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中古屋卖房隐藏曾经漏水事实

楼主: sheeppig (å—¯)   2019-08-31 11:59:31
已在验屋阶段,剩下尾款6成未入履保帐户
1.买卖双方未于买卖契约签订前签屋况说明书
2.买卖契约中无任何漏水揭露或担保事项
3.现阶段发现卖房于2个月前有做漏水维修,但因为这两个月也没有使用水,因此不确定有
无漏水
4.卖方故意隐瞒曾经漏水事实
请问买房这个时候还能做什么
目前是想到于交屋前请专业抓漏人员进行全屋抓漏,以主张是交屋之前就漏了
要求卖房进行瑕疵担保进行修复
另外我可以向那个单位声请暂停尾款支付?
这属于恶意隐瞒,我可以主张合约无效吗?解约吗?
谢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8-31 15:14:00
民法第359条意旨,买卖因物之瑕疵,出卖人依前五条,应负担保之责,买受人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买卖价金”。但依情况,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买卖价金”。 就上述法文,本件出卖人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买        买受人卖价金”,但有实务判决认为若系争房屋之瑕疵并非重大且均属能够修缮或补正者,对买受人所造成之损害极为轻微,反观出卖人被解除契约,须负担仲介费、房地二次过户之税费,两者间显有失平衡。因此能否解除契约?仍应视瑕疵是非重大且无法修缮或补而定。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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