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学生法院解释庭释字第十二号补充意见书

楼主: wantong0319 (wantong)   2016-09-02 23:54:17
【补充意见书】
提出:学生法官黎绍寗
加入:学生法官陈成晔、蔡惟安
本次解释涉及之条文为本会决算法第15条与第17条,而所涉及之争议有二:(一)本会
决算法第15条所谓之“修正”,其范围、界线何在?(二)在本会决算法第17条所规范之决
算审议程序中,是否得对总决算书进行修正?并分别以本会决算法第15条与第17条释宪客
体。对此,多数意见认为本会行政部门并无适用决算法第17条之职权,无从因适用该条发
生争议而声请统一解释,因而为不受理之决议,本席认为可资赞同,惟多数意见之论述脉
络,实则上已默认学生代表大会在决算审议程序中并无修正总决算书之权限,否则根据受
理同法第15条之逻辑,亦应该并同受理第17条。何以学生代表表大会在决算审议中并无修
正总决算书之权限,而仅得加注意见?解释文与解释理由书中并未有完整之说理,是以本
席认为对此部分仍有进行补充说明之必要,爰提出补充意见书如下:
(一)审计权在本会归学生代表大会所有
  本会自治规程并无对审计权有任何明文规范,是以审计权在本会是否存在,又应归何
机关所有,尚有究明之必要。多数意见主张审计权在本会应归学生代表大学所有,本席敬
表赞同,理由有以下几点:
  1. 本会自治规程虽无审计权之规定,甚至并无规范立法权议决预算之权限,然而本会
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之组织架构,奉行代议民主制度,并无疑义。由于财源乃实现各种
政策之基础,攸关组织发展之健全与走向,为落实本会会员对本会行政部门之监督、制衡
,财政之管理与支出均应经过学生代表大会之议决与审查,此包括预算与决算之审议在内
。又决算制度之目的,在于检视本会过去一年之收入与支出,以此做为未来编制预算之参
考,并有追究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之作用,为实现此等制度目的,自有行使审计权之必要
,故审计权于本会中确应存在。
2. 参考我国宪法第90条与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第1项规定,审计权系属监察院所有,惟
本会并无相当于监察院之机关存在。由于监察权在三权分立之政府体制下归立法权所有,
且本会自治规程第19条亦将我国监察院所有之纠正、纠举权均划归为学生代表大会行使,
可印证本会自治规程系将我国监察院之职权划归给立法部门,准此,本会自治规程虽无明
文规定审计权由何等机关行使,但从其整体意旨观之,审计权应归属于学生代表代会所有

(二)本会决算法中决算“审核”与“审议”之区分
本会决算法何以将决算区分成审核与审议两部分,并分别规范于15条与17条,其立法
意旨目前已难以考察,仅能透过客观之解释以厘清其内涵。由于本会决算法之架构、文字
明显均系参考我国决算法而来,因此在解释上亦不得不先探究我国决算法之规范。
按我国决算法第三章“决算之审核”之规定,决算之审核系由审计机关进行,而我国
宪法已将审计权归属于监察院,因此决算之审核权系归属与监察院所有;又我国决算法第
27条规定:“立法院对审核报告中有关预算之执行、政策之实施及特别事件之审核、救济
等事项,予以审议。”可见决算之审议权系归属于立法院所有,此种制度设计寓有审计长
向立法院负责之意义,同时亦使决算制度中加入民主统治之成分,惟因立法院并不享有审
计之权限与专业,故其仅能对“有关预算之执行、政策之实施及特别事件之审核、救济等
事项”予以审议,相较于决算审核权主要在追求预算执行之法律责任,决算审议权之效果
主要系在追究其政治责任,立法院对于审计部所提出之总决算最终审定数额表,不得于审
议时迳行以多数决加以修正变更,以免侵害审计部所拥有之最终审定权(参照我国司法院大
法官释字第46号),并影响审计部之独立、客观与公正性。
本会并未如我国那般将监察权自立法权独立而出,因此审计权应由职司立法权之学生
代表大会行使,已如前述;此外,本会决算法虽然将决算之审核、审议加以区分,但两者
均在学代会底下为之,且所针对之对象均为总决算书,并未如我国制度设计般另寓有审计
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之意旨,惟本会决算法制定之初或许并未注意到此等组织体制上之差
异,又或许系另有制度设计上之考量,仍将我国决算法中有关决算审核与审议之区分原封
不动地保留下来,且在文字上亦几乎未加以变动,导致财务委员会有行使审计之职权虽无
疑义,但学生代表大会能否在财务委员会对总决算书进行审定之后,复于决算审议程序中
以多数决加以变更,并不清楚。
多数意见大体上认为,本会决算法既然特别将决算分为审核与审议两阶段,则此二阶
段自应有不同之意义,且从法条文义观之,决算审议仅能对“总决算书中有关预算之执行
、工作计划之实施和效能及特别事件之审核等事项”进行审议,所审查之项目均为行政部
门执行预算之成效,所能追究者亦应仅限于行政部门执行预算上之政治责任;此外,审计
权如欲发挥其应有之功能,应以具有超然独立性为前提要件,而学生代表大会在决算审议
程序中不得迳行对总决算书进行变更,符合审计权应独立行使之意旨,基于上述理由,本
席赞同学生代表大会在决算审议程序中,不得进行本会决算法第15条所谓之“修正”。
(三)本会之审计制度,尚有全面检讨之必要性存在
决算审计乃维持本会运行符合民主法治之不可或缺之一环,然而本会规程对于审计权
未置一词,解释上虽然应归属于学生代表大会所有,惟为确保审计权之独立性,是否应在
学生代表大会之下另外设计具有独立性之审计机关?其职权又应如何行使?目前均欠缺完
整之考量。又一方面本会自治规程并未赋予财务委员会独立性,二方面又因本会决算法第
15条与第17条之规定,而使学生代表大会不得对财务委员会所审定之总决算书再进行修正
调整,其中亦不免有矛盾之处,此种矛盾应如何排解,亦有待对于本会审计制度之全面性
检讨。凡此事项均非本院所能越矩代庖,假使学生代表大会认为现行规范有所疑义,得本
于其职权、在符合本会规程意旨之范围内加以修正,会长亦得根据本会规范向学生代表大
会提出法律案,自不待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