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因为那个这样所以我也该这样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1-01-16 05:13:17
在英美法系的案例在法官判案占很重要的位置 这里面的过程简单说是
从既有的大量案例里面找出跟自己状况相似的 对案例的事实和当初
判决的理由做出摘要 然后试图说服法官 自己当前的情况跟当初
的事实与判决理由相同或至少相似 于是当前法官应该要应用当初
判决的理由跟法条 这种说服逻辑在于: 以前的人是这样 我跟以前
的人一样或者很像 所以得到的判决也应该是一样或者很像
但是欧陆的成文法系的判决内在逻辑呢? 所谓成文法系 法官判案
所受的拘束最重要是在既有法条 之前的案例除非已经被法系统承认成
判例 是没有拘束力的(个别法官有各自的心証) 这么一来 不就可能产生
"前人是这样 我也是这样 可是前人跟我的判决结果却不一样"的情况?
或者说 在欧陆成文法系里面 判案的内在逻辑是怎样的?
作者: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1-01-16 08:02:00
虽非判例,还是有受参考与事实上的、逻辑上的效力,以平等原则构成法官作成判决理由过程论理上的限制与障碍。跟英美法实质上无不同。只是说欧陆法官判决的正当性来自于成文法,解释是为“适用法律”,而非“发现法律”。更正一下,英美法与欧陆法的对比应该成判例法与成文法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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