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难听点吧,恐龙法官是国人不理解司法、践踏司法的一种表现,
或许这种说法有点偏颇,但是这正好足以陈述国人对司法的印象
司法应该是消极的,但是国人却是希望司法是积极的,
我认为,司法机关的地位应该要是最高的,
甚至是三权分立部门的“双峰”之一,与国会相抗衡
进一步言,司法如果真正想要使其“积极”化,
就必须要让他们能够直接影响立法,并且让判例有法效力等,
当然这是英美法系的特质,对台湾大陆法系而言是格格不入的
然而,当台湾“未来”国会有如英国以前的国会那样,成立两院制,
让上议院“主动”有纠正下议院的不良立法,或许会更好些,
事实上,司法的问题根本是立法上的问题,
倘若法官为枉法裁判,且依照法定程序审判、执行等,
那么与国人法观念不合的,就是法律本身问题,但立法院是否认自己责任的,
要知道,我国立法政策可以说根本是没有统一、客观的标准的
国人到底应该对司法有怎样程度的期待呢?
我们能够如中国先秦的秦国时代那样,在地方广设“法吏”,
中央颁布任何法令,由法吏公告之,并且进行书面解释,
倘有国人不知法律询问法吏,法吏必须进可能告诉该人法律的意思与主旨,
并且在解释之后,法吏与该人签名并分执一式两份的书面证明,
而当该人违法时,法吏便拿该书面证明的解释来执行法律,这样人民也不会有所异议,
但法吏如果解释错误,就必须要依该条法律的处罚来处罚之,
国人认为法律不便就可以到法吏处或县政府投书,如果被中央采用有赏,
但是,这种“古法”真的能用嘛,道是可以商确
倘若要用英美陪审团,或德日法的国民或专家参审制,台湾适合嘛?
首先国人普遍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其次又很爱讨论政治与社会新闻,
再次审查证据时国人是否有足够的辨别能力,最后是国人真的愿意尽这些义务嘛?
也因此,这虽然可以司法贴近民意,且又能维护司法公信力,
但是国人似乎很难去进行,毕竟国人陪审或参审可以向公司请公假,
对台湾企业而言,这似乎很难达成,且国人犯罪时很多时候宁愿不要使用
再说一个事例,我们能够引用“治安官”制度嘛?
由治安官处理一些交通事故与一些小型社会案件、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
并且由他来监督地方检警机关的侦查过程,以及发放令状等,
国人倘若因为小额诉讼、小额行政罚或小罪,则可以透过和解、认罪协商等处理,
但是治安官又必须要视法律来处理,并随时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声请移交至地方法院,
当然对治安官的处理不服可以上诉的,这与台湾民事诉讼的小额诉讼程序算合理了,
我们不能否认再小的金钱债权一样是债权,并且要有一样的程序正义,
否则,这似乎反而有违“司法公正性”的原则
台湾的审级制度,为了达成诉讼经济,而在民刑事诉讼中限制金额与刑的上诉限制,
但是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就如我刚刚说的,一块钱也是权利,一个月也是刑,
第三审若要达成诉讼经济,应该是要直接进行“实质审查”,
譬如是否构成诉讼法的“当然违背法令事由”,或者是否构成“相对事由”,
诸如,法续造、法律见解的创见,维护裁判一致性等,当作审查标准,
倘若不符合哪怕是一亿也要驳回,如果符合哪怕是一块钱或三十天拘役也要许可,
事实上,司法的问题或恐龙法官的这名词,虽然是国人不理解司法甚至践踏,
但不可否认,有很多是台湾司法制度的迂腐,以及对司法制度的立法莫不关心
很多问题是立法问题,然而国人与立委本身都不去追究,反而过度要求法官,
这不但有损司法的公正与尊严,当然也破坏了“法治国原则”,
过去我们对律师、检察官与法官的筛选,只有考试,受训反而不重要,
法官的判决只能依靠判例,而无法确立法理的推演,很多是为了适用方便,
那么,当我们质疑法官时,是不是应该先检讨法典各条文的合理性呢?
又,当我们反对国人对司法的态度时,是不是应该要检讨法官与检察官的筛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