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台湾宪政的一些质疑

楼主: stevegreat08 (见鬼说鬼话)   2011-03-02 17:16:41
第三波新兴国家宪法,
 是否只有如台湾现在宪法那样简单的人权宣示?
  还是说他们都至少制定了基本权的“最低保障内容”呢?
而台湾目前已大法官释宪作为补充人权的方式,
 纵使不少大法官在不同意见书或协同意见书中颇有微词,
  为何七次修宪只有一次让社会权进入“基本国策”呢?
 
   是因为民众认为人权不重要,还是认为国会几席比较重要?
判例或大法官解释虽然变更法习惯或法秩序成本较低,
 但是为何可以拿来“扩充”基本权保障呢?
  法官不是要依“法”裁判,虽然说这“法”广义可以拿法理说明,
   但是涉及到“基本权”与“限制基本权的法律”的争执时,
    大法官为何总是可以拿他国的原则去作解释呢?
虽然大法官要解释宪法时,必须尽可能进行“合宪”解释,
 但是是否可以让“促进公益”这个理由无线上纲呢?
  虽然我们知道“促进公益”不是没有限制的,甚至需要某些补偿,
   然而,这非宪法写明的,且是德国基本法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呢?
 所以若以该理由当作法律限制财产权或自由权时,
  国会是否应该提出某些“补偿”措施呢?还是说可以完全不用?
之前马总统说,在签署两大国际人权公约后,会推动人权法,
 那么“人权法”的效力是否是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效力或宪法性质呢?
  或者两大人权公约其实本身就有了对内法的效力?
   可是国际公法上,在公约签署后是不是要有什么“承认”?
    那么在马英九签署后被说台湾非一个国家所以联合国无法接受,
     则该二公约是否仍具效力呢?
  如果无须什么承认,一旦签署就要达成,
   那么其效力是否也具有“宪法”效力呢?所以国内法必须服膺呢?
请板上的网友能否可以帮助我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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