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十号裁定

楼主: winnie1996 (维尼)   2018-10-23 23:29:00
▍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十号裁定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十号裁定
 
声请人:张台元
性 别:生理男
系 所:法律系双哲学系四年级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相对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执行委员会
代表人:林奇莹(主任委员)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因与被告间拒绝受理登记之行政处分提起撤销诉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诉字第5号,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解释庭就本院声请释宪案作成解释公布
前,停止诉讼程序。   
  
理 由
一、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第14条规定:“本法未尽之处,于行政诉讼案件
准用行政诉讼法;于仲裁案件准用仲裁法;于解释案件准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二、 次按行政诉讼法第178条之1:“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对所适用之法律,确信有
牴触宪法之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1项)前项情形,行政法院应裁定停
止诉讼程序。(第2项)”
三、 本院受理107年度诉字第5号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事件,因认国立台湾大
学学生会选举罢免法第19条之2至第19条之3有牴触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权利大宪章以及中华
民国宪法之疑义,现已提出形成确信违宪之具体理由,向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解释庭声
请解释,爰依首揭解释之意旨,以之为先决问题,裁定于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解释庭就
本院声请释宪案作成解释公布前,停止诉讼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下级行政诉讼庭
审判长 学生法官 洪玮恩
学生法官 高钰婷
学生法官 周函谅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以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裁定送达后 10 日内以书状叙明理由,经本庭向上级行政庭提出抗告

参考法条: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
第28条 对于裁定得为抗告。
诉讼程序进行中所为之裁定,除别有规定外,不得抗告。
抗告,由上级行政庭裁定。
第29条 提起抗告,应于裁定送达后十日之不变期间内为之。但送达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提起抗告,应向为裁定之原下级行政庭提出抗告状为之。
原下级行政庭认抗告为有理由者,应撤销或变更原裁定。
原下级行政庭未以抗告不合法驳回抗告,亦未依前项规定为裁定者,应将抗告送交上级行
政庭;必要时得提出意见书。
 
书记 苏筠真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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