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小弟我在今年6/5时进入一间集团体系下的连锁餐饮店下工读打工,最近因为学
校临时有事要处理(9~10月),想说先向店长申请离职,这星期初向店长表示,我之后有事
要忙所以要离职,但为了不造成他的困扰,我表示会把这周的班都做完在离开(店里一个礼
拜排一次班表),店长不准许我离职,他表示公司不能随便让我离职,要离职都得像其它已
离职的同事一样提前一个月左右告知,并说道店里目前很缺人更不能随便让我走,结果我越
跟他解释他就越生气...最后也就不了了知了..
问题:这几天爬了文后得知劳基法有条规定,任职3个月内劳工方可直接像雇主提及离职,
且不需提前告知(似乎也不必提及任何原因?)
如果我的资料没错的话,目前打算在这周末下班后在度向店长郑重的表示离职问题,并拿这
一条法律来自保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