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肇事致死伤而逃逸,其后返回现场,摘录两个判决见解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45号刑事判决(摘录)
上诉人于警询、第一审固曾供述因紧张,第一时间联络家人前往现场处理,然后赶快开车回家找人帮忙,其没有逃逸之意等语,但上开供述旨在作为其无逃逸犯意辩解,原判决就此辩解已为指驳。原判决系以其未留在现场,迳自离去,据以认其有逃逸故意,至其是否于肇事后即打电话联络父亲要其父至现场处理,此并不影响其有逃逸犯意之认定,原审就此自无需为调查。③上诉人固于数分钟(依原判决认系约10分钟)返回现场告知在场处理之警员其系肇事者,原判决已说明
此其合于自首(原判决第10至11页),此亦不影响其有逃逸之认定。
原判决先认定其系肇事逃逸,嗣认定其系自首,2者经核并无矛盾可言。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诉字第7号判决
摘录事实:
一、乙○○明知与他车发生碰撞,可预见上开肇事可能致人死伤,应即留于现场并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驶离,竟基于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反驾车离开现场。嗣再度驾车返回现场,承办员警甲○○已获报至现场处理,乙○○于未被有侦查犯罪权限之人知悉其为犯罪者之前,主动向在场员警甲○○坦承其为车祸肇事人,自首并愿接受裁判。
二、本件车祸之发生,可归责之原因在被害人林○○无照驾驶、超速,并违规闯越红灯,情节重大,被告并无可归责原因
摘录理由:
被告既已知悉肇事且预见撞到伊车之被害人可能因车祸受伤,未下车查看,对受伤之人施以救护、报警或为其他救助,即驾车离开现场,其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及行为,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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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判决见解颇多,
第一案为最高法院见解
第二案比较特殊,该案被告职业为法官,且无过失。本案按照司法院释字777号解释为无罪。不过当事人并没有声请释宪,比较冤一点。
实务认为:
一、在肇事致死伤而逃逸的认定上,只要离去即构成逃逸要件。
二、返回现场向司法警察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也确实会减刑。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铭言:
: 昨天下午看同事闷闷的,关心一下,原来后续结果出来了,跟大家报告一下
: 有关肇事逃逸罪,检察官不起诉,申请再议也在星期四收到驳回公文
: 原来 不起诉 跟 申请再议 会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议不是自打耳光吗?
: 两次驳回的理由都是如出一辙,同一位检察官认为:
: A.除了肇事者在警察到来前有回来,并在警察一到时,
: 表明自己是造成车祸的另一方,被认定是自首
: (肇事者在笔录在庭讯都声称自己没有责任,责任在伤者,
: 但3000元的车祸事故鉴定,认定他需负100%责任)
: B.肇事者在庭讯口供声称撞倒当下有道歉,并说有事马上回来
: 而且伤者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这句最幽默这是挑战一般人的常识吗?
: 基于A、B两点,负责承办的检察官,觉得肇事者没有肇逃的故意。
: 原来 不起诉 跟 申请再议 会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议不是自打耳光吗?
: 理由A OK,但理由B,我朋友挺生气的,认为对方100%完全说谎,检察官就这样采纳
: ,虽然庭讯跟再议时都有请检察官传唤观看全程的报案目击证人,但检察官应该心证
: 已成,认为无必要,所以没有传唤。
: 同事很无奈也灰心,第一次扯到官非,就充分感受到常有人说的 司法比较保障加害人
: 面对被告公然说谎,竟然只能眼睁睁放过。
: 大概就这样,再议驳回,应该无解了。
: 他请我特别感谢 推文提供意见的朋友 谢谢你们的意见提供 好心会有好报的
: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铭言:
: :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骑机车被驾驶汽车的B不当超车撞倒,浑身是伤。
: : 对方有停下车,并过来看了一下,接着没有留下联络方式就开车跑掉了。
: : 路人帮忙报警,但在警方到来前一刻,他又开车回来,并跟不久后来到的
: : 警察“自首”,说他是造成这场车祸的另一方。
: : 六、问题:
: : 1.B现场从未关切伤者A的情况,也没有报警或叫救护车,但有下车看了一下。
: : 2.B没有留下任何联络方式就驾车跑了,但赶在警察到来前回到现场,
: : 并“率先”跟警察“自首”。
: : 3.据警察做笔录时(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责任全归于A的突然转向。
: : 但车祸事故鉴定委员会判定 B需付100%肇责
: : 根据最高法院对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释:“在于处罚肇事后逃逸之驾驶人,俾
: : 以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
: : 护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少因延误就医致生无谓伤亡。”
: : 现场处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还是资深老鸟,他们口径一致斩钉截铁认为:B在车祸发
: : 生有下车查看,就算中间跑了,但在警察来到时,回到现场,这两点加总,就不算肇事逃
: : 逸,即使事发时有多位路人目击全程,也不算。
: : 但这不是跟上面红字大相迳庭吗?因为B完全没做到。
: : 请问各位先进的看法呢?网络也找不到相关例子。感谢 感谢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