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vegreat08 (鲠在喉)》之铭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社会契约如果是社会共识,那无政府主义是否也是一种社会共识?
: 因为,这是大家所肯认的与遵守的,算是一种社会共识吧?
: 进一步而论,如果无政府主义是一种社会共识,
: 那么以一个社会共识去破坏另一个社会共识,不过就相当重定契约,
: 最后,还是受到这种“社会共识”的约束与保护
: 其次,世界上没有真正的自由主义,
: 因为倘若真是自由主义,那么社会福利应该废除,经济建设应该停止,
: 政府顶多只有仲裁私人纠纷,或当人民破坏社会秩序才能出面处罚,
: 而你拿人权作为自由主义的论述,是完全不对盘的!
: 原因是,现代人权讲究的“人的尊严”,
: 并因“必要”之目的以“适当”的手段规范义务
: 换言之,法律是保护人的尊严,以及保护人的基本人权,用以约束政府,
: 刑法不是用来约束人民不能杀人,而是强调当杀人时,政府才能处罚,
: 两者差别在于,前者是将人作为“工具”,
: 后者,则是确定犯罪,加以隔离,避免再犯,但必须符合一切人道的司法程序
: 再者,五个人在铁路上是基于何种原因?
: 譬如自杀,或者有其政治正当性,或者不小心在那边,
: 另外,铁路的驾驶有其专业性与注意义务,
: 因此驾驶必须基于其专业训练而应有的注意义务加以注意,
: 否则本身自有过失,自然必须为发生这样的行为负出法律责任
: 然而,那五人是如何上铁轨的又是驾驶面临罪责时所得以免责的
: 乍看之下,似乎基于人道主义,五个人比一个人大,
: 但火车驾驶可能载着是一整车的人,如果为了避开而产生更大伤害,
: 那么,就不是一个人与五个人的差别了
: 另外,人的生命是必须优先保护的法益,这是现代民主国家所肯认的,
: 也因此,救护车可以直闯红灯,其他车辆必须让行的原因
首先如果是上课,关于火车的问题,我会这样回答你
在当下只有选择五个人和一个人两者之间的可能性,也就是在当时
所面对的事解决问题而非所谓的训练和义务,其次我会在追问你,
所以你认为如果火车上并没有载运任何人,比如货运火车,那么就
可以牺牲一个人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吗?
回答你前面的内容,无政府主义是一种社会共识没错,但他并不存
在所谓的保护和约束,而你前面所考虑到火车驾驶的问题和后面所
言在无政府主义下以第三者私下调解等等的内容,其实都是在阐述
现有的社会契约论内容
我可以在紧逼妳,请问所谓第三者是谁又如决定谁是第三者?在前
面的内容火车驾驶所必须面临的罪责,又是由谁来决定的?所谓的
义务和他的训练等规范又是如何产生的?
换言之看似你所言的无政府主义是不需要政府存在的,但是你所讲
的东西和你所期待的目的,我们所以给与的称呼就叫做政府
法律并不是用来规范政府的,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的,政府并不会违
法,人才会违反法律,而以政府违法来论定法律是用来规范政府的
目的其实只是为了让自己违法行为产生正当性而已
: 最后谈到你所说的“无政府自由主义”
: 无政府自由主义与L政府状态,是不一样的,好吗?
: 无政府状态是根本毫无社会秩序可言,更没有啥推翻社会共识的问题
: 无政府自由主义则是没有一个我们所熟悉的官署来管理人民,
: 而是依照私下调解,或者随时找第三人出面仲裁,法律是基于公决而非代议制
: 这两者根本不同,且无政府自由主义也不是说没有刑法或诉讼法!
不!两者是完全相同的,何谓第三人?所谓第三人在现有社会契约
论下所指的就是政府组织,你的说法其实就是不希望政府组织存在
却做着如同政府组织一般的事情,法官调解你我的争议做出判决,
对于你我而言法官就是无关第三人,为何法官属于无关第三人?为
何有所谓的利益回避的法条出现?
就是在社会契约下已明定的法条来告诉所有人,什么叫做无关第三
人,在人权基本理论下,是不存在所谓无关第三人的,如果有人告
诉你无政府自由主义架构下存再无关第三人,他铁定是混淆现有社
会契约论的内容,撷取其中貌似有利的部份来胡弄你的
: 很多人,很爱把强调人权当成希望无政府自由主义的实现,
: 但,人权保障反而需要一个受约束的大政府,举凡福利卫生或基础建设等,
: 因此,德法与北欧等国政府对人民所能做的约束,远比台湾为多,
: 光是财产权的限制,台湾的土地财产权使用限制就超级少,甚至引起民怨,
: 但是德国宪法却清楚的将人民财产权是受到法律约束的
: 另一方面,他们在征收时,却又能照顾人权,给予真正适当的补偿,
: 而非以保护我们为借口,行专制独裁之实,
: 现在,我们的政府与议会,乃至于两大党所为,几乎都是后者!
: 这就是“父兄式社会”规范下,忽视少数与弱势声音的结果!
中间我删除了,有点太长,其实你所要求和你所期望的是极度矛盾
你希望的是一个更强力的社会契约和社会规范,但是你所要求的是
不需要有第三者来论定和执行这个社会契约和社会规范
简单讲你希望严刑峻法却不希望有任何人来担任法官或是警察来执
行这个法律
占领公署、非法集会等并不是每个人的权利,相反的这是违反人权
的,基本人权内容财产权,其所指的并不是有价的财产,还包含无
价财产和不动产,在无政府自由主义下,其最终结果就是产生独裁
和多数暴力这是绝对必然的结果
举个例子我家的土地为何要变成道路给大众通行呢?
按照功利主义的说法,牺牲我一个人的利益,可以让多数人获取利益
那么我必须牺牲,而按照自由主义者的说法一切是公决产生,我家的
土地是否变成道路是由大众所决定的,我应该遵守,但是按照人权的
说法我应该把大众全部杀死来维护我的财产权
在接者既然变成道路了,那么大众应该如何补偿我呢?站在利益最大
化的立场每个人都应补偿我数百亿元,甚至一辈子为奴才足以支付我
的损失,自由也是个人财产,我牺牲有形财产来换取无形的财产补偿
记住一件事,在无政府主义下财产是无法衡量的,现有的衡量方式,
是在社会契约下产生的衡量方式
既然无法衡量那又何来补偿?而站在大众的立场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
才是正解也是唯一解
因此在无政府主义下没有一个政府的存在,那么又何来所谓的公署的
说法?什么是公有地?在社会契约下所产生的政府代表所有人所拥有
的土地,这块土地或是机构不是你一个人或是抗议者所有而是属于全
体所有的,那么任何行为包含占领公署都必须经由所有人同意才可以
占有,甚至包含刚出生的婴儿
请注意我是讲所有人而非公民,公民并不能代表全体,公民仅是全体
的一部份而已
而基于人权的立场,任何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应该被杀死,不论是
任何形式甚至包含路过,白话说如同这次的事件,占领立法院其实是
违反人权的
反过来如果是无政府自由主义,既然没有一个可以代表大众的政府机
关存在,那么就不存在所谓公众所有财产的说法,任何无主的土地,
认何没有自然人的土地都可以被私有化,换言之这次事件对于无政府
自由主义者而言是一场侵犯他人私有财产的事件
父兄立法是自由主义者所反感,但这也是我们这个社会运作的基石,
与此相对的是民主程序的立法过程,任何反对过去法律者,都可以透
过这个模式来完成现有的法律改变
别忘了自由主义者所反感的东西就是她们在做的东西,当你完成立法
不论透过何种形式,实际上他都是完成父兄立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