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cketsun ()》之铭言:
: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觉扬州梦)》之铭言:
: : 重翻Dworkin的书再次确认过,
: : Dworkin并没有把社会学家或历史学家的外部观点与所谓的“预测力”作连结喔,
: : 我想你这边是过度诠释了......
: 如果我们同意legal realism采取的是某种外部观点或经验性的观点的话,那么
: Dworkin在谈到the school of legal realism的时候是这样说的:
: [Realist theoies] argue that the linguistic rules lawyers follow make
: proposition of law instrumental or predictive. ...If a lawyer advises
: a client that the law permits murderers to inherit, ...he must be
: understood as perdicting that this is what judges will decide when
: the matter next comes to court. If a judge says this in the course of
: his opinion, he is making a different sort predictive hypothesis,
: about the general course or "path" the law is most likely to take in
: the general area of his decision.
: 这样看来,把外部观点与“预测”做连结似乎不是过度诠释。
德沃金有说
使用外部观点的社会学者或历史学者等
多多少少总是以预测力为标准来发展其理论?
: : 还是有点不太一样啦,
: : 因为有价值的法释义学研究到最后总还是要提出自己的应然性解释,
: : 即使有运用社会科学的理论模型,
: : 更大程度往往还是取决于研究者价值信仰的判断。
: : 或许因为学术训练上就是这样思考,
: : 所以法律学家往往会比其他政经社学者有更强烈的实践意识吧?
: 这里我赞成A君的看法。J君毋宁就是自己一屁股坐实了Dworkin对素朴的(或
: 简单的)事实观点(the plain-fact view)的指摘。当别人所要打击的正是对于
: 法律问题,所谓的语义学式的理论只不过是在争辩什么才是辨认出法律的判准
: ,也就是经验性论辩,而欠缺关于法律问题的理论性论辩;尚且认为在明明是
: 法律欠缺的情况,语义学式的理论还必须佯装“有法”,而自己在争辩的是
: what the law should be时,还大方承认:对!你说的对!我就是在掩耳盗铃
: ,我想这应该是满可悲的。
: 如果要反驳上述指摘,所谓的语义学式的理论或许应该应该尝试去说明,当法
: 律人不仅共享the grounds of law,并且对于辨识法律的判准也有共识时,亦
: 即lawyers and judges do share the criteria and agree about which
: grounds these criteria do stipulate,在它之中还是确有理论性论辩。这
: 正是可以透过法释义学去尝试说明的一件事,而不是用一种带有自我放弃味道
: 的方式去说法释义学就只是一种经验性论辩而已。
你或许没有发现我在叙述中扩展了一般所谓“经验”的意义范围
而将你所谓语意学式思考的内部过程也纳入经验范围之中
从而消解了你上述所说的争辩
只要更动这个词
基本上你们争辩的双方所说的,都对:
你们因为自己的背景、所学
有些人“经验到了”某种grounds of law,某些人没有
因此,指出有grounds of law的人是对的、诚实的
指出没有的,也对、也诚实
我个人是完全不信 grounds of law 这个说法(诚恳状)
但我可以同意或许有某些人可以确实经验到它
把法释义学翻成法教义学就更传神了
不管是真是假,我们的确可以透过创造一些体验
来使人们相信某个东西确实存在
这没有什么好回避的
金刚经大大方方的说“本宗教为假”
佛教也没有因此整个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