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仲裁庭一百零五年度仲字第一号仲裁判

楼主: wantong0319 (wantong)   2016-12-19 21:44:05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法院仲裁庭一百零五年度仲字第一号仲裁判断书
声请人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 吕姿燕
    国立台湾大学生会财务部部长 蔡佩玲
相对人 翁毓聆
代理人 郑婷尹
为当事人间因追讨104-1会期总决算书与学代会最后审议完成之法定决算书之
差额提请仲裁事件,本仲裁庭判断如下:
判断主文:
声请人之请求驳回。
事实:
壹、声请人方面
一、声请事项
  相对人应给付声请人新台币7320元整。
二、陈述
  按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第二十条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对总决
算书应行处分之事项为下列之处理:一、与审定完成的法定决算书之差额,
由会长及财务部长执行追讨之。……会长得于执行前项第一款与第二款时,
准用预算法第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又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经修法后即为现
行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凡学生会会员违反本法
相关规定,致使本会遭受财务损失者,学生会长应责成财务部长检具相关资
料及证据,向学生法院声请仲裁。”
  学代会于104学年度第1会期第八次定期大会审议学生会决算时,将总决
算书中学术部“刮亮台大”之经学期初通过之预算(含刮刮乐刮膜制作费、
展版设计费和杂支)总计13000元,实际执行预算总计9820元,变更为2500元
,并经三读通过,完成法定决算书。其后,行政部门于七日内提出覆议案,
学生代表大会于1月31日召开第二次特别大会,并以超过三分之二决,维持原
八常之删减决议。
  又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上级行政庭一〇四年度上诉字第一
号判决内容谓“本案上诉人于原审之声明主张,被上诉人应执行追讨前开预
算与决算间之差额,并援引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第20条第1项第1款规
定‘学生代表大会对总决算书应行处分之事项为下列之处理:一、审定完成
的法定决算书之差额,由会长及财务部长执行追讨之’,以兹为依据。惟观
诸该法规范之内容,乃指学生代表大会依同法第17条审议后,或依第19条第
1项视为审议通过后之法定决算书,与行政部门依第10条及第11条编列提出之
总决算书,因经财务委员会依同法第15条修正或经学生代表大会之修正,造
成审议前后的决算差额,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做成决议处分,责成会长及财务
部长执行追讨,而会长执行追讨之方法则依同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得准用国
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第48条(现行同法第43条)。因此,本条文所称应
处分事项之行为主体为学生代表大会,而非被上诉人。”又学生代表大会亦
业已于6月8日第七次定期大会,通过此决议案。
  基此,就学生会所提出之总决算书与学代会最后审议完成之法定决算书
之差额7320元,本会依决算法第20条、预算法第43条(修法前之48条),向
钧院提起仲裁。
贰、相对人方面
一、答辩声明
声请驳回。
二、陈述
(一)程序部分
本人已非现任学术部部长:
本人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下称学生会)学术部104-1会期部长,但于
104-2会期之学术部长为罗芳晨。如今日仲裁相对人为现任学生会学术部部长
,那并非本人,疑有相对人错误。
(二)实体部分:
1. 差额追讨之原因事件不合法:
(1) 今日学生会向本人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下称决算
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一款施行差额追讨。惟此差额之产生,乃因国立台湾
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于104-1第八次定期大会查核决算时,以未
达预期绩效为由,违法删除学术部的已执行预算。因此,由于此删除决算之
审议违法,由此而生之差额追讨应认无理由。
(2) 查一般决算之功能,在于审核法定预算运用之结果,以确定政治
责任归属及预算运用之效能。而预算,则是立法者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彰显
立法者对于行政部门的事前监督。决算一般来说仅是审核行政部门的支出是
否在当初预算审议时所受权的数额范围以及使用目的。换言之,决算并非不
能删除,通常是在该项目超支、未编列预算而支用或是该项目使用与预算有
别而导致违法时。若是执行效果或效率不佳,导致绩效过差,在使用项目与
原审议预算相同以及未超支的状况下,应不能予以删除。然并非不能究责,
针对执行效果或效率不佳的究责系统应是纠正、弹劾或是质询,常见的也会
在下一会期的预算案审议时,将预算予以惩罚性删除。
(3) 观察学生会之相关决算制度设计,亦属此精神。决算法第二十条
第一项中,从审议后之处理手段,亦可观察出学代会审议结果之范围。从第
一项与第二项,应是在超支或是使用目的与原审议预算不符时,应追讨;而
第三项与第四项则是针对绩效不彰之究责机制。
(4) 探究此制度设计,背后原理应为立法授权与行政部门信赖之关系
。立法权在期初预算审核时,透过预算案“授权”行政部门执行活动经费时
可支出的范围与支出目的。而行政部门可信赖在此数额限度内以及支出目的
下,是可以执行活动的界线。倘今日仅因执行效果或效率不佳便将期初授权
预算之范围与目的在执行完成后进行删减,此举不仅违反立法者预算之授权
本旨,也会侵害行政部门对于预算审议通过之信赖。这亦为预算与决算功能
有别之处,若要合理分配资源,删减执行效果不佳之预算,应是预算案所为
,并非决算之功能。
(5) 本次学代会第八次定期大会以执行绩效不佳,删除刮亮台大活动
中三个项目之决算,此举将违反决算之目的与功能,也违反期初预算之授权
意旨,并侵害行政部门对于预算授权之信赖,应属违法。举例言之,若政府
机关花费六百亿所盖出的高铁不符预期,在所有费用皆在立法部门授权的背
景下,仅有监督不周或执行不力的状况下,是否可以删除此决算,由当时负
责之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担负起这笔六百亿,显然此非民主国家之正常的咎
责机制。
2. 执行追讨之构成要件不该当
(1) 退万步言之,学生会依决算法第二十条准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
会预算法》(下称预算法)第四十三条提起仲裁。查决算法第二十条仅说明
有差额应追讨,但对于相关构成要件未多加规定,故,此时准用预算法第四
十三条之仲裁规定时,应采构成要件准用,即须符合预算法第四十三条之构
成要件。
(2) 预算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相对人之违法行为因致使学生会
遭受财务损失方该当构成要件。本人之行为属于执行不力但无违法已如前述
,另查本案中,由于“刮亮台大”之活动最终仍有办出,学生会因无财务上
之损失。故此处学生会提出追讨之法律构成要件并不该当。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声请程序合法
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以下简称本会决算法)第二十条规定准
用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预算法(以下简称本会预算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本条经修法后为现行法第四十三条),凡学生会会员违反本法相关规定,致
使本会遭受财务损失者,学生会长应责成财务部长检具相关资料及证据,向
学生法院声请仲裁。本规定系以会长有义务以仲裁制度做为厘清本会会内相
关财产争议之裁判外纷争解决方式,凡合于本规定之事件,其声请及审理程
序应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院法)第三十三条以下
之仲裁程序为之。
  本件涉及决算书差额相关争议事件,学生会主张向相对人追讨决算书差
额之情事,其于民国105年6月11日提出仲裁声请,合于上开规定,本仲裁庭
就系争事项亦有审理权限。
二、声请人之变更合法
  原声请人即原学生会长陈宣竹于民国105年7月31日任期届满而卸任,失
去遂行仲裁程序之权。又于同年8月1日新任学生会长周维理接任,惟其于同
年9月29日辞职。又按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继任及代理条例第四条,由学
生代表大会议长周安履暂行代理会长。嗣于同年11月3日由吕姿燕当选并接任
学生会长,经其于同年12月12日提出声请承受状,声请人变更为吕姿燕,该
变更系属合法(学生法院法第14条、仲裁法第52条、非讼事件法第35条之1、
民事诉讼法第52、170、175条等规定参照)。
再者,原学生会财务部部长郭传诚亦于民国105年7月31日任期届至而卸任,
而由蔡佩玲于同年12月8日经学生会长提名、学代会同意通过任命案,正式接
任学生会财务部部长,其代表权限之变更承上述说明,系属合法。
三、相对人具有本案适格
按当事人适格者,系指具体案件中可为当事人之资格,受本案之判断
而言。总决算书与审定完成之法定决算书间之差额,应向何人追讨,本会决
算法第二十条并无明文规范。解释上有可能向执行该预算之机关追讨,亦有
可能向执行该预算之机关负责人追讨。惟考虑到实际执行预算者乃机关之负
责人而非机关本身,是以解释上,向实际执行预算之机关负责人追讨,应较
符合本条之规范意旨。准此,本件以原学术部部长翁毓聆为相对人,应属适
格。
贰、实体部分
一、本件学生代表大会所为之预算变更行为并不合法
按本会决算法(以下简称为决算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财务委员会审核
决算时,如有修正之主张,应立即通知原编造决算之单位限期答辩;逾期不
答辩者,视为同意修正;于必要时,亦得通知相关人员列席备询或提供资料
。”,同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学生代表大会对总决算书中有关预算之
执行、工作计划之实施和效能及特别事件之审核等事项,予以审议。”;复
按学生法院解释庭第十二号解释文明示:“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第十
五条第一项所称之‘修正之主张’,系指学生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对于决算
书之决算科目或金额为剔除、减列、增列,其修正应限于审核决算数额有无
错误、虚报不实、遗漏或其他与公认会计原则不符之记载;或财务收支有无
违反法定预算之授权或违背法令之不当支出。若仅涉及预算执行方法、经费
使用效益、计划实施效果等事项,而无涉违法之情形者,即不得依国立台湾
大学学生会决算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修正。”
本件学生代表大会变更预算额度之决定,究系以上开决算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或第十七条第一项为依据,并不清楚,而学生代表大会是否得适用决算法第
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亦值探究。然而以本案之情形来说,该变更预算额度之
决定均非合法。盖如适用决算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则并无可修正、变更预算
之明文规定,而纵使得适用决算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亦仅能针对数额有无错
误、虚报不实、遗漏或其他与公认会计原则不符之记载,或财务收支有无违
反法定预算之授权或违背法令之不当支出等事项进行修正,此观上开解释文
之意旨甚明。查本件所涉“刮亮台大”活动之决算数额并无错误或任何虚报
不实之处,且支出均符合法定预算所列之项目与额度,并无违背法定预算授
权或相关之法令之情事,虽然活动因延期而不及于预定之校庆期间内举办,
但因学生代表大会于审议预算案时并未附加任何条件或期限,显见对于该笔
预算之执行期间等因素,执行部门可享有一定之裁量权限,因此亦不单纯因
为活动延期,即认系违背法定预算之授权;再观学生代表大会104-1第八次定
期大会公报,可知修正该笔预算之主要原因系因活动执行成效不彰,此要属
实施效果方面之问题,并不得依据决算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进行修正,是以本
件学生代表大会所为之预算变更行为并不合法。
二、本件为仲裁判断之基础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与判断基础无
影响,毋庸一一论列,并此叙明。
三、综上所述,学生代表大会所为之预算变更行为无合法依据,声请人依据
决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就与审定完成之法定决算书之差额进行追讨并无理由
,爰依照本会学生法院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仲裁判断如主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仲裁庭
主任仲裁法官 黎绍寗
学生法官 周函谅
学生法官 高国祐
中华民国一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学生法院书记处 书记长 林宛潼
中华民国一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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