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shuawu0607 (joshua)》之铭言:
: 主要是为了惩罚政府怠惰不作为吧
: 而且其实太常的追溯期有些时候证据上会有困难
: 对于被告来说可能没有办法证明自己 无罪
这个问题任何一本基本的刑法或刑诉教科书都会多少提到,
不过我还是第一次看到"惩罚政府怠惰不作为"这种说法,我认为
这种说法在法理上不甚恰当;毕竟国家的刑罚权系为贯彻国家保
护法益的义务而存在,焉有国家怠于履行义务,反被"惩罚"不用
再履行义务的道理呢?
比较常见的说法会连结到刑罚的目的,就一般预防而言,在
案件刚发生时,较易引起他人的模傚;反之,当时日迁移,案情
已为世人淡忘时,国家再去重提旧事,吹皱一池春水,反而易使
社会秩序重又趋于不安。
就特别预防而言,犯人在犯案后,如果很久都没有再犯案了
,则是否还有再去预防他再犯案的必要?
综上所言,"追诉时效"、"执行时效"背后的法理还是在于刑
法谦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