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a thought about value of legal positivism

楼主: Pocketsun   2011-02-03 05:55:28
西哲Henry Sidgwick曾至关紧要地指出,研究古代伦理学的方法时,应该要注意到其论争
重点是不同于现代伦理学的。他说,我们现代人首先追问的昰,什么是正当理性的权威规
范,并以此来确定权利、义务与责任;然而古希腊人追问的却昰,德性、品格、义举等善
的事物彼此间的关系,换言之,他们借由厘清诸德性、德行与至善的关系来探索臻于至善
的途径。因此,如果我们不把现代伦理学的准(quasi-)法律概念放到一旁,否则我们无法
理解古希腊的道德哲学。
当然,造成这种差异原因很多,大别上来说至少包括了宗教改革运动、现代国家的发展与
科学的长足进步,但如果我们在这里稍停下脚步,回过头去思考为什么现代伦理学中的道
德会带有准法律的色彩,以及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其仍然有别于法律,那我想这便是
Sidgwick的“伦理学方法”能给法律人在思考上的一点宝贵启发了。关于第一个问题,我
虽然也有点想法,但毕竟它是个有点太大的问题,我在这姑且置而不论,只尝试说明我对
第二个问题的看法,因为这与我信仰的法治价值息息相关。
固然我们都承认道德和法律都是人们行动上的准则,并且也有在服膺它们的义务
(Obligation),但是关于作为一个义务来源的权威规范,其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何在这个
问题,法律可以轻易地透过承认规则的鉴别而回答,它之所以可以作为正当合理的权威规
范是因为“程序”所赋予;相对地,道德却无法直接给出这般既定又言之成理的答案,因
为我们并不清楚道德何来?道德何属?如何掌握道德?我们只能学习道德化(社会化)耳。
而对于一个追求法治价值的社会而言,法治之所以可能是在于,我们大至能够系谱地建构
出堪称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且培养出足够的法律人才,因此,我赞同学者所言,法治其实
是法律人之治,并且更认为法治应该是一种强调明晰、节制与安定的“姿势”。
相反地,我认为那些将法治价值根本上等同于道德上臻于至善的学者,如Ronald Dworkin
,就必须要给出道德之所以为正当合理的权威规范的理由,我也认为他们事实上确实有在
努力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就算我们对于道德的内容不表怀疑,都肯定实践诺言、履行契约
的德性,也肯定诚实、仁爱等德性,但我们仍旧要探问道德的基础,我们如何知道它?我
们如何才能依照它来行动?更遑论有关德性的问题终究很难拿出一套客观的标准来加以共
量。是以,我始终还看不到难以一家一言成就的德性之治如何能更进一步地成就法治价值
;也难赞同他们以一种一点也不节制的论述方式取消了后设伦理,并将规范伦理与应用伦
理混为一谈;甚至更不欣赏他们将追求明晰、节制与安定的(法实证主义的)法治价值降格
为效率追求。
我知道,原则至上的德性之治的确很吸引人,但我仍衷心期待法律人要以踏实的态度讲求
明确、收敛与稳定地解释、适用法律;因为我相信唯有如此,法律之治才能取信于人民、
无愧于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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