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各位法律人大家好 能帮我解惑一下吗?

楼主: ghjklllll (bluess)   2010-12-20 15:40:38
※ 引述《sula760321 (海防最前线好看)》之铭言:
: 小弟我并不是念法律出身的
: 所以对这门学问ㄧ知半解
: 希望各位老手能帮我一个忙
: 事情是这样子的
: 最近我在研读法学绪论这门科目
: 课本中有ㄧ段话 我唸不太懂 偏偏老师又要我们交作业
: 所以希望大大能帮我解惑一下
: 何谓耶林克内(Jellinek)所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何谓许慕楼(Schmoller)所称"法律为最大限度之道德"
: 可以举个实例吗? 感恩
这个问题其实在于如何去界定"法律"与"道德" 的边际,同时还须了解两者的定义与差异,
首先,法律与道德最显著的不同在于,法律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制裁犯罪者的手段;道德则否
道德的制裁相形之下比较不具强制性与约束性,缺乏道德的人最多只是受到社会压力与自身
身良心的谴责罢了。因此,说"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或"法律为最大限度的道德"
意即道德的要求标准是很高的,一个守法的人最多只能满足(达到)最低程度的道德标准,
并不能说他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然而实际上,道德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可以随心所欲
无限扩张,所有的道德规范应该以不逾越法律的范畴为准则。
另一方面,两者之间却又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试着回想国中数学课本上所学到"交
集"的观念,法律与道德就有点类似这个,法律所规范的事情并不一定合乎道德,道德所
care的很多没办法用法律规范、约束。换句话说,违反了道德不见得也违反了法律;
反之亦然。然而现今社会由于国家体系庞大,组织严密,分工精细,因此法律的制定亦随之繁复了
许多,法律的形成当然是人所制定的;道德就有很多了,可能来自社会规范、习惯、民俗
风情、甚至宗教等等而因地制宜。那么,立(执)法者在制定、审定或执行法律的时候是否会将
该考虑上述道德原则呢?
以下就道德与法律交叠(或者说冲突)的部份举几个你所关心的实例。
一、性交易
为什么至今台湾的性交易会这么的泛滥?因为到现在法界普遍还存在一种"罚娼不罚嫖"的
观念,在刑法中,嫖客以及嫖客为性交易的对象(妓女)是不处罚的,当然我相信立法者原意
是好的,是为了给部分被迫下海的可怜女性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边我想表达的是,
治乱世用重典,你刑法对老鸨或皮条客处5-7年有期徒刑在外界观感来讲过轻就算了,
对嫖客竟然只要其性行为对象年满16岁就可以不受处罚,难道嫖客也是被迫吗? 这点再
"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似乎也是做类似的处断。所以,一般为普罗大众所不齿的
嫖妓并不合乎道德标准,甚至可以说是极为卑劣的行为,但这些行为有"部份"是合乎
法律的(或者该称之"不违反法律")。
二、堕胎
根据统计,台湾每年"帐面上"约有一万五千起堕胎案例,我国刑法虽然设有堕胎罪章,但
我们的年轻朋友却没有这种法律观念,大部分人依然认为"小孩要不要生在于我,关你们什
么事!!阿又还没生出来赶快弄掉就好了",再加上执法单位从来没有认真的执行此法,
导致密医、堕胎药随处可见。反观国外,虽然某些国家与美国某些州当地堕胎是合法的,
但受传统基督教义影响下,多数人仍认为堕胎是非常不合道德的行为,应该立法加以制止
。同样一件事在不同的国家、地域却有截然不同的结果与处理方式。
三、开车超速
我们都知道守时守信是做人基本的道理,今天你有约会在即,为了准时赴约难免会猛催
油门,赶时间赴约原本可以说是为了合乎道德的行为,但最最根本的事你不能为了满足
基本的道德而忽略了外在的法律规范。
综合以上,某些人会基于某些理由认为某些事是不道德的,可是在台湾法律上对这些
不道德行为却莫可奈何,你觉得这样的法律还有存在的价值吗? 我相信是有的,如果说
法律的制定上以合乎道德为主,那不仅人民生活不便,处处绑手绑脚,法律的制定上
亦有极大的困难,试想连过年在家打个麻将都可能被安上聚众赌博的罪名会是怎样的一番
光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