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人性尊严的具体化

楼主: Pocketsun   2011-04-16 10:01:24
四月初时,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Prof. Dr. Dres. h.c. Hans-Jürgen Papier来台访
问,并在台湾大学发表三场演说,其中两场的演讲内容首尾连贯,并且触及在法学及政治
哲学领域中历久弥新的课题:人性尊严、自由与安全。我在此故无意重复Papier教授的富
有深意演说内容,不过他的几项重要主张,倒是颇有讨论的价值,是提出来与大家分享。
首先,在名为“人性尊严之保护—对于法律实务之影响”(Der Schutz der Menschenwü
rde - Auswirkungen auf die rechtliche Praxis)这场演说中,Papier指出,人性尊严
表面上令人称道的扩张,究竟是否真的是一件好事值得怀疑。因为凡是将一项原则或一项
极高的价值,过于随意地扩张到日常生活的边际,并将之用于解决法律纷争,那么很容易
地其将会解消了此项原则所具有的特殊性及无可争论性。而人性尊严绝对保障的扩张,即
蕴含了将之相对化的危险。对此,Papier生动地描述,如果拿着人性尊严这张大钞去支付
一些琐碎的小东西,那就别意外只会找回一些小铜板。
为了避免人性尊严沦为“宪法上的小铜板”(kleinen Münze des Verfassungsrecht),
Papier主张,人性尊严应当要严格地狭义理解,以确保其绝对保护的性质,换句话说,人
性尊严作为宪法的支柱原则与个人的绝对权利,对其理解就应限于人之所以为人的核心领
域,并在此范围内不可对其有任何限制,盖其以有限的保护领域,许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此外,Papier还观察到,人性尊严除了一贯地被具体化为“人不能仅仅被当成是国家的客
体”(Der Mensch darf nicht zum bloßen Objekt im Staat gemacht werden),并因此
引导出许多具体案例类型外,其与其他基本权利之关系,亦为一项必要的具体化面向。就
此,Papier认为,依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人性尊严是作为一不可侵犯的核心,展现在其
他大多数的个别基本权之中。
因此,接续在第二场名为“从宪法观点看自由与安全间之紧张关系”(Das Spannungsverh
ältnis von Freiheit und Sicherheit aus verfassungsrechtlicher Sicht)的演讲中
,Papier具体地指出,对于限制基本权的立法者而言,基本上存有两项宪法上的限制:第
一、较严格的,由人性尊严之保障所导出绝对且不得为权衡的限制;及另外一项较为宽松
的,由比例原则所导出之得为权衡且效力为相对的限制。紧接着, Papier即以住居自由
、秘密通讯自由及人格发展为例,说明其等皆有作为人性尊严内涵的核心,就算是优越的
公共利益也无法正当化对此等核心领域的干预。除此之外,因禁止刑求的要求涉及人性尊
严的根本面向,故即便是为了本身很值得保护的第三人法益,国家也不得加以侵犯。
Papier最后做出结论认为,德国基本法(Grundgesetz)拒绝令所有受保护的权利皆为得权
衡的对象,或者谓,可被“权衡殆尽”(wegwägbar)。并且,即便在面对911事件后,恐
怖主义的威胁背景下,法治国家及宪法国家也不可放弃其中心任务:透过法律以促成自由

对于Papier的上述说法,在研讨会上彭凤至法官即提出不同见解。其认为Paier的说明中
存有矛盾,例如以生命权为例,到底要如何划分出:属于人性尊严内涵的绝对生命保障,
与在比例原则权衡下的相对生命保障,其界定将非常的不明确。彭凤至与Papier的分歧意
见,孰是孰非,抑或皆属的论,我在此先按下不表。我认为在做出具体评论之前,不妨参
照一下美国法哲学家Ronald Dworkin在2006年所撰,对美国人民在911事件后,因对自由
与安全有不同认知,而造成严重分裂所为深沉反省的大作:《Is Democracy Possible
Here?: Principles for a New Political Debate》。盖其书不仅主题是环绕着自由与安
全的关系,同时Dworkin对于人性尊严(human dignity)应如何具体化,亦有非常明确的阐
述。
在前述书中Dworkin之所以要从人性尊严谈起,是因为他认为定要找寻到最基本的政治原
则来作为论辩的基础共识,并借此开展出具有对话意义的讨论。而他认为人性尊严所具有
的两个面向,即为最具备抽象价值的基本原理原则。Dworkin首先以最抽象的形式说明人
性尊严的两个面向:
第一、内在价值原则(principle of intrinsic value),亦即,每个人的生命都有特别的
客观价值(objective value),这种价值关乎个人生命的潜能。对于个人生命而言,实现
潜能并获取成功是好的;反之,浪费潜能而导致失败即是坏的。因此,人生的成败与否,
不仅对拥有生命的个人来说很重要,其也不因生命拥有者在乎与否而变得重要或不重要,
而是其本身就是重要的。而Dworkin认为之所以如此的理由在于,其实每个人都认为好好
过生活是重要的,并且我们没有理由主张别人的生命如何发展是不重要的,除非我们是某
种极端的卓异主义者(exceptionalists),亦即一群受到上帝特别庇佑的天之骄子。
第二、个人责任原则(principle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亦即,人有其自我实现
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包含:自行判断何种人生对自我而言是成功的。并且不能允许别人有
权规定他人的个人价值,或是不经许可即强加价值于他人。不过,Dworkin也指出,个人
责任原则并不妨碍个人去接受宗教或传统价值,只要那是他经深思熟虑的判断结果。此外
,由于个人责任原则涉及自我决定度过何种良善人生,但此种自我决定应适当地与国家强
迫个人遵守的国家决定区分开来。此间差异取决于伦理(ethics)与道德(morality)的不同
,就前者言,其意指,就自己来说,什么算是过个良好生活的成功人生;就后者言,其则
是指,我们对于他人的责任与义务。因此,个人责任原则容许国家强制我们,去遵循道德
原则所形塑的集体生活态样,但关于伦理信念,个人责任原则就禁止国家加以干涉。
Dworkin并认为,这两个原则结合在一起便是,每个生命都有其内在价值,并且每个人都
负有责任在其生命中去实现那些价值,此即为人性尊严的基础与条件。而在反省布什政府
(Bush administration)对恐怖攻击所为的过度反应时,Dworkin立基于人性尊严的此二项
原则,诠释出人权(human rights)的概念。他指出,人权概念常是用以指称,最为基本与
普世的权利,亦常被理解为,生而为人即应享有的权利。不过,他建议:
We do better to explain the idea of human rights, ...not by trying to
establish grades of damage that governments inflict when they make good-faith
mistakes in identifying people’s moral rights but instead by distinguishing
good-faith mistakes made by governments that respect human dignity in
principle from those acts that show only contempt for or indifference to
human dignity.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 we should say, is the right to be
treated with a certain attitude: an attitude that expresses the understanding
that each person is a human being whose dignity matters.
并且在此等理解上,人性尊严始能发挥其两项重要的功能:
First, that basic requirement is the source of what we might call baseline
human rights: the concrete rights, like the right not to be tortured, that
set limits to how any government may act. These rights forbid acts that could
not be justified by any intelligible interpretation of the ideas that people’
s lives are of equal intrinsic value and that they have a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own lives.
But, second, the basic requirement has a further, continuing, and distinct
force. It forbids any government to act toward anyone in a way that
contradicts its own understanding of those values - the understanding
embedded in its own laws and practices - because that contradiction would
just as dramatically deny respect for the humanity of its victims.
但从另一方面言,Dworkin固然认定,人性尊严能为人权划出底线;也认为人权是一张有
力的王牌,胜于其他一切的合法政府目的。不过他也承认,有时人权并非绝对。例如在足
够严重的紧急事件,政府可以正当地去侵犯人权,即便其为最最基本与根本的人权,尚且
已被明文规范。在书中,Dworkin即假设,有一恐怖份子在曼哈顿装置了一枚定时原子弹
,两小时后将会在曼哈顿的某个角落引爆,试问此时能否以刑求强迫他透露炸弹所在位置
,俾使炸弹能被即时拆除?于此,Dworkin便承认,如此等万分危急的情况,侵犯人权则
为道德上允许的。不过,Dworkin也疾呼,我们必须小心别将“紧急”定义为“重大危险
”,或是将其用以支持任何有助于增进我们安全的行为。他反倒是认为,这时所需要的是
怀抱与众不同的老派美德:勇气(the old-fashioned virtue of courage)。因为我们不
应牺牲勇气与尊严,而向卑鄙与怯懦的偏见让步。
现在,让我们回到我此先按下不表的问题上。透过阅读Dworkin将人性尊严具体化为人权
,而用以反省布什政府的若干“反恐作为”,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在没有基本法框架限
制下的政治哲学论述进路,其实是不受限于法释义学的诠释立场。其有更自由的空间去辨
认出人性尊严在具体化后所应有的面貌,同时也更生动、更恰如其分地呈显出这样一个命
题的真实性:没有权利是绝对的。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Papier受限于基本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基本权利之实质内容绝
不能受侵害。”及其衍生出之绝对受保护之核心领域,复囿于法释义学的视角,因此,其
在人性尊严的诠释、理解与实践上,仅能得出前述略显僵固,又难以圆满解说的结论。反
观我国宪法并无类同于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项之规定,故在关于自由、权衡与人性尊严
的理解上实不需采取与Papier相同之见解。同时在人性尊严的具体化方面,如是反而能获
得更大的回旋空间及圆满解说的可能。不过不得不提的是,Papier苦心孤诣地在实证法诠
释上所建构出的精致架构,是深值法律人学习的一个面向。毕竟“认真看待法规范”
(Rechtsnorm ernst genommen)是法律人,特别是其作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严谨面对自
身志业的至高表现。
作者: eunacat (我是猫还没有名字)   2011-04-16 12:55:00
两三年前哈斯马来台的演说差不多 有空闲还是要读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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