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法律精神的权力基础为何??

楼主: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1-04-09 22:32:01
: → Augusta:职业法官的专业性在解释法律,至于判断与评价事实的洞见只 04/04 20:22
: → Augusta:能靠经验累积能否产生睿智。所以当法官还是要有些社会历练 04/04 20:23
: → Augusta:再来当会比较好,但社会经验丰富或资深又并不必然就睿智, 04/04 20:26
: → Augusta:那真的是看天份了...不然也不会有些高院最高院判决...... 04/04 20:28
: → camouflage:真相不是关键问题 重点是要决断 事情有个了结 04/05 01:10
: → camouflage:吊诡的地方就是所以需要决断的事情 本身是不可决断的 04/05 01:11
: → camouflage:没有法院这种外在的强制力介入纠纷就会一直继续下去 04/05 01:12
: → camouflage:其实类似的问题具体而微就跟男女朋友分手谁对谁错一样 04/05 01:12
: → camouflage:哪些导致分手的事情具体情状怎样不重要 重要是分或不分 04/05 01:14
: → AndrewPublic:我以为评价事实部分除了法官自己的经验(这实在太不可 04/06 09:54
: → AndrewPublic:靠了)可能还可以靠法院组织上设计一些为专门案件(比 04/06 09:55
: → AndrewPublic:如说,家暴)专门蒐集事实证据的人来补充法官的不足 04/06 09:55
: → camouflage:楼上看李昌钰参与过的几个台湾案件 他"下场"如何? 04/09 13:47
: → camouflage:又要法治国家又要全知通灵的包青天 这是潜在自相矛盾的 04/09 13:48
: → camouflage:所有的专家都靠资讯不对称享有若干优势 用这些人的优势 04/09 13:49
: → camouflage:来瓜分甚至取代法官 差不多等于直接叫他们当法官了 但 04/09 13:50
: → camouflage:问题还是一样的 人生复杂社会多样 司法制度必须抑制多 04/09 13:51
: → camouflage:样性换取安定性 在不完美的状态下结案定谳 法官无法全 04/09 13:52
: → camouflage:知与其说是问题 不如应该说是制度设计的前提 亦即 废话 04/09 13:52
真相的确不是唯一重要的,
有时候决断的强制干预确实也可以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但决断要有效,其权威来源还是得基于尽可能地发现真相,
才能使当事人真正折服。
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决断若只是独裁专断,
虽能一时压住纠纷,
但那只是当事人一时的利害选择,
纠纷真正的芥蒂还是存在,
治标不治本只是让司法制度的权威性无形间一点一滴流失,
而且很难复原,
等到法院的合法性基础尽失,
压不住了,就是庭外烙人自行解决,
甚至是革命。
又“全知”与法治国原则根本无涉,
自然也没有显然或潜在的冲突问题。
会说包青天形象与法治国原则有冲突,
在于传统中国的公堂审讯欠缺西方程序正义的意识,
而西方会重视程序正义,
与基督教思想认为只有神是全知全能有关,
因此法官会自觉进行审判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神的监督,
跟传统中国有良心的是“食君之禄就要为生民立命”,
没良心的是“天高皇帝远”的想法天差地别......
也因此,在法官不是全知者的前提下,
为确保审判能逼近真相以永续经营司法的权威性,
即使是西方,专家参审协助法官发现真相也是方案之一。
这些专家的优势在根据专业分析个案事实,
而这些恰好是以解释法律为专业的职业法官所比较欠缺的,
若要说这是瓜分法官职权,是有他的正当性的。
最后,需要藉抑制多样性以确保安定性的是现代国家治理,
而不是司法制度......
早在现代国家崛起以前,
就已经存在跟现在不一样思维的司法制度了,
是因为成文法典下法官知法与依法审判原则,
使得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似乎看重安定性(一般)甚于多样性(个案),
但前现代可不是如此,
王室有王室法院,自治城市有市民法院,教会有宗教法院,
行会也有行会的仲裁机构,
一件纠纷可能在不同的司法管辖机构因为有不同的纷争解决思维,
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与结果,
并不一定都是死板板地得根据一本唯一的法典作为判的依据,
程序面与实体面的多样性是被这么突显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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