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法学绪论的相关书籍,里面提到特别法跟普通法的关系,有一些地方我不太懂
想请问大家,所谓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是什么意思?一个事件有可能同时
符合特别法跟普通法的适用条件吗?
特别法通常是怎么出现的呢?因为特别法一般在普通法理面可以找到类似的条文
还有哪些法条是特别法跟普通法之间的关系呢?
刑法里的渎职罪跟贪污治罪条例算吗?
以下是我查知识家的结果
特别法跟普通法的关系:
依特别法与普通法之种类、关系而言可分为1针对适用之人、2针对适用之事项、
3针对适用之时期、4针对适用之地域。
这是我查到的定义,请问这样的分别有错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