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车祸] “肇事逃逸”一些问题请益

楼主: a9301040 (加油)   2019-08-31 15:13:11
关于肇事致死伤而逃逸,其后返回现场,摘录两个判决见解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845号刑事判决(摘录)
上诉人于警询、第一审固曾供述因紧张,第一时间联络家人前往现场处理,然后赶快开车回家找人帮忙,其没有逃逸之意等语,但上开供述旨在作为其无逃逸犯意辩解,原判决就此辩解已为指驳。原判决系以其未留在现场,迳自离去,据以认其有逃逸故意,至其是否于肇事后即打电话联络父亲要其父至现场处理,此并不影响其有逃逸犯意之认定,原审就此自无需为调查。③上诉人固于数分钟(依原判决认系约10分钟)返回现场告知在场处理之警员其系肇事者,原判决已说明
此其合于自首(原判决第10至11页),此亦不影响其有逃逸之认定。
原判决先认定其系肇事逃逸,嗣认定其系自首,2者经核并无矛盾可言。
※台湾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诉字第7号判决
摘录事实:
一、乙○○明知与他车发生碰撞,可预见上开肇事可能致人死伤,应即留于现场并采取救护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驶离,竟基于肇事逃逸之犯意,未留待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反驾车离开现场。嗣再度驾车返回现场,承办员警甲○○已获报至现场处理,乙○○于未被有侦查犯罪权限之人知悉其为犯罪者之前,主动向在场员警甲○○坦承其为车祸肇事人,自首并愿接受裁判。
二、本件车祸之发生,可归责之原因在被害人林○○无照驾驶、超速,并违规闯越红灯,情节重大,被告并无可归责原因
摘录理由:
被告既已知悉肇事且预见撞到伊车之被害人可能因车祸受伤,未下车查看,对受伤之人施以救护、报警或为其他救助,即驾车离开现场,其有肇事逃逸之犯意及行为,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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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判决见解颇多,
第一案为最高法院见解
第二案比较特殊,该案被告职业为法官,且无过失。本案按照司法院释字777号解释为无罪。不过当事人并没有声请释宪,比较冤一点。
实务认为:
一、在肇事致死伤而逃逸的认定上,只要离去即构成逃逸要件。
二、返回现场向司法警察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也确实会减刑。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铭言:
: 昨天下午看同事闷闷的,关心一下,原来后续结果出来了,跟大家报告一下
: 有关肇事逃逸罪,检察官不起诉,申请再议也在星期四收到驳回公文
: 原来 不起诉 跟 申请再议 会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议不是自打耳光吗?
: 两次驳回的理由都是如出一辙,同一位检察官认为:
: A.除了肇事者在警察到来前有回来,并在警察一到时,
: 表明自己是造成车祸的另一方,被认定是自首
: (肇事者在笔录在庭讯都声称自己没有责任,责任在伤者,
: 但3000元的车祸事故鉴定,认定他需负100%责任)
: B.肇事者在庭讯口供声称撞倒当下有道歉,并说有事马上回来
: 而且伤者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这句最幽默这是挑战一般人的常识吗?
: 基于A、B两点,负责承办的检察官,觉得肇事者没有肇逃的故意。
: 原来 不起诉 跟 申请再议 会是同一人,要同意再议不是自打耳光吗?
: 理由A OK,但理由B,我朋友挺生气的,认为对方100%完全说谎,检察官就这样采纳
: ,虽然庭讯跟再议时都有请检察官传唤观看全程的报案目击证人,但检察官应该心证
: 已成,认为无必要,所以没有传唤。
: 同事很无奈也灰心,第一次扯到官非,就充分感受到常有人说的 司法比较保障加害人
: 面对被告公然说谎,竟然只能眼睁睁放过。
: 大概就这样,再议驳回,应该无解了。
: 他请我特别感谢 推文提供意见的朋友 谢谢你们的意见提供 好心会有好报的
: ※ 引述《FrancoFF (FrancoFF)》之铭言:
: : 最近同事A碰到一件事,骑机车被驾驶汽车的B不当超车撞倒,浑身是伤。
: : 对方有停下车,并过来看了一下,接着没有留下联络方式就开车跑掉了。
: : 路人帮忙报警,但在警方到来前一刻,他又开车回来,并跟不久后来到的
: : 警察“自首”,说他是造成这场车祸的另一方。
: : 六、问题:
: : 1.B现场从未关切伤者A的情况,也没有报警或叫救护车,但有下车看了一下。
: : 2.B没有留下任何联络方式就驾车跑了,但赶在警察到来前回到现场,
: : 并“率先”跟警察“自首”。
: : 3.据警察做笔录时(B先做)私下透露,B把肇事责任全归于A的突然转向。
: : 但车祸事故鉴定委员会判定 B需付100%肇责
: : 根据最高法院对 “肇事逃逸罪立法意旨“ 的解释:“在于处罚肇事后逃逸之驾驶人,俾
: : 以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
: : 护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少因延误就医致生无谓伤亡。”
: : 现场处理的三位交通警察,一位还是资深老鸟,他们口径一致斩钉截铁认为:B在车祸发
: : 生有下车查看,就算中间跑了,但在警察来到时,回到现场,这两点加总,就不算肇事逃
: : 逸,即使事发时有多位路人目击全程,也不算。
: : 但这不是跟上面红字大相迳庭吗?因为B完全没做到。
: : 请问各位先进的看法呢?网络也找不到相关例子。感谢 感谢 感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8-31 15:37:00
恨不相逢未嫁时(X),恨不知此再议前(O)。现在只能委任律师提起交付审判呗……        声请
作者: lug0391 (lug0391)   2019-08-31 21:18:00
不过原PO不是强调 对方在警察到达前已经回到现场 与 这篇举例的并不相同肇事后先离开再重回现场 这时警察 是否已经在现场 对是否肇逃 影响真的很大 这篇好心所举的例子 跟原po文 所碰到的 并不相同 很难等量齐观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31 21:27:00
警察有没有到又不是判断重点跑了就是跑了 回来了还是已经跑了如果说肇事者是跑去报警或叫救护车那还可以争一下..
作者: higger (朝乡而行2016)   2019-08-31 22:50:00
楼上讲的是你的想法~还是你研究案例后的心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8-31 23:32:00
你想一下肇事逃逸要保护的法益撞了人离开 不做任何救护 在警察到场前回来但不做事这该不该当肇事逃逸上面的判决也写得很清楚 就算于数分钟内返回现场也不影响逃逸的判定 不是说因为他回来的时候警察到了才没用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8-31 23:37:00
自首=有犯罪事实但因良好行为减刑。其实肇事逃逸法源的目的在于: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少因延误就医致生无谓伤亡。原原po的状况是。警方来之前他就回到现场。所以较难判定其先前离开的目的。而且如果原原po朋友意识清楚。也真的未表达不同意对方暂离。那也会被列为考量的状况之一。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9-01 01:31:00
现实上如何判定当然是另一回事..只想说 逃逸后回现场比警察快或是慢并非判断逃逸与否的要件..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19-09-01 07:53:00
理想面跟现实总是有差距,我车祸报警等了二十分钟。110勤务中心还说当天车祸太多抽调不出警力要我等。该路口是乡间小路没监视器+附近人烟稀少没有目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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