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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考古不断挖到宝!学者:经济开发挂帅,国人不认同本土文化也没用
BY VANESSA LAI · 2015/12/24
苏花改工程因汉本遗址挖掘工作延展工期,近日公路总局在缺乏与考古学家协商的情况下
,决定上网招标新考古团队,让民间业者加入,此举使率领考古团队的中研院史语所研究
员刘益昌痛心地说:
“我其实要很沈重地呼吁,他(公路总局)既然已经上网招标,台湾的考古学界
应该要共同抵制。”
花莲县长傅崐萁斥责刘益昌是“考古霸权”,要求中研院考古团队必须尊重公路总局,而
刘益昌面临公路总局质疑他是“文化资产至上主义者”,他坦然接受,却非常感慨工程对
文化资产的粗暴。
政府文资维护意识不够,有文资法也没用
1980年曾因为南回铁路的兴建,为设立卑南铁路新站(现台东站)与站内火车调车场等工
程建设,对卑南遗址造成严重破坏,政府单位才委托台大考古队进行抢救,而此事件也成
为后来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实施后,第一件因破坏史前遗址而被起诉与判刑的案例。
“台湾考古学界的大家长宋文薰在面对卑南遗址时是无奈,工程单位不理会我们的挖掘,
我们中午休息回来挖的都不见了,被拿去填土。”1990年十三行遗址的挖掘,刘益昌当
时也是在媒体论战的协商,好不容易让工程单位保留一点时间进行考古挖掘。
《文化资产保存法》(下称“文资法”)为何一再被工程单位忽视?
此法于 2005 年三读通过,系属“特别法”,在考古遗址方面有明确规范,例如:
“…… 营建工程或其他开发行为进行中,发见疑似遗址时,应即停止工程或开发
行为之,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处理。”(《文资法》第 50 条)
“政府机关策定重大营建工程计画时,不得妨碍遗址之保存及维护,并应先调查
工程地区有无遗址或疑似遗址……”(《文资法》第 51 条)
“遗址之发掘,应由学者专家、学术或专业机构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议委
员会审议,并由主管机关核定后,始得为之。 ”(《文资法》第 45 条)
可是,由于政府机关或相关部门对于文化资产维护经验的不足,即便是提供了保护考古遗
址的法律基础,在执行上仍频频受到阻碍。
为何文资是特别法,约束工程建设?
如今汉本遗址似乎正重演“抢救考古”的困境,刘益昌说:“我总觉得台湾的考古学界应
该要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我们今天能够这样大规模地取得资料,多少拜文化资产所赐。”
他指出,因为《文资法》是特别法,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所以框限了工程必须受文
资法的约束。但他也曾经撰文写道:
“在经济与开发挂帅的社会体系之下,(人民)很少思考台湾这块土地的文化资
产,也很少思考多元文化未来的方向,(但)假若文化资产是一个国家或人群
自我认同跟主体意识强烈的元素之一,那么国家或者国人对于土地不认同,自
然不会认同存在在这块土地上的文化资产。”
在呼吁台湾社会应正视考古遗址在书写历史重要性的同时,对于当前仍以文字历史作为主
要历史书写方向,刘益昌也提醒我们不应忘记台湾的确有两大文化体系 ── 南岛民族文
化及汉文化:南岛语族人口占 2%,时间却占了 98%,其深厚、丰富的文化内涵恰恰可以
反映在汉本遗址已挖掘出的三个文化层。
“台湾就是这样书写历史事件的场所,”刘益昌说,在自然灾害以后,这群原来居住的人
群短暂离开之后再度回来定居,表示此位置的选择深具意义,自日常生活的场所、农业的
场所,到面向海外重要的交通、贸易据点。
透过此挖掘工作可拼凑出原来住民社会的新技术人群,还原东海岸到北海岸的史前样貌;
从聚落遗址可见其严谨、有组织的社会结构,而从挖掘的重要标本如阿美族的铜铃、人面
青铜刀柄,可说明外来遗物、高温技术及交通体系等复杂因素对文化发展的影响。
刘益昌认为,桥墩实际上并非影响通车时程的关键因素,“现在的通车时程不是文化资产
造成的,文化资产只是其中一个影响,最大的影响应该是包商倒闭要重新发包。”
然而,历史书写关乎于整体台湾社会,如今公路总局面对汉本遗址的态度,难保也会使
其他文化资产遭受波及。1992年,考古学家张光直在 〈台湾考古何处去?〉 一文点出
考古资料保存对于考古学界的重要性。
当考古工作量很大,人手却不够时,各种工作的先后顺序对考古学家来说,往往是困难的
抉择,“这个问题在经济开发加速前进的台湾尤其严重:筑路、建照房屋、修水坝等等工
事都不免引导到古代遗址的破坏与遗迹的湮灭。”(张光直 1992:77)
不禁想问,台湾社会要走到什么时候才不用“抢救考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