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被通知有块持分地,是好几代以前的长辈留下来的,因为持分不到一坪,建商要买,于是便签了合约卖出去,也拿了钱。
但买方从102年到现在还未办妥,现在又要跟我拿第三次印鉴证明,实在是很烦,还给我说快点给他,不然要告我!
想问各位专业达人,可以不给他吗?
如果不想一直被这样打扰,有无其他方法呢?
撷取合约内容如下:
土地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人买方(以下简称甲方)卖方(以下简称乙方兹经双方就下列公同共有土地(未办继承登记”之买卖事宜,达成合意订立条款于以下以资遵守。
第一条
本契约标的物座落于XXX 面积XXX,乙方将其所有上开土地所有权全数出售予甲方,其出售面积以办毕继承登记之土地登记簿腾本为准,办毕继承登记后其出售人之应继分若无变动者,本约双方同意视为正式合约。
第二条
本契约签定人应继分,每坪新台币XXX元整,签定本约时即予支付全部总价。
双方同意登记完毕应继分有异动时,价款总额应互为找补不得异议。
第三条
本契约买卖标的物因办理继承登记所生费用及本笔标的之旧欠税移转增值税、实价登录费用、登记费、印花及签约费等概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兹因本约为未办继承土地之买卖,乙方应于甲方需要完成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之强制买卖门槛时,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不得借故拖延或刁难异议。
第五条
乙方授权承办地政士代为请领办理继承登记所需之被继承人及继承人户籍资料。价金支付完成乙方同时用印并提供移转所需之身分证影本、印鉴证明。登记完成前若须乙方补章或文件者,乙方应于十日内补齐。
第六条
乙方若在办理移转过程中若不幸身故,其继承人应概括承受本约对甲方之移转承诺并应于三十日内提供继承墅移转所需证件交承办地政士办理相关事宜(乙方继承人若经甲方催告仍不配合办理者愿赔偿原乙方收取价金二倍之赔偿金)。
第七条
本约继承人若有未到场亲签而委任他人提交印鉴证明书及印鉴章及代收价款者视同接受本约,尔后不得提起任何异议亦不得损害甲方之权益。
第八条
本契约之解释、效力及其他未尽事宜,皆以相关法律为准则。倘有任何纠纷,双方亦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如有诉讼必要,双方同意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
本约签定后至移转登记完峻前可将本约对乙方之请求权转让予第三人或指定登记第三人,第三人负有甲方对乙方相同之义务。
第十条
本契约自订约时起生效,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本契约若附一切附件均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与本契约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