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
2011-05-27 04:58:41※ 引述《allen7235 (极地牧羊童)》之铭言:
: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觉扬州梦)》之铭言:
: 看完maximilian的回应之后,
: 我想到的方向大致上就是juotung上述所说的。
: 但我所想的,
: 实在没有j大这么清晰(感谢j大的提点!),
: 所以就没能即刻回应m大(心里感到有点不好意思!)。
: 就我个人而言,
: 其实有点小挣扎
: 一方面觉得“能够预测与否不是重点”;
: 一方面却又觉得“无法预测...那不就很不科学?”
: 或许我会有此挣扎
: 就是如同Augusta所指出的:
: “法律人常思考应然性”
: 就此而言,个人也常感受到,
: 周遭的法律系同学功利主义的性格颇重,
: 时常提出“念那个有什么用?”的质疑。
: 我想我最初会提出“是不是离Dogmatik越来越远”的自我质疑,
: 也多少与此心理状况的脉络有关。
我从头到尾都是针对“经验性的社会科学”作评论,
而那跟你在大学法律系学的各部门法释义学是不一样的。
实证研究能不能预测未来,
跟法律可不可以规范未来根本不相干,
作为一门应然与实践的学问,
法律本来就不是一般意义下的科学(实证科学)。
除非你想跨足去念社会学、政治学或经济学,
则你就不能把学法律的思维搬过去解释;
或者你看到有人搬出一大堆经验性的科学知识说服你法律应该怎么订定或解释,
则你必须要留意这些科学理论与你的法律实践是有落差的。
至于法释义学的理论与实践间可能的挣扎是另外的问题,
跟实证科学的理论与实践之混淆与偷渡的问题不太一样。
: : 最著名的例子就属青马、老马与所谓的共产主义、马列思想。
: : 在社会学研究中,两组是有区分的,而且必须要区分,
: : 不然就是在传教了,
: : 而这也是学术伦理的一环,
: : 不过台湾很多人都搞混在一起,
: : 妄想靠着在学术圈打嘴砲,
: : 来证明自己有参与社会的实践价值,或攫取更多社会权力。
: : 那真的是人生规划搞错方向了......
: : 学术研究的社会实践顶多就是扮演教育家,
: : 要参与政治或宣扬价值,
: : 所需要的技能其实跟理论模型的解释力没啥大关系,
: : 应该二转成政治人物或神职人员。
: A大在此所谈到的,实践家与理论家,
: 我很想进一步请教这方面的相关论述,
: 哪份文献有更多的阐述?
: 对于这两者是否有必要区分
: 我目前没有确定立场。
: 但是,
: 混在一起真的不妥当吗?
Max Weber:〈学术作为一种志业〉、〈政治作为一种志业〉
基本上这个年代大家都有复数的社会身分或职业,
说毕生只从事什么工作或扮演什么身分显然是不切实际,
但最起码的,
自我良知上的区分一定是必要的。
西方知识份子向来就有自我告解与忏悔的传统,
但在儒家社会,这种自我监督的功能似乎欠缺......
: A大所指出的台湾经验,
: 会不会是因为这些人“利益薰心”、自私性格过重,
: 才搞砸弄臭了“混在一起”?
: (或是说,只要是将理论与实践混在一起的,
: 就必然会搞砸弄臭,所以吾人一定得将二者区隔?)
只是看到政论节目一堆教授级名嘴,有感而发。
他们都是社科的,
所以不要联想太多,
绝对不要串到法律系的谁谁谁......XDDD
: : 重翻Dworkin的书再次确认过,
: : Dworkin并没有把社会学家或历史学家的外部观点与所谓的“预测力”作连结喔,
: : 我想你这边是过度诠释了......
: 关于Dworkin的“真意”到底是如何,
: 我个人没意见。
: 我的想法是,关于“why”、“how”甚至以及“预测力”
: 似乎是任何一种学门都会去碰触的。
: 我比较好奇的是,
: 外部观点与内部观点,
: 对于“why”、“how”甚至以及“预测力”,
: 会在范围上、程度上等等等,
: 有啥不同。
: 我自己(很大胆地)设想了一个“情况剧”:
: 假如今天,企业界与社运团体共同举办了一个研讨会【反核?拥核?】
: 邀请了几位法学者来参加:
: 学者A,研究向来偏重所谓的内部观点、严守释义学传统;
: 学者B,重视外部观点,研究时常援用各种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内部观点、外部观点并不当然对应到法释义学与其他社会科学,
Dworkin在书中只是种相对性的举例而已,
因此之后的状况剧的设想与自己的解答其实都不太著头绪喔。
如果有兴趣,可以把他的几部大作都读过,
如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生命的自主权,
先摸清楚他思考与想解决的问题,
或者找本教科书搞清楚他在学术上的角色定位,
到时候再考虑用他的思维方式检讨自己的想法,
我想自然会浮现出一些更明晰的线索。
: 那么这两种学者的对于“why”、“how”以及“预测”会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一)
: 在研究对象及其“WHY”与“HOW”而言,
: 学者A所着重的,会是“核能法规的体系”、释字391、520
: 就法规体系而言,A的探讨,
: 最多仅会碰触到立法理由、草案版本;
: 而在释字520这点,A的探讨对象,
: 最多只会过问到“释宪背景”。
: 而学者B,
: 他所着重的研究对象除了法规体系、大法官解释之外,
: 更会碰触“蓝绿”、“左右”、“企业的介入程度”;
: 而在法规体系,不只碰触立法理由与草案版本,
: 更会碰触到党团协商、党团之间的利益交换
: (于此可能甚至谈到一个“表面上不相干”的法案,两党间作了妥协)。
: 此外,在(二)预测方面,
: 两者应该是环绕着先前所探讨的对象,
: 而进一步预测。
: 所以学者A所着重的,
: 会从相关的我国宪法精神与原理原则出发,
: 指出往后如果有案子到了大法官手上,
: 大法官应该如何延续391、520的脉络与论证
: 以及应该就“交代不清”的部分再作阐述。
: 至于学者B的预测呢,
: 他除了延续(一)部分所铺陈出来的局面,
: 继续就“蓝绿政治版图”、“政商关系”分析(*假设他之后不会被黑白两道追杀);
: 例如他可能会就不同局面分析:
: 20120520之前、20120520之后;
: 20120520之后还得就“行政/立法”“蓝胜/绿胜”来分析;
: 以及分析“现行大法官席次”来探讨往后如果有释宪案会是如何。
: (*这让我想起一部电影《绝对机密(Peligen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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