不公正,受到污
染之劳工或居民在诉讼上将很难胜诉。
四、发生职业病,对于劳工的身心及其家庭影响甚大,再多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赔偿金,
都难以弥补劳工的损害,因此如何防止或降低职业病的发生,是一个重要课题。如果在制
度上经由劳动检查或劳工健检,可以避免职业病的发生或职业病的恶化,将是一个重要而
有效的制度。但是,本书第六章提到依《职业安全卫生法》之规定,“特殊危害健康作业
”的雇主,于员工在职期间必须定期提供“特殊健康检查”,石绵作业属于“特殊危害健
康作业”,但历年来接受特殊健康检查的人数相当少,未能扮演提早发现石绵职业病的积
极角色,因此如何加强石绵作业劳工有关石绵危害的知识及认知,将是劳教的重要课题。
相似地,RCA工厂从1970年开厂至1992年关厂期间,八次劳动检查均未通过,而未通过劳
检的项目很多是重复,劳检单位却只是罚钱了事,任由RCA公司继续使用数十种有机溶剂
,在没有提供适当防护设备,没有提供有机溶剂之劳教,又一再关闭或关小通风设备,让
RCA劳工经由吸入、食入及皮肤接触的途径,暴露于数十种有机溶剂。如此劳检制度完全
失效,难怪劳检单位后来遭监察院纠正。
五、理论上,劳动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应该以保护劳工为其任务,但事实上,常常适得其
反,这些单位不仅不是帮助劳工,反而是刁难劳工。本书第四章所提到的十六位石绵暴露
的劳工,有不少不认为其疾病与石绵有关,而没有提出劳保申请,但是少数提出申请劳保
的劳工,认为申请过程过于繁杂,不断被劳保局要求补件,能够顺利获得劳保石绵职业病
给付的原因包括:病理切片有石绵暴露证据、劳保投保单位未更换、目前仍在职、病人未
抽菸或无不良生活习惯、 居家环境没有石绵暴露来源等。相似地,RCA劳工也一再发现劳
动部及其所属单位常常站在劳工的对立面,例如,劳委会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现已改为
劳动部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三次以不正确之资料及不正确之流行病学方法,对
RCA劳工进行流行病学之研究,结果当然少有显著性,而对RCA劳工有帮助之流行病学研究
及毒理学研究,都是国民健康局或环保署所委托。 劳保局对于罹癌的RCA劳工不认为是职
业病,一直等到台北地院判决RCA劳工部分胜诉后,才对罹癌的少数RCA劳工准予劳保职业
病给付。
六、本书第七、八、九章介绍日本的石绵国家赔偿诉讼,法国的“石绵受害者保障基金”
以及“不可原谅的过失”之民事赔偿诉讼,意大利对雇主的刑事诉讼,德国的职业灾害保
险,日本及韩国对劳工之《职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对居民的《石绵损害救济法》等制度
。遗憾的是台湾石绵职业病的劳保给付并不容易申请,而劳工欠缺对石绵危害的认识,并
无石绵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诉讼。RCA劳工无法申请劳保职业病给付,于2004年RCA劳工所
成立之协会对RCA公司及其母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台湾类似RCA污染案件不在少数,但
是提起劳基法补偿或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不多。如果劳工罹患职业病,却因申请的繁
杂或诉讼的困难,而无法获得劳保给付、补偿或赔偿,对劳工甚不公平。如果应负责之雇
主不须负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劳工环境的改善或环境之保护,将会落空。
七、如前述,台湾石绵作业劳工如果要获得职业病劳保给付,必须证明病理切片有石绵暴
露证据、 病人未抽菸或无不良生活习惯、居家环境没有石绵暴露来源等。RCA诉讼案件的
主要争点是RCA劳工所罹患的各种癌症或疾病与RCA劳工所使用的数十种有机溶剂有无因果
关系。不论在劳保之申请或损害赔偿诉讼,劳工疾病的危害因子、暴露情形、暴露剂量等
资料,通常在资方手中,劳工要证明因果关系相当困难,因此在职业病的诉讼或劳保申请
,应如何放宽劳工有关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值得思考的一大课题。
八、石绵作业劳工因石绵暴露而罹患各种石绵疾病,但大部分都未提出职业灾害劳保之申
请,其原因包括担心雇主的负面反应,可能影响自己的工作或退休金或家人之工作。相类
似地,RCA公司不只污染厂区及劳工,也污染附近地区及居民,但只有RCA劳工提出损害赔
偿诉讼,附近居民也不少暴露有机溶剂而罹病,因考虑房地价值及子女婚姻,均无提出诉
讼。这正是职业病或环境污染团体诉讼不易克服的难题。
九、台北地院一审虽然就RCA案件判决劳工部分胜诉,但历经十年,RCA劳工之损害赔偿诉
讼不仅旷日废时,还面临诸多困难,例如因果关系的证明,劳工暴露的证明,时效消灭的
反驳等等,因此法国的“石绵受害者保障基金”或劳工职业灾害保险是一种对劳雇双方都
不错的制度,只有在雇主有不可原谅的过失或重大过失,劳工才对雇主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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