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请教! 法律追诉期产生的理由是什么?

楼主: marxo10926 (蓝色的斯芬克斯)   2011-03-10 01:45:21
※ 引述《joshuawu0607 (joshua)》之铭言:
: 主要是为了惩罚政府怠惰不作为吧
: 而且其实太常的追溯期有些时候证据上会有困难
: 对于被告来说可能没有办法证明自己 无罪
这个问题任何一本基本的刑法或刑诉教科书都会多少提到,
不过我还是第一次看到"惩罚政府怠惰不作为"这种说法,我认为
这种说法在法理上不甚恰当;毕竟国家的刑罚权系为贯彻国家保
护法益的义务而存在,焉有国家怠于履行义务,反被"惩罚"不用
再履行义务的道理呢?
比较常见的说法会连结到刑罚的目的,就一般预防而言,在
案件刚发生时,较易引起他人的模傚;反之,当时日迁移,案情
已为世人淡忘时,国家再去重提旧事,吹皱一池春水,反而易使
社会秩序重又趋于不安。
就特别预防而言,犯人在犯案后,如果很久都没有再犯案了
,则是否还有再去预防他再犯案的必要?
综上所言,"追诉时效"、"执行时效"背后的法理还是在于刑
法谦益性
作者: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2011-03-13 04:16:00
其实最近一直在思考死刑这东西知的可以被称做刑罚嘛?至少就现代化的刑罚理论上来看,我到觉得属于保安处分死刑往往市所有现阶段刑罚都无法衡量其刑或有永久与世隔绝的必要,这几乎没有特别预防的作用,无论就应报主义,或教育刑的概念,死刑应无法成为刑罚当然这是我个人见解,而且如果是持这种见解死刑恐怕会更无线上纲,因此或许将死刑定在刑罚反有可以使其谦抑再者,保安处分对于无罪责能力依然可以为之,这就需要好好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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