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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Theory
Re: [问题] 一罪一罚为什么还有合并执行?
楼主:
Yenfu35
(廣平å›)
2010-12-08 15:38:57
※ 引述《rickylue (rickylue)》之铭言:
: 我想问一下各位法律先进,现在不是已经一罪一罚了吗?
: 那为什么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有所谓的合并执行时间?
: 我举个例子来说好了 像最近的陈水扁案来说好了
: 他有两个案子 一个被判11年,一个被判8年,所以应该被关19年
: 可能法官又来一个合并执行17年半
: 我觉得既然都已经一罪一罚了,就应该执行彻底一点
: 全部该关多久就关多久,如果都还可以合并执行的话,那不是很不合理吗?
: 以上是我个人浅见,我也想听听看各位法律人的见解。
你所说的情形称为“实质竞合”。
对于此情形,刑法51条有规定在此情形下如何决定执行刑。
宣告多数有期徒刑、拘役时,
都是“以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甚至设置合并执行的上限。(有期徒刑30年,拘役120天)
宣告多数罚金也是如此,只是“最长期”改为“最高额”、
“刑期”改“金额”、且没有上限。
至于为何不一律直接相加,ask-why板#1BcF40wW有详解,以下是其提要:
1.刑罚增加不只是数字增加,而是对罪犯生命的质的改变,
故直接相加会使其所受痛苦与所犯的罪不相当。
2.经济上有“边际效益”之说,刑罚也有-刑罚累加的越多,对一个人的影响越小。
3.因此,一律直接相加无意义且不公平。
如果你认为不合理而希望提高自由刑合并执行的上限、
或甚至一律以各刑合并之刑期为执行刑,
请向自己选区的立委或你信得过的不分区立委反映。
作者: hsiaoyoshye
2009-01-11 21:11:00
边际效益+1刑罚增加不只是数字增加,而是对罪犯生命的质的改变故直接相加会使其所受痛苦与所犯的罪不相当详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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