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也遇到相同的问题
人事室拒绝的原因为
1. 非编制内聘用 因国科会计画可有可无
2. 服务证明书无法证明学校本于职权雇用
而前辈分享的函释有2个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16596
1. 依铨叙部79年8月28日79台华法一字第0442675号函略以,基于权益平衡及同为政府机关贡
献心力,自79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给非在人事经费项下支付之临时人员,经补实或转任编
制内公务人员后,其服务年资准予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9条(按:现为第8条第2项)
规定,于其转任公务人员满1年后(按:现为次年1月起),准予并计休假。
2.复依本部87年3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号函略以,曾担任国立大学约聘雇临时人员,
其薪资由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计画提成之管理费项下支付之年资,于转任为公务人
员后,如确系国立大学本于职权所雇用,且在政府预算经费项下支薪者,得依按月支薪临
时人员服务年资并计休假年资之规定办理。据上,按月支薪临时人员得并资休假,应视其
是否同时符合下列3要件:(一)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本于权责进用;(二)支薪方式为
按月支薪;(三)薪给支付经费来源为政府预算科目经费项下。
请问国科会计画研究助理
可以用第一个函释来合并年资吗?
谢谢!
※ 引述《yfong (......)》之铭言:
: 借此文请教板上各位
: 爬文看大家提到国立大学研究助理休假年资可以并计
: (我当的研究助理是以下第2种)
: 可是我的机关人事说我的服务证明上这句话
: "非本校编制内人员或人事费项下之约聘人员"
: 因为科技部经费并没有算到学校经费里 所以不可以并计...
: 她也问过人事主任了
: 也说以前单位里有约聘雇人员 经费是来自环保署
: 但是由于环保署经费不是算到单位里的经费 所以不可以并计休假年资
: 所以我的情况不能并计休假年资...
: 可是看大家提到只要符合 1.本于权责 2.月支薪 3.政府预算经费项下支薪
: 应该就可以了
: 请问有人事高手可以解答吗?
: ※ 引述《holly811 (秀秀)》之铭言:
: : 抱歉~~
: : 有个问题想请问板上高手~~
: : 铨叙部 92.01.08 部法二字第0922209715号书函(节录)
: : 87年3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号函释略以,
: : 有关曾担任国立中正大学约聘雇临时人员
: : ,其薪资由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计画暨民间团体委办计画
: : 提成之管理费项下支付之年资,于转任为公务人员后,
: : 渠等若系国立中正大学本于职权所聘雇,且在政府预算经费项下支薪者,
: : 得依其年资相关规定办理并计休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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