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otung (想飞)》之铭言:
: 标题: Re: [心得] “理论与实践中的唯实论”杂思(一)
: 时间: Mon May 16 12:51:5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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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Pocketsun ()》之铭言:
: : : 关于这里研究目标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我想表示一点意见。
: : : 尽管我认为这些模型的确难以预测现实世界的变化或个体行动的动向,
: : : 但是说(现象的)不可预测性,或(模型的)无预测力是因为预测并非
: : : 是研究的目标,显然就是对于这些研究本身性质的强烈误解。
: : : 这理由很简单,如果包括行为学派、新制度论、比较司法政治或比较宪
: : : 法政治都认为自己在从事的是属于科学的研究,或至少是社会科学的活
: : : 动,那么,了解研究对象的为何(原因、基础)与如何(过程、可能性
: : : 条件)就是在建构关于研究对象的(在近代主要是)经验性质的法则或
: : : 规律。譬如,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通常会对同性恋性行为的案件采取
: : : 反对的立场之类的统计(经验)性质、归纳性质的法则。如果这些建构
: : : 起来的法则,在将来出现的个案中一再地遭到反驳,譬如在其后观察到
: : : 所有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都采取了赞成态度,那么我们还能说这个法
: : : 则是可以成立的吗?或还可以说是有条件(在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 : : 的吗?
: : : 换句话说,任何尝试了解“为何”与“如何”的科学的、经验的研究,
: : : 都必然要建立起能够说明(大多数)既有个案的原则与例外的法则;并
: : : 且,基于法则本身有条件的普遍适用性质,如果法则不能适用在将来发
: : : 生的符合条件之相同个案上的话,这个法则也就不成其为法则。我们也
: : : 不能认为这样的研究真的建立起能够说明研究对象的法则,更不用说,
: : : 这样的研究不可能真的了解了它研究对象的为何与如何。
: : : 换句话说,对于研究对象在经验科学上的了解,不可能不带有预测的面
: : : 向。甚至说,在经验科学上,预测力还是关于对象的了解是否正确的试
: : : 金石之一。
: : : 因此,这些行为学派、新制度论、比较司法政治与比较宪法政治所建立
: : : 起来模型之所以不能够预测未来的个案,与其说是心不在焉,倒不如说
: : : 是由于对象本身的复杂程度,与方法本身的过度化约。
:
: 你说的这个标准似乎是纯自然科学的标准
: 但在社会现象的经验研究上
: 一个研究成果所揭露的事实本身也将会投入这个社会、形成改变社会现象的新变因
: 也因此所谓的“无法预测将来的个案”
: 在社会现象的经验研究中是必然产生的结果
: 因为至少一个研究永远无法包含自己所将造成的社会效应
:
: 再者
: 严格来说
: 历史的、社会学等等的研究
: 也并没有能控制变因的实验来验证结论
:
:
: 以上这些因素
: 都使得(自然科学意义上的)“预测”变得似乎不太可能
: 也使得社会现象的经验研究具备强烈的回溯性格
: (当然,这不是唯一的说法,
: 但值得注意的是,经验研究的“预言性格”也不是唯一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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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也因此
: 来这些经验研究本身的目的
: 也并不是让人成为预言大师
: 而是让人在思考、筹划未来时,能突破自己人生经验的侷限
: 而这和我们看黑格尔、马克思,看德沃金、柏拉图的书的意义
: 也没有太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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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于预言、预测
: 我倒觉得是人之常情
: 只要你是人,下一秒还活着,就会有这种倾向
: 跟你是采外部观点、内部观点根本没有关系
: 而当你预测将要发生之事时
: 任何东西都有可能成为你的素材,无论是经验事实或任何应然的宣称
: 、还是上帝
意见大致与J大同......
米涅娃之枭总在黄昏时才起飞翱翔,
经验科学建立的理论模型是在解释过去人类活动的经验,
理论的解释力所要评估的对象也就是研究者所可能观察到的经验素材,
理论解释力越强大虽意指模型越能涵盖更周延地时空经纬,
但那并不包括预测未来......
若依“预测力是理论研究的目的”这种逻辑,
大概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世纪一堆社会科学家的伟大理论现在都可以丢垃圾筒了,
而且这未免太小觑人的超越性与理性预期的能力咯......
对于研究社会科学的学者来说,
他们的研究关怀当然也得基于某种实践目的,
但理论的实践价值并非来自理论的“预测力”,
而是理论模型的借鉴功能。
注意!
借鉴参考不等同于预测未来,
就跟占卜不等同于预言一样!
毕竟理论是过去的经验,实践是未来的行动,
任何严谨的理论模型都不会去宣称理论在未来的有效性,
盖理论的经验素材并未涵盖到未来,这应是浅显易明的。
而理论所以能提供借鉴,
是指实践者因为自己的生命经验倾向某种理论模型的立场,
因此将该理论作为自我度量事情的标准,
选择性地去观察、解释、思考、判断与处理当下的生命问题,
更重要的是理论阐述的思惟过程是否合理有意义,
可以作为前人思考类似问题的经验结晶,
协助我们睿智判断,
而不是原封不动地拿理论的结论与形式来套用未来,
然后因为发现它行不通所以说它烂......
当理论付诸实践,所实践的成果即使符应某项理论,
也是因为有实践者的意志与判断的加工,
而那本非原先理论的指涉,
理论的实践此际转变为广义的政治意识形态(ideology),
──当然也是有人会为自己的实践辩解,
将意识型态的实践成果再经营为理论,
但这新的理论也不能解释还没发生的未来,
顶多就是借鉴......
最著名的例子就属青马、老马与所谓的共产主义、马列思想,
马克思自己算是身兼实践家与理论家两种身分,
后来的社会学研究,还是有将两组作区分,而且必须要区分,
理论必须价值中立,价值中立就必须与社会改革的实践保持距离,
实践若是托言理论,理论很难不变成教条,
搞到后来到底是实践的权力证成理论?
还是理论的权威指导实践?
会分不清楚,
这就有违学术伦理了......
不过台湾一些人都搞混在一起,
妄想靠着在学术圈打嘴砲,
来证明自己有参与社会的实践价值,或攫取更多社会权力。
那真的是人生规划搞错方向了......
学院的理论研究的社会实践顶多就是扮演教育家,
任务是刺激与引导学生思考,
并不是预测社会趋势或指导社会如何改革。
要参与政治或宣扬价值,
所需要的技能其实跟理论模型的解释力没啥大关系,
同时身兼二职若不能保有严格区分两者身分转换的良知,
那就应该二转成政治人物或神职人员才对。
另外,
现在还有一种比较暧昧的职业叫作政府智库的研究员,
一方面负责唸书,
一方面负责提供自己都不太相信的研究报告供施政参考...XDD
又,
会认为理论的法则性或规则性就是要能够检验未来,
这似乎是总是思考应然性的法律系学生对于社会科学常有的误解......
那我会建议去看看当年叶启政退休时的讲稿。
: : I have the same opinion as maximilian. According to Dworkin there are
: : two viewpoints of legal argument. "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 :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of legal
: :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The other is the
: : in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ose who make the claims."(Law's Empire, p.13)
: : The second viewpoint wants to ask why the legal claims are sound, but
: : it does not want to predict claims which will be made. Therefore in other
: : words, we might say, the first viewpoint which aims to sort out some
: : patterns also at least has the purpose to make some predictions of legal
: : practice while it tries to explain 'why' or 'how' in concrete legal
: : practice.
重翻Dworkin的书再次确认过,
Dworkin并没有把社会学家或历史学家的外部观点与所谓的“预测力”作连结喔,
我想你这边是过度诠释了......
: 有种说法是把所谓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宣称
: 也当作是一种“经验事实”
: 也就是人透过思考而“经验到”的东西
: 且这种东西和感官经验到的、成为思考素材的东西,合成一体、无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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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是历史的、社会学的研究
: 方法上也是以研究者先以各种方式预感到某个法则、某个论证路径的存在
: 然后才蒐集相关的经验来证实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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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承认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个人来说也是一种经验事实
: 则法律释义学的作法,和历史、社会研究
: 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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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点不太一样啦,
因为有价值的法释义学研究到最后总还是要提出自己的应然性解释,
即使有运用社会科学的理论模型,
更大程度往往还是取决于研究者价值信仰的判断。
或许因为学术训练上就是这样思考,
所以法律学家往往会比其他政经社学者有更强烈的实践意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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