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感觉
这种东西不是大法官应该要处理的
最重要的还是看行政院的态度
※ 引述《stevegreat08 (自诩为暴君)》之铭言:
: 第三波新兴国家宪法,
: 是否只有如台湾现在宪法那样简单的人权宣示?
: 还是说他们都至少制定了基本权的“最低保障内容”呢?
: 而台湾目前已大法官释宪作为补充人权的方式,
: 纵使不少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或协同意见书中颇有微词,
: 为何七次修宪只有一次让社会权进入“基本国策”呢?
:
: 是因为民众认为人权不重要,还是认为国会几席比较重要?
: 判例或大法官解释虽然变更法习惯或法秩序成本较低,
: 但是为何可以拿来“扩充”基本权保障呢?
: 法官不是要依“法”裁判,虽然说这“法”广义可以拿法理说明,
: 但是涉及到“基本权”与“限制基本权的法律”的争执时,
: 大法官为何总是可以拿他国的原则去作解释呢?
: 虽然大法官要解释宪法时,必须尽可能进行“合宪”解释,
: 但是是否可以让“促进公益”这个理由无线上纲呢?
: 虽然我们知道“促进公益”不是没有限制的,甚至需要某些补偿,
: 然而,这非宪法写明的,且是德国基本法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呢?
: 所以若以该理由当作法律限制财产权或自由权时,
: 国会是否应该提出某些“补偿”措施呢?还是说可以完全不用?
: 之前马总统说,在签署两大国际人权公约后,会推动人权法,
: 那么“人权法”的效力是否是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效力或宪法性质呢?
: 或者两大人权公约其实本身就有了对内法的效力?
: 可是国际公法上,在公约签署后是不是要有什么“承认”?
: 那么在马英九签署后被说台湾非一个国家所以联合国无法接受,
: 则该二公约是否仍具效力呢?
: 如果无须什么承认,一旦签署就要达成,
: 那么其效力是否也具有“宪法”效力呢?所以国内法必须服膺呢?
: 请板上的网友能否可以帮助我解释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