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铭言:
: → hh47: 我离开智慧局十几年了,没印象当时判断拟制新颖性有态样(4) 11/09 19:08
: 审查基准第二篇第三章专利要件(2004年版)(距今13年)
: 2.4新颖性之判断基准
: 请求项中所载之发明与引证文件中所载之先前技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颖性:
: (1)完全相同
: (2)差异仅在于文字的记载形式或能直接且无歧异得知之技术特征
: (3)差异仅在于相对应之技术特征的上、下位概念
: (4)差异仅在于参酌引证文件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
: (2-3-6页至2-3-7页)
: 2.7.1拟制丧失新颖性之概念
: 判断基准准用本章2.4“新颖性之判断基准”所载之内容,并
: 得参酌后申请案之说明书、图式及其申请时的通常知识,以理
: 解申请专利之发明
: (2-3-16页)
: 2009年版亦同
: 这样应该是有态样(4)吧
: 除非你要说“参酌引证文件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
: 不等于“差异仅在于依通常知识即能直接置换的技术特征”
的确有,我记漏了。谢谢你。
是啊,参酌引证文件,就是单一引证那一份。
你不是主张当用到(4)时,就是引证文件不充分
“必须”另搭配辅助文件乙吗?
: 我比较笨,如果要这样说的话请告诉我论理的过程为什么两者会不相等
比较笨没关系。仍谢谢你的热心,打了自己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