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cketsun ()》之铭言:
: ※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觉扬州梦)》之铭言:
: : 首先呢,
: : 说历史学者提出的理论能够预测未来就是很大的悖论......
: : 其次呢,
: : legal realism通常翻作“法律唯实主义”,
: : 其渊源是美国特有的詹姆士与杜威的实用主义传统,
: : 跟法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是有别的,
: : 反而"Law Empire"中的conventionalism才比较接近法实证主义的传统。
: : 而实用主义一如其名,本来就强调效用性与实践性,
: : 并非知识系统的建构,
: : 虽然某种意义上他也是在“人的大脑中”建构知识系统啦,
: : 但到相当晚近,
: : 即使是作为提供知识奶水的行为科学,
: : 也都不太承认实用主义是门社会科学......
: : 当然更别提用legal realism去指称其他社会科学家......
: : 最后呢,
: : 我们针对的乃是经验科学的“法则”,
: : 虽然也翻作"law",
: : 在自然法意义下也被认为具有应然性,
: : 可是跟实定法律条文具有的应然性终究还是不同......
: : Dworkin这边外部观点的意义,
: : 乃是律师不问法官适用法律条文的心理历程,
: : 而是就法官的过去判决、人身属性去推测法官在下一个案子会如何作判决,
: : 这里用predict只是说实际个案中的律师对于法官如何审判作“预测”的行为,
: : 以方便诉讼上的迎合与运作,
: : 但并不是说拿经验或实证“科学”的知识建构来“预测”人类活动的应然性。
: : Dworkin书里要谈的,
: : 跟现在有关经验科学的预测力或指导性与“实践”间的纠结,
: : 真的没什么关系......
: 现在的问题很明确,就是Dworkin书中所谓的外部观点是什么意思,掉一堆书
: 袋纵然乍看之下似乎有助于问题的解答,但其实不然。这些书袋在这里除了显
: 示出混淆焦点的企图之外,别无所益。
: Dworkin对于外部观点的说法我在前文曾经提过:One is the external point
: of view of the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 who asks why certain patterns
: of legal argument develop in some periods or circumstances ... .
: 而这段话是下述命题的延续:[The] crucial argumentative aspect of legal
: practice can be studied in two ways or from two point of view.
你还是先回答我,
“历史学家的研究能预测未来”在直观上合理吗?
是历史学研究喔,不是什么大众历史书或商用历史学喔。
Dworkin在这边同时提到"sociologist"与"historian",
是他写书时已经脑袋不清楚了?
还是你文脉解读上根本会错意了?
: 换句话说,对法律实践抱持外部观点来加以观察的人所问者乃是,何以在某些
: 时空背景下会发展出某种特定模式的法律论证。诚如你所言,你也认为,“就
: 法官的过去判决、人身属性去推测法官在下一个案子会如何作判决”,或者“
: 实际个案中的律师对于法官如何审判作‘预测’的行为”是Dworkin所谓外部观
: 点的意义,那么以操弄文字的方式解读'the external point of view of the
: sociologist or historian'没什么意义。对法律实践的外部观点,Dworkin想
: 说的不过就是,这是一种把法律当作事实般的考察方式,而正好因为社会学与
: 史学的考察对象(object)是事实,因此在此被拿来作为一种范式。
: 法唯实论是其中一例。其将“法律”当作一种事实来研究,企图以事实做为基
: 础的经验法则取代规范命题作为法律论证或推理的主要内容。我从头到尾没有
: 要说什么“拿科学的知识建构来预测人类活动的应然性”,更遑论我还不太清
: 楚“人类活动的应然性”是什么奇怪的词汇,又这句话是个怎样奇怪的命题。
: 如果没有给定价值,则科学无法协助我们区辨应然命题的真假,那我们又怎么
: 可能拿科学来预测应然命题。别再随便拿帽子给别人戴了。
那你就是乱入了嘛!
我主要是围绕在实证社会科学到底有没有预测未来的任务,
你po文引了Dworkin这段话来附和maximilian,
我说Dworkin没有这个意思,
你把书中的文句引了出来,
一段是在第一章谈外部观点作为接下来的论述准备,
一段是在第五章批判法唯实主义。
我不知道是什么样的逻辑可以将相隔甚远的一正一反的论述,
串起来成为Dworkin的主张......
所以我前文提到,
第五章讲的是法唯实主义喔,
它不仅是Dworkin批判的对象,
预测未来的价值观也不被实证主义接受。
所以你的引文跟实证主义无关,
自己附和的解读在第一章跟实证主义有无预测性无关,
第五章的解读也跟Dworkin的立场完全相反......
结果你现在的意思是说你是站在唯实主义的立场?
那你何不直接引Holmes的书?
干嘛抓Dworkin来打自己嘴巴?
不要说我在吊书袋或扣你帽,
有些解读我只是凭粗略的背景知识,
不用翻书出来细看都觉得有问题。
差别在于,
你要念Dworkin的书(其实不管谁的大作都一样),
麻烦也把外于文本的Dworkin的思想渊源摸清楚,
当然那可能会追很远追到法律以外的哲学与心理学,──就唯实主义而言啦,
如果不先从思想史的角度标志出作者在学术地图上的定位,
(这也是种外部观点喔!)
见树不见林是会闹出很多笑话的......
比如因为马克思提到辩证法就认为他与黑格尔是思想上的战友,
──当然这种比喻太低级了点,
不过应该比较容易懂我的意思吧?
这时与其直接唸原文书,
还不如把中译本多翻几遍......
我想,
正是基础法学的使命在于对其他实定法律学进行超越性反思,
使得涉猎书籍上必须跨出法学论述的藩篱,
因此基法组在法学院的资源分配、教育使命与研究任务上,
是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不是其他实定法学组可以取代的。
因此有心要跨越学科藩篱,整合兼修基法,
那就要投入比别人更多倍的努力与用心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