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1.公司雇用外籍学生(未申请工作证的)
2.我因为职务关系,蒐集到相关证据,进而检举
3.因为劳工局出示证据给资方看,资方不满屡遭检举而调阅监视器
(今年五月也曾有离职员工检举此事,但因为证据不足,且当事人在稽查时跑到楼上房间
反锁,因无搜索令,最后检举一事不了了之。这次检举我附上员工清册,外籍学生手写个
资(有身分证号)外籍员工的银行帐户+7月份工时纪录)
4.监视器有拍到我在拍摄人事资料(一个书面资料夹)(我是会计助理,资料夹平
时是放在我坐上的文件收纳盒内,任何人要拿也都能拿去看)
但其实监视器模糊也不敢肯定我拍摄了多少资料
5.资方因为有劳工局提供的证据(就是我检举资料)+监视器画面,传讯息表示我涉嫌妨
碍公司秘密+违反个资法,要求我主动联系,否则将依法报警
(只有检举资料+模糊的监视器画面,资方也没有证据我有散播资料)
6.目前资方要求我依规定时间至公司,
当面销毁所有资料,并签立切结书保证资料不再外
流。
问题:
1.我蒐集资料的行为真的有涉嫌泄漏公司机密+违反个资法吗?(我只是单纯检举公司不
法行为,并无其他外流资料,更没有将公司机密泄漏给同业)
2.公司若真的要求我当面删除我手边证据是否可行?
3.要求我签署切结书保证资料不外流的正当性?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