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ngkun ()》之铭言:
: 不晓得适不适合PO在这发问,若有不妥马上删文 ^^
: 我亲戚有块省道旁的地,租给A在上面盖家具行,
: 后来A向地下钱庄B借了一些钱,因为周转不灵
: 跑路去了!B就向法院申请假扣押,迄今进行2次
: 法拍皆未果,同时,B也迳行强占了家具行,改了
: 名字后继续经营,且也跟我亲戚订了契约。
: 最近上网看到第3次法拍资讯:http://0rz.tw/ZDgBB
: 想请问的是,契约里头约定B若日后放弃承租,则家具行
: 归我亲戚所有,但同时家具行还在法拍程序耶!若之后真
: 的拍卖出去了,拍定人跟我亲戚对这家具行的控制权到底
: 是谁的,就真的蛮妙了.......
: 恳请释疑..Orz 谢谢~~~~
因为该建物未办第一次保存登记,
所以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原始出资人,就是跑掉的A,
且因A与原PO亲戚签有土地租赁契约,
所以有合法座落在该地的权利;
B在本案中仅为执行债权人,
他对该建物并无任何合法权利(除非在执行中B声明愿承受该建物),
自然无权处分该建物,
他可以和原PO亲戚订立契约,
但因为他没有所有权,自当无法移转,
若该建物拍定,则系由拍定人取得该建物之所有权,
即使B放弃承租在先,依契约由原PO亲戚取得该建物,
拍定人仍有权对原PO亲戚主张民法767条,
且拍定人同时继受A与原PO亲戚所订租赁契约,
此时原PO亲戚仅能对B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果敢的话);
因此,若原PO亲戚有想要取得该建物,
建议等到拍定或法院作价交债权人承受时时,
执行法院会通知优先承买权人愿不愿意以该拍定或承受价格承买,
此为拍卖条件第五点后段,土地法104条之规定,
且该规定具有物权性质的优先效力,
即法院如未通知,
因原PO亲戚为该建物所座落基地之所有权人,
为土地法104条所规定之优先承买权人,
故仍有权向法院及拍定人主张,以拍定价格购买之,
一点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