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gusta (贱民有贱民的选择....)》之铭言:
: 所谓的“社会契约”与“自然状态”并不是历史事实,
: 而是种思想推理上的命题,
: 这一点其实洛克还卢梭早就有澄清过。
: (出自哪里我忘了,不是《政府论次讲》就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
: 现代版的社会契约论最有名的要属罗尔斯的正义论,
: 他的“无知之幕”的概念试图指出一个绝对理性的主体,
: 在完全抽离社会背景脉络后(或者说在添入主体个性前),
: 会如何替即将揭幕的共同体订下一套绝对正义的规范理念。
: 对于理性人的定义,我们纵使不采最狭义的利己概念,
: 如果我们承认人性中的自我牺牲是种美德,自杀不具可非难性,
: 亦即生命并非绝对或神圣的,那么在揭开无知之幕后,
: 死刑具正当性仍然可能是成立的,反之亦然。
: 简言之,
: 社会契约式的伦理学论述并不当然会与死刑相扞格,
: 两者在逻辑上并无正或负的相关性。
: 从而,
: 拿汉摩拉比法典真实存在的应报刑与社会契约论相互验证,
: 不管说发生应报刑的历史时代是种“自然状态”或“社会契约成立前”,
: 都是谬误。
我觉得用无知之幕不一定会得出死刑正当的结论,
因为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中的每个人会对弱势族群好一点,
我举个例子吧,100个人分100块,在不知道谁会拿到钱的情况下,
假设有两个方案,A是一个人拿100块,B是100个人每人各拿1块,
只用数学思考的话会觉得两个方案拿到钱的期望值一样是1,
但罗尔斯会采用B方案。
现在假设社会上最弱势的族群的人会犯在中华民国刑法中会被判死刑的罪的比例较高,
(我觉得这个假设几乎是真的)
这样子在无知之幕中〝签订〞社会契约的人,
会不会觉得自己可能就是那个被环境所逼而犯死罪的人呢?
如果他们会担心自己是犯罪的那个人,就会把司法制度设计得让自己有机会悔过,
有机会出社会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