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对一贯道板的申诉

楼主: wi1032 (天草风(小刀))   2013-05-04 23:58:39
※ 引述《sitos (麦子)》之铭言:
: 因为 GFDS 板友和 tp6g4 板友都提出申诉,且申诉的内容相近,
: 因此我先把目前对两个申诉案的一些想法整理在这篇文章当中。
: 但这不是对申诉的正式回应也不是结案,之后两个申诉案也会分开处理和裁决。
: 现在这篇文章只是在过程当中的一些讨论,主要的目的是帮助我厘清一些事情,
: 让我比较了解板主的立场。
: 1. 对于板主透过自由心证主观认定的部份,例如“言语上挑衅”、“毁道谤佛”、
: “强烈负面文字”,这些认定标准基本上皆尊重板主的违规认定标准。
: 由于板主本来就是看板违规行为的认定权人,因此是否违规应由板主认定。
: 目前 wi1032 板主也对其认定的标准作出一些解释,直接读下来,
: 并没有很明显的缺失,只要在板上的判罚标准都一致,目前我没打算介入。
: 对于这些标准是否适当,板友可以提出建议。若是板主认为建议有理,
: 也可以作出适当的修正。如果多数板友认为标准不当,但板主仍不愿修改,
: 则可以透过连署的方式对板主进行罢免。
: 2. tp6g4 板友对于一贯道板板风的建议,基本上属于板务的讨论。
: 因此组务也不会介入处理,这些建议可以在看板上直接向板主建议,
: 也可以透过其它管道和板主沟通与讨论。但不属于组务的管理范围。
: 3. 对于判罚的部份,我对板主要提出两点疑问。虽然我目前觉得也没有违规,
: 但是对于这样的判罚方式,我认为不是很妥当,因此想要了解板主的想法。
: A. GFDS 板友第一次违规是在 4/22 ,违反板规二、1.c , 7 天水桶。
: 但板主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处理。接着 4/25, 4/26 GFDS 板友再次犯规,
: 这次违反二、1.a 二、1.c 二、1.d 三、5 共计 125 天水桶。
: 若是板规与板务处分制订的目标是引导板风,并协助板友了解讨论的规范。
: 应当在第一次符合处分标准的时候,即明确地处分并将该违规行为公告周知。
: 以适当的处分让板友确实了解该发言已经违反板规。而不是待违规行为益发严重,
: 才收网式地累计重罚。毕竟先前一贯道板对于这几项板规几无乎没有判例,
: 板友自然也不易清楚板主对于该条板规的认定判罚标准为何。
: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次就重罚板有四个月以上的水桶,似乎不甚妥当。
: 希望能够了解一下板主这种处理方式的用意为何。
: B. 在板规当中,有多条写到视情况处理。但并没有提到会采用什么样的处理方式。
: 板主自然有决定处分轻重的权力。但这显然是第一次对这些违规判罚,
: 不晓得为什么会罚得这么重。希望板主也能说明一下处分这么重的理由。
对于这次会罚的重原因如下:
1.PTT上不论任何一个板多少都会有些争议的文章或是推文出现,就单一的宗教体系板别
来说,一定会有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说法,相对的会有正面及负面的字眼或是一些挑衅引
战文等存在。
而本板由于就以宗教而言较为特殊,是因为"不论哪一宗教经典或是资料"都可以在板上讨
论,所以对于一些文章相对的真实性是真是假是会有争议的。
因此,对于这个部份,板主群在早期就有提到,有关类似的文章,希望各位板友能先私下
讨论或是回复于板主看是如何处理,而不是直接在公开板上对于争议文章起争议,不然当
初在订板规时,板规一板旨:"此为一贯道专版,欢迎理性讨论相关议题,请勿无理笔战"
及板规所定的内容就是主要希望板友间可以和平理性的讨论。
2.由于争议的文章出现关系,相对的就如同我前一项所说的,一定会有争议出现。
在一开始,板主群其实有针对部份文章里执行劝导、公告、警告至锁文动作处理,主要用
意就是先以柔性的方式进行处理,希望各位板友可以理性讨论,这部份板上众多板友都能
遵守,但是不知为何有少数板友在锁文之后,至"其他类似文章推文讨论或是直接发文讨
论"等。
当然板主群知道,板上板友们可以言论上的自由,去讨论一些议题,但是在前项所说的,
板友间可以私下先讨论或是跟板主说明要如何处理,而不是一昧的直接在"不同议题且相
同类似文章里推文"或是"发文后在文章里"批判著负面字言或是挑衅,且还"知法犯法"等
,这样的做法,板主群这边针对这部份要加重处理,毕竟在板规的"五.4违反版规累犯者
依情节加重处理",所以才会对于一开始的几篇争议文章开始以累计方式执行加重处理,
因此,本次处分就较为这么重。
3.本次处分会较重因素是希望可以落实板规目的外,也希望板上的板友之间在公开的板上
能够和平理性的方式讨论,当如果遇上争议或是问题时,可以板友间私下讨论或是跟板主
沟通请求协助等,能落实板上的良好风气。
4.板主群对于本次处分也有重新检讨过,由于是第一次发生事件是照版规来判的,所以板
主群也觉得原判决过重,因此板主群有讨论出改轻判决,采取板规五.9为重新判决原则(以
原判决之最重那项板规处分为重新判决后的主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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