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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great08 (第六天魔王暴君) 看板: politics
标题: [心得] 看挪威杀人犯重新检讨死刑--兼论刑法
时间: Tue Jul 26 02:09:00 2011
之前,我与某些“少数人”反死刑,
如今出现这样案件,事实后重新检讨一下之前的观点了
当之前我说“死刑不过是政府想要逃避责任的借口”,
以及“现代刑罚的目的总是希望能够做矫正而非纯粹的处罚”,
也有网友说,“既然国家反对人民杀人,那么是否可以杀人”之类的,
当然还有“人权主义”者的一些想想,在此就不再赘述
然而,我们是否可以试着思考,这样的“犯罪”到底是多数还是少数呢?
其次,死刑如果是一个“刑罚”,势必受到很多“限制”,
我这么说好了,“罪刑法定原则”下就算“有罪也未必有刑”,
而就算“有刑”也不一定能够“执行”!
最基本的一个立论是,刑本身还是在于“应报思想”,
且必须要让受刑人借由“受刑”去反省与洗刷其罪孽,
现在的刑罚加入越来越多的“再社会化”的思想,
似乎已经有点离“应报”观念越来越远,
当然,我这里是指“法学界讨论”,不牵涉民众对于“应报概念”的感受
换言之,倘若“死刑”依然是“刑罚”,
那么将会受到很多限制,譬如“精神障碍”等因素可以减免其刑的,
当然还有很多限制,譬如孕妇、未成年或八十岁以上老人不能执行等,
于是乎,我之前曾提出一个观点,如果用的是“保安处分”呢?
对于性侵犯,欧美或韩国有所谓的“化学去势”,
这“去势”在某方面来说,难道不能算一种“肉刑”吗?
那么“死刑”是否可以变成另一种“保安处分”呢?
这个观点,我曾经有提过,不过似乎被一波波“反废死”给盖住了,
然而,一个“刑罚”的制定,大可以是“搁置”少用,
真正该做的依然还是要治安上的管制,以及狱政的进步,
当然还有另一点是“受刑人真的还能够再度融入社会”吗?
甚至有没有可能发生所谓“为吃免费牢饭而偷抢超商”的人?
对于“再社会化”的问题,一直有人提出这到底有没有可能?
这与该社会的习惯与道德感有关,对于受刑人是否能够重新接受,
还有人提出,要将身分资料的“前科”给取消,或者只能给检警看,
说这是为了保护该人的“隐私权”,但更直接说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仇恨”,
某些暴力犯或性侵犯有种“反社会”人格,甚至本身就是“边缘人”,
“前科”存在,使得那些受刑人真正的受刑是在“出狱”之后,
这是“曾经”有讨论过的,不过因为没follow,我也不知为何继续存在
然后是“为吃免费牢饭”,但是基于这样的心理而犯案的人多吗?
我们社会依然存在着“前科”这类东西,
那么会有多少人愿意牺牲往后的日子,而去偷抢超商的呢?
基于这种理由犯案,往往其罪行都是比较“低微”的罪,
“几乎(我没说一定)”不可能这种理由而去杀人或进行大屠杀,
那么是否有必要基于这种理由而“加重”刑罚呢?
换个角度想,倘若是为了吃免费牢犯而犯罪,政府真的要认真检讨一下福利措施了,
花了一大笔钱去经营健保、社会安全或义务教育的结果,
既然还有人愿意用“犯罪去换取求生”,这种政府或执政党应该解散了
很多人讨论经济政策的时候,很爱讨论所谓“社会结构”的问题,
但是,一到讨论这一类的犯罪议题往往一股脑的归咎于“个人”身上,
而讨论到一些牵涉“司法上的社会观感”的问题时,又会归咎于“政府”身上,
我认为,刑罚也好,经济政策也好,民众对于司法的观感也好,
很重要的一点是,“个人”、“社会”与“政府”都是应该讨论的面向
废不废死刑,不该以“少数较为极端”的个案当作理由,
当然“废核与否”或“农业是否应该更加保障与否”也是如此,
一个犯罪的产生,不是去追究“那个人”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而是应该去追究这起犯罪未来再发生的可能多大?
造成的影响有多大?怎样可以有效的预防?是否有其他外部损失?
或者社会隐藏了“什么不为人知”的问题而造成的?
如果我们把“儿子杀父亲”,或“父母抛弃小孩”,就认为只是个案时,
又或者我们把“大屠杀”当成是一个“精神疾病患或疯子”所为的行为,
而只是想着如何去“处罚那个人”时,对预防犯罪真的有效吗?
这方面要想的问题很多,当然我不是说归咎于“社会不公”,
因为每个人都是生活在一样的环境下,为何别人不想犯罪呢?
我认为,事情不是那么简单,我国的刑法规定与刑事诉讼法问题很多,
民众对于某些案件是否“严重到足以需要用刑罚来处理”,意见依然有所差异,
譬如“妨害家庭”或“妨害名誉”是否应该继续用“刑法”规范?
大卫弗里曼(经济学家弗里曼之子)是研究法律与制度经济学的,
就提出一些惊人的看法,与法界普遍不同:
譬如,偷窃罪应该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交通事故才是“刑事”责任,
因为他认为财产犯罪事属于个人行为,用“民事赔偿”就可以解决,
但是一些公共危险的案子,则应该由“公权力”介入来加以处罚,
如此一来才能提升效率,才不至于导致偷个东西吃牢饭之类的状况,
他是就“有效性”而言提出看法
在这里,我“暂时”保留意见,只是把他的看法说出来,
可以藉著再次讨论死刑存废之时,也讨论一下整个刑罚架构,
因为,刑罚理论上,就“正犯与共犯”上某些国家是没有区分的,
只要对犯罪有“贡献”就一并视为“正犯”,再依“贡献程度”量刑,
譬如,奥地利刑法不管是提供毒药、教唆还是亲自杀人,通通当成“正犯”,
再依所参与的“程度”与“恶性”来评价你该受的刑罚
当然这样的看法似乎只存在奥地利,且国内学者不很接受这类的看法,
各位网友也可以思考一下这类的看法,我也只是提出来,暂时保留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