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vegreat08 (鲠在喉)》之铭言:
: 如果,现在是在上课,而且明天要考试了,我会告诉你,
: 请去看李惠宗的“宪法要义”,然后去思考一下何谓宪政原则!
: 其次,无政府主义绝对不是你现在所说的,光是实践的方法就有好几种
: 在无政府主义下,所谓第三者就不会是政府,而是“另一个人”,
: 这有点像是“和事老”的角色
: 再次,目前没有国家是实现无政府主义,因为人民所受约束远比有政府还多,
: 因为他们所遵守的是另一种社会习惯,而非具体成文的法律,
: 而这样的做法,目前无法施行,原因是法律保障不足,且容易发生争端
: 法律是否约束政府而非人民?
: 搞清楚,当前民主所对抗的是:可能“暴政”的政府,
: 若你所言,政府行为必定合法,但一个不符合宪政原则的政府与法律,
: 我们就能称他是违法违宪的,宪法约束的是谁,我想不用我多说!
: 若你认为法律用来约束人民,那么宪法所谓那四大限制目的,为的是啥?
: 请参考:法律保留原则、国会审查、比例原则等
宪政原则并不是法律,我们不需要遵守宪政原则,今天一百个人就有一百种
的宪政原则,换言之李惠宗的内容只是他认定的宪政原则,而他所认定的东
西并没有任何人需要去遵守
我们遵守的是宪法还有大法官会议,而不是虚无飘渺的宪政原则
在无政府主义下,所谓的第三者其实就是政府,真正无关第三者是不存在的
任何你认定的无关第三者必然会出现观察者效应而造成实质影响,难道一个
政府换一个称呼就不是政府了嘛?
实际上政府所受到的约束远超于人民,政府永远不可能违法,违法的是执行
者或者说官员等,而官员本身必须先是人民其后他才会是官员,也就是他除
了受到一般人民所必须要受到的约束之外她还必须受到公众的约束
搞清楚在民主制度下,我们不可以因为“可能”而正当化自己违法的行为,
可能暴政,相对的你也可能杀人,难道我们可以用预防性犯罪的概念来杀害
你以避免所谓的可能发生嘛?
当你用可能来作为一个行为正当化的借口,那么你的行为就不是社会共识,
而是独裁下的白色恐怖
: 首先必须先说明几件事,
: 第一,美国政府由三个部门组成,分别为国会、总统与法院所组成,
: 而在英联邦国家所谓的政府是单指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不同
: 第二、法院也好,司法部门也好,他们就是站在第三者立场,但并非政府立场,
: 在实际运作上,法院是独立立法与行政两权之外运作的,
: 并依照宪法与法律,透过正当合法的司法程序,以及充分积极证据与论理法则,
: 形成自由心证,作成判决,并写下判决理由,作为后来判决之依据
: 换言之,他们本来就是“第三者”的角色,而不能直接干涉立法与行政
: 第三、现实生活中的第三人有很多,未必只有法院,
: 律师也能作为调解的地方,甚至土地代书,
: 工商纠纷中工商总会也有扮演仲裁角色,
: 甚至,车祸双方直接在警察面前作成和解付完钱后作成笔录离去也有
摇头,你忽略了基本,所有用书的人都一样,全部都忽略了基本我讲的东西
是基本,你所讲的是政府部门的职权,何谓政府?不同国家对于政府的定义
都不同,但这并不代表,必须有这些书本内容所谓的所有部门,组合起来才
称之为政府
政府是指一个社会共识下所认定的客观第三者所组成的群体
而你所认为的第三者,其实就是在社会共识下产生的第三者,也就是政府
一个问题,什么是法院?谁是法官?为什么我不是法官?为什么只有特定
某些人经过某些程序之后才能够被公认为法官?答案就是政府
任何人作为法官的前提是,社会契约下的政府告诉我们这个人是法官
现实中你所讲的任何具有调解能力的第三者,都拥有社会契约的认定,简
单讲就是有政府的认定,在警察面前?为什么不是在路人面前做成和解呢
?为什么它可以是律师?又如何认定她是律师?
诸如此类其实他背后都代表一个意义,政府,也就是只有在社会契约下才
存再真正无关第三人,也就是有政府的背书这个第三人的作为才算有效
: 再者,刑法与民法的法院地位并不相同,
: 这点你可以去看刑事诉讼法讲义与民事诉讼法讲义,
: 甚至,你去问问实务界与学界,法院在不同案件所扮演角色不同
谁告诉你刑法与民法的法院地位并不相同?
注意重点是谁告诉你,而不是刑民法的地位是否相不相同
: 第四、能否不要把无政府主义与无政府状态放在一起?
: 换言之,在民事诉讼上,先有第三人的必要,才有人选的选择,
: 因此,在三权分立国家中势必交给司法权,
: 而无政府主义则交给“另外的人”,可能只是隔壁阿姨之类的
中间恕删
你讲那么多其实只是再告诉我一件事,世界司法制度的演进,而非告
诉我司法不等于政府,反过来我是在告诉你,不论法官在任何时代被
称之为什么,或者是法官有多少人,只要她是透过社会共识依照法律
所产生的那么它就是政府,并不是那么单纯隔壁阿姨可以裁决所以那
就不是政府
为什么隔壁阿姨可以裁判?为什么不是十公里外的阿伯?为什么不是
你的父母来作为裁判?无政府主义下并没有所谓另外的人,他必然产
生所谓的观察者效应,而不论你任命任何人来进行裁决,在无政府主
义下我都可以认定她是无效的,只因其判决对我不利,反之即为有效
: 别把无政府主义极端化到无政府状态,两种有着根本的差别
谁告诉你有差别的?那个人一定是欺骗你了
: 这段论述有严重瑕疵,甚至根本无视于现代民主化潮流,
: 你不断把无政府主义与无政府状态两种混为一谈,
: 企图创造出一种过度强化人权就会让政府机能无法运作,
: 甚至,把人权与社会化义务通通抹灭的一干二静,
在无政府主义下并不存在所谓社会化义务,无政府主义的社会化义务只
是正当化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已,而任何社会化义务在没有社会契约下都
是违反人权的
: 遇到歹徒挟持他人,看到你的雨伞放在小7旁边,我可以直接拿来攻击歹徒,
: 我告诉你,人权体系下,你的财产权根本无需受到重视,懂吗?!
在人权体系下,你可以拿来攻击歹徒没错,反之我也可以因为你夺取我的雨伞
不论何用途即杀死你维护我的财产权
: 至于你反驳说土地被征收成道路的论点,那更是可笑,
: 你为何不说,因为别人车子经过你家造成尘嚣与噪音让你房子快速折旧,
: 只是总有人以为政府要做事就要给予最大的权力,那我只能说对岸游泳很快.....
: 台湾,民主得来不易,国会不是谁的,但也不是谁都能占领,
: 不然改天那个谁也来试试看,占国会然后50万人上凯道,那我拜服!
洛克讲的东西就是社会契约,你所认为无政府主义应该存在的东西
都是政府存在下的结果,也就是社会契约存在下的结果,在无政府
主义下是不存在任何宪法的,只要有一部宪法存在那么它就不是无
政府主义,因为其必然有一个政府来维持宪法的运作和执行
那么其必然有一定形式的税收行为,妳从头到尾认为是无政府主义的好处
事实上都是社会契约的好处,你完全搞错或是看太多错误书籍了
集会游行绝对不是人权的一部份,因为这必然侵犯他人财产权,财产权
必然属于人权,集会游行本身就是违反人权的,如果你希望集会游行能
够按照你所想的执行,那么你所要求的则必然是在一政府下的社会契约
行为绝非无政府主义
谁告诉你集会游行是基本人权的他只是在正当化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霸了
恩有组织行为就可以,有组织犯罪不是嘛(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