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cketsun ()》之铭言:
: : 关于这里研究目标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我想表示一点意见。
: : 尽管我认为这些模型的确难以预测现实世界的变化或个体行动的动向,
: : 但是说(现象的)不可预测性,或(模型的)无预测力是因为预测并非
: : 是研究的目标,显然就是对于这些研究本身性质的强烈误解。
: : 这理由很简单,如果包括行为学派、新制度论、比较司法政治或比较宪
: : 法政治都认为自己在从事的是属于科学的研究,或至少是社会科学的活
: : 动,那么,了解研究对象的为何(原因、基础)与如何(过程、可能性
: : 条件)就是在建构关于研究对象的(在近代主要是)经验性质的法则或
: : 规律。譬如,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通常会对同性恋性行为的案件采取
: : 反对的立场之类的统计(经验)性质、归纳性质的法则。如果这些建构
: : 起来的法则,在将来出现的个案中一再地遭到反驳,譬如在其后观察到
: : 所有基督教家庭出身的法官都采取了赞成态度,那么我们还能说这个法
: : 则是可以成立的吗?或还可以说是有条件(在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 : 的吗?
: : 换句话说,任何尝试了解“为何”与“如何”的科学的、经验的研究,
: : 都必然要建立起能够说明(大多数)既有个案的原则与例外的法则;并
: : 且,基于法则本身有条件的普遍适用性质,如果法则不能适用在将来发
: : 生的符合条件之相同个案上的话,这个法则也就不成其为法则。我们也
: : 不能认为这样的研究真的建立起能够说明研究对象的法则,更不用说,
: : 这样的研究不可能真的了解了它研究对象的为何与如何。
: : 换句话说,对于研究对象在经验科学上的了解,不可能不带有预测的面
: : 向。甚至说,在经验科学上,预测力还是关于对象的了解是否正确的试
: : 金石之一。
: : 因此,这些行为学派、新制度论、比较司法政治与比较宪法政治所建立
: : 起来模型之所以不能够预测未来的个案,与其说是心不在焉,倒不如说
: : 是由于对象本身的复杂程度,与方法本身的过度化约。
你说的这个标准似乎是纯自然科学的标准
但在社会现象的经验研究上
一个研究成果所揭露的事实本身也将会投入这个社会、形成改变社会现象的新变因
也因此所谓的“无法预测将来的个案”
在社会现象的经验研究中是必然产生的结果
因为至少一个研究永远无法包含自己所将造成的社会效应
再者
严格来说
历史的、社会学等等的研究
也并没有能控制变因的实验来验证结论
以上这些因素
都使得(自然科学意义上的)“预测”变得似乎不太可能
也使得社会现象的经验研究具备强烈的回溯性格
(当然,这不是唯一的说法,
但值得注意的是,经验研究的“预言性格”也不是唯一的说法)
也因此
来这些经验研究本身的目的
也并不是让人成为预言大师
而是让人在思考、筹划未来时,能突破自己人生经验的侷限
而这和我们看黑格尔、马克思,看德沃金、柏拉图的书的意义
也没有太大的差别
至于预言、预测
我倒觉得是人之常情
只要你是人,下一秒还活着,就会有这种倾向
跟你是采外部观点、内部观点根本没有关系
而当你预测将要发生之事时
任何东西都有可能成为你的素材,无论是经验事实或任何应然的宣称
、还是上帝
: I have the same opinion as maximilian. According to Dworkin there are
: two viewpoints of legal argument. "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of legal
: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The other is the
: in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ose who make the claims."(Law's Empire, p.13)
: The second viewpoint wants to ask why the legal claims are sound, but
: it does not want to predict claims which will be made. Therefore in other
: words, we might say, the first viewpoint which aims to sort out some
: patterns also at least has the purpose to make some predictions of legal
: practice while it tries to explain 'why' or 'how' in concrete legal
: practice.
有种说法是把所谓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宣称
也当作是一种“经验事实”
也就是人透过思考而“经验到”的东西
且这种东西和感官经验到的、成为思考素材的东西,合成一体、无所区分
即使是历史的、社会学的研究
方法上也是以研究者先以各种方式预感到某个法则、某个论证路径的存在
然后才蒐集相关的经验来证实它是否有效
如果承认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个人来说也是一种经验事实
则法律释义学的作法,和历史、社会研究
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