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讨论一个问题,其余恕删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铭言:
: 举例来说,假设在经过统计以后,同样一本杂志, 100 个客人进
: 超商,有 10 个人会拿起放在架上的,有 30 个人会拿起放在收
: 银机旁的。那么,实证科学或经验科学所欲建立起来的命题,绝
: 非仅是止于上述的描述(即符合事态的观察),而是要再从这个
: 或更多的统计中建立起一种更抽象的命题(相对普遍的法则),
你的这个命题:
: 譬如说,进便利超商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会拿超在架上的杂志,
^^^^^^^^^^^^^^
: 而有 30% 的可能性会拿起在收银机旁的杂志。
: 这是一个以统计方法说明事态间的统计性质(因果关连的变形)
: 的例子。(当然是个极简陋的构想)
: 在这里,事态关连的法则才是研究的重点,而对过去事态或过去
: 事态关联的观察、描述与归纳不过是在证成这个法则的有效性。
: 而一个法则有效,意味着,对于所谓符合这个法则所描绘特征的
: 全部事物都适用这个法则。
: 也就是说,当我们认为上述统计的结论(一个有限普遍的法则)
: 是有效的,我们不只是在说,先前进去便利商店过的 100 人里
: ,有 10 个人拿起了架上的书, 30 个人拿起了收银机旁的书;
和这个命题
: 我们也是在说,下一个进便利商店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会拿在
^^^^^^^^^^^^^^^^^^^^
: 架上的杂志,而有 30% 的可能性会拿起在收银机旁的杂志。
: 法则。这种法则所涉及到的是习惯性、规律性,而非规范性。
是不一样的意思,而这个混淆,是很致命的。
据我的了解
不确定性当然也可以被视为某一种秩序
但是这个秩序只有在数量庞大的前提下才会变得可以预测
换句话说
即便承认在社会学科中运用统计的目的(也多多少少)在于预测未来
它预测的未来也绝对不是“下一个将出现的某现象”
而是“当我统计的数量越多,应该越接近这个比例”
举例来说
“性侵累犯的再犯率达九成五
所以这一个性侵累犯张三再犯性侵罪的机率是九成五”
这个推论是完全错误的
意犹未尽
这个观念弄清楚后
把它运用在法律中就会出现很多有趣的现象
我研一时曾经写过一篇报告
是在论赌博常业犯(现已删除)的问题
统计上的法则告诉我们
当规则对庄家是有利的(例如平点庄家赢)
只要局数够多,庄家有很大的机会稳赚不赔
因此,一次赌博、两次赌博,有其射幸性
但千万次赌下来
赌博还是不是赌博就会出现问题
它搞不好比投资股票还稳
实际上也才能称为“常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