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院施行细则第12条所定之其他网站

楼主: wantong0319 (wantong)   2016-08-22 10:45:18
依学生法院法施行细则第12条之规定,本院Facebook粉丝专页“台大学生法院”,
网址https://www.facebook.com/NTUStudentJudiciary/,得用以作为本院公告之用。
〈学生法院施行细则〉第十二条【公告事项】
以下事项应于PTT(BBS站)NTUSJ板或其他经书记处于NTUSJ版公告之网站公告:
一、学生法院电子信箱。
二、全体现任学生法官及书记长之姓名、系级。
三、开庭案号、时间、地点。
四、裁判、解释、仲裁判断之全文。
五、院务会议重要决议
学生法院书记处 书记长 林宛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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