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与太太有两部自行车(捷安特与美利达)停在大楼的停车场,
我们住在此大楼已经第三年,脚踏车在第一年就已经在知会当班管理员要停在车棚(有上锁)
三年来我们偶而骑脚踏车出入,从来都没有任何问题。
近日因炎热大约有两个月没有骑车,前两周太太去倒垃圾时发现脚踏车不见了
询问大楼清洁人员结果说"丢掉了"
大楼总干事有承认下令丢掉"没有在登记簿"的车辆,并宣称在"自行车"贴字条一周。
但我们首年就跟大楼知会,当时管理员未尽责任进行登记,现在我们也无从考究。
问题:
1.大楼总干事认为他可以依大楼自治条例,而清除久未骑乘的自行车,
这是正确的处理程序吗? 大楼不是执法单位也可以这样做吗?
2.由于双方一直谈不拢赔偿(我们有在虾皮找二手车款,但对方不接受),
我可以报警失窃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补充说明:管委会没有在电梯或大楼公布栏公告脚踏车也非破损不堪骑乘,我大概三个月前才换前轮停的位置是大楼允许的停放区,大楼没有收停车费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8-29 13:16:00提告毁损 看法官怎么判
作者: samnpc 2019-08-29 13:27:00
1.规约或区权会授权就可以。2.没有据为己有就没有窃盗,顶多毁损,但有1.的授权就不构成。
作者: v3su 2019-08-29 13:47:00
您的车辆链条有无生锈?
作者: v3su 2019-08-29 16:33:00
如果可以举证自行车还“可以骑乘”、无外观上可辨识之废弃,可以尝试提告
作者:
cd98 (cd98)
2019-08-29 21:49:00我也不懂为何管委会权利这么大连政府都要贴公告满一个月才能处置,管委权利比政府大。
就算刑事无罪还是可以告民事,但残值和时间比起来可能不划算简单讲,就去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