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为我不知去哪个版问。
法国大革命以后,拿破仑主导的法国民法典奠定了包含契约自由在内的古典私法自治
的原则(后来的演变姑且不论)
我想请益的是,那么在这个古典私法自治原则形成“之前”;换言之民事关系在“商谈、
协调”而订定契约时,难道遵循的是“契约不自由”的原则?
请问古早时候,欧陆小商人、手工业者做简单买卖,在罗马法情况下会是怎样的情形?
法学者讲从身份到契约。但我不是问身份的角度。我是疑惑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以前,
罗马法有私法自治的精神吗(据说有,可是这样说来,私法自治的开始时期就更早囉?)
所以我才夸张一点问,欧陆在近代之前,难道平民间的民事关系上是“契约不自由”
的原则?
因为实在搞不懂,不知道版上有无专家惠予解析呢?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