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理论与实践中的唯实论”杂思(一)

楼主: maximilian (涉事)   2011-05-29 19:07:38
: 为什么我要对你的“预测”不以为然?
: 因为当人们认为实证科学的法则必须具有预测功能时,
: 除了远离了实证研究建立客观知识的初衷外,
: 不管是人们拿未来发生的事检证过去的理论,
: 或是用过去的理论推测未来,
: 都已先默认了“必然”与“正常”,
: 其实都是在冒用实证科学的知识权威性进行知识权力的差异化,
: 盖实证科学所以能够取得知识权威,
: 并不是因为它真能预测什么,
: 而是它有效地观察、归纳与解释了过去的人类活动,
: 并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
: ──实证科学所谓的“法则”意思就是如此而已,
: 这也是为什么,
: 大学法理学一开始要去区分有关"law"的“法则”、“规律”或“法律”的歧义。
你东扯西扯还是没有把问题谈清楚。
一、所谓知识权力的差异化可不是单纯因为将实证主义所发展的理论
  拿来预测或应用才会产生的实践效果;而是在(不只是实证主义
  )理论本身的建构过程中,与对对象的说明或解释过程中就已经
  发生了所谓话语权力的独占与对认识对象的差异化的问题。
  拿什么知识权力的差异化来批判“实证主义理论”或“经验科学
  ”的“预测性”不如说是没抓到问题的重点。
二、你说“盖实证科学所以能够取得知识权威,而是它有效地观察、
  归纳与解释了过去的人类活动,并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你
  这样的表述不仅不能反驳实证科学或经验科学所带有的预测特质
  ,反而是承认这个特质。
  理由很简单,因为你也认为实证科学不仅“观察、归纳与解释了
  过去的人类活动”,更是“有效”地观察、归纳与解释了过去的
  人类活动。
  也就是说,实证科学之为科学,不是单纯在建立一批描述事态或
  者一群事态间关系的具体命题,而是从观察的过程中,归纳出可
  以说明或解释研究对象的抽象法则。而,所谓的有效,便是在指
  法则的有效性。
  举例来说,假设在经过统计以后,同样一本杂志, 100 个客人进
  超商,有 10 个人会拿起放在架上的,有 30 个人会拿起放在收
银机旁的。那么,实证科学或经验科学所欲建立起来的命题,绝
  非仅是止于上述的描述(即符合事态的观察),而是要再从这个
  或更多的统计中建立起一种更抽象的命题(相对普遍的法则),
  譬如说,进便利超商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会拿超在架上的杂志,
  而有 30% 的可能性会拿起在收银机旁的杂志。
  这是一个以统计方法说明事态间的统计性质(因果关连的变形)
  的例子。(当然是个极简陋的构想)
在这里,事态关连的法则才是研究的重点,而对过去事态或过去
  事态关联的观察、描述与归纳不过是在证成这个法则的有效性。
  而一个法则有效,意味着,对于所谓符合这个法则所描绘特征的
  全部事物都适用这个法则。
  也就是说,当我们认为上述统计的结论(一个有限普遍的法则)
  是有效的,我们不只是在说,先前进去便利商店过的 100 人里
  ,有 10 个人拿起了架上的书, 30 个人拿起了收银机旁的书;
我们也是在说,下一个进便利商店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会拿在
架上的杂志,而有 30% 的可能性会拿起在收银机旁的杂志。
三﹑关于 law 的两种意涵,也就是描述性的法则(实然),或规范性
  的律法(应然)的划分的确是很基础的区分。实证科学或经验科
  学可以说尝试是在建立起关于对象的描述性法则,而受到实证科
  学或经验科学影响的某些法学研究(譬如唯实论)则正可以说是
  想以建立描述性法则的努力来取代建立规范性命题的努力;也可
以说是以研究实然对象的方法来取代传统研究应然对象的方法,
  亦即从实然的角度来观察、归纳出有效描述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
  法则。这种法则所涉及到的是习惯性、规律性,而非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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