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学生法院解释庭释字第十二号解释文

楼主: wantong0319 (wantong)   2016-09-02 23:37:05
民国一〇五年九月一日
学生法官:陈成晔(首席)、林宛菱、高稹、蔡惟安、周函谅、黎绍寗、周函谅、许柏彦
【解释文】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之“修正之主张”,系指学生代表大会财
务委员会对于决算书之决算科目或金额为剔除、减列、增列,其修正应限于审核决算数额
有无错误、虚报不实、遗漏或其他与公认会计原则不符之记载;或财务收支有无违反法定
预算之授权或违背法令之不当支出。若仅涉及预算执行方法、经费使用效益、计划实施效
果等事项,而无涉违法之情形者,即不得依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
规定予以修正。
【理由书】
  本案系学生代表大会(下称学代会)于104学年度第1会期第8次定期大会审议学生会之
决算,将总决算书中学术部“刮亮台大”之预算13000元,实际执行预算9820元变更为2500
元,经三读通过完成法定决算书。其后,行政部门向学代会提出覆议,惟学代会仍维持原
删减决算结论。就该决算之删减,依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决算法(下称本会决算法)第
15条第1项:“财务委员会审核决算时,如有修正之主张,应立即通知原编造决算之单位限
期答辩;逾期不答辩者,视为同意修正;于必要时,亦得通知相关人员列席备询或提供资
料。”其中“修正之主张”所指为何,两造有所争议。详言之,行政部门认为该“修正之
主张”仅限于“违法决算”方得修正,惟自本案之修正结论观之,可知学代会之见解除“
违法决算”外,尚包括“一切执行成效不彰之决算”。基于上述见解之相异,行政部门遂
向本院声请本会决算法第15条之统一解释。此外,本案决算系于学代会大会中遭到删除,
据此,行政部门就本会决算法第17条之大会得否审议决算,审议决算之范围限制等学代会
之权限范围,亦有不同之见解,故一并声请本会决算法第17条之统一解释。
  本院是否受理行政部门之请求,应就本会决算法第15条与第17条之规范文义、结构、
体系等予以厘清,确认行政部门是否该当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学生法院法(下称学生法院
法)第45条之声请适格。本会决算法第15条所规范者,为行政部门与学生代表大会财务委
员会(下称财委会)间就“决算审核”之互动关系。财委会本于其职权,适用本会决算法
第15条而审核行政部门之决算,财委会对该金额有疑义而欲加以修正时,应要求行政部门
限期答辩;行政部门未于所定期间答辩者,则视为同意财委会之修正。财委会于决算修正
时,行政部门除应提供资料、赴财委会报告外,尚因本会决算法第15条之适用,导致部分
决算项目遭到修正,而负有事后之追缴责任;质言之,本会决算法第15条实涉及行政权限
之行使。据此,行政部门为系争条文之适用主体,又与学代会无隶属关系,就本条“修正
之主张”见解与学代会有所差异,故具备学生法院法第45条之统一解释声请适格,应无疑
义。
  按本会决算法第15条第1项规定:“财务委员会审核决算时,如有修正之主张,应立即
通知原编造决算之单位限期答辩;逾期不答辩者,视为同意修正;于必要时,亦得通知相
关人员列席备询或提供资料。”同条第2项规定:“决算经审定后,以副本分送本会会者
及财务部长。”自该条文之用词、内容观之,显系参酌我国决算法第25条,又本会决算法
将决算程序细分为财委会之审核与大会之审议,并分别规定于第15条与第17条,此种审核
与审议之区分,亦参考我国决算法之规范。准此,欲解释本会决算法第15条第1项修正之范
围,得参照我国决算法之有关规范。复因我国有关审计机关审核决算时应遵循之法令规范
,部分规定于我国审计法,虽本会决算法并未有相当于我国审计法之规范,但解释时亦得
适当参考我国审计法之有关规范。惟本会与我国之政府体制、组织架构并不完全相同,故
参照我国决算法与审计法时,就有异之部分须加以留意,合先叙明。
  代议民主政治下之预算制度,一方面系赋予立法机关透过预算审查权参与政策决定;
另一方面,则是使立法机关代表人民监督政府财政收支,以落实民主原则。是以,对预算
之审议及执行之监督,均属立法机关之权限与职责。按我国司法院释字第520号解释理由
书指出“立法院通过之法定预算属于对国家机关岁出、岁入及未来承诺之授权规范,其规
范效力在于设定预算执行机关得动支之上限额度与动支目的、课予执行机关必须遵循预算
法规定之会计与执行程序、并受决算程序及审计机关之监督。”而我国体制系将审计权自
立法机关独立而出,依宪法第90条,归由监察院行使;惟本会规程非如我国宪法将立法权
与审计权分属两院,与上开体制有别,质言之,本会并无独立行使审计权之审计机关,则
审计权应由本会立法部门(即学代会)行使之,以发挥独立于行政部门财务制度外之民主
课责功能。
  本会决算法第15条第1项所规定审核决算时,财委会所为之“修正之主张”其权限范围
为何?是否得以执行成效不彰为由,进而修正决算金额,或仅限于违法支出,方得为之?
本会法规未有明文规定。盖决算制度为预算制度之最后一环,而决算系法定预算执行实绩
之记载,并依据会计原则所为之报告;决算之审核,即为审计机关对一会计期间之各部门
、各单位之决算所为的事后审计。又由本会决算法体系观察之,同法第14条至第16条,所
规范财委会决算审核之程序,应为学代会审计权之具体落实。以我国审计法观之,政府审
计依其目的,得分为适正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及效能性审计。其中适正性审计之意义在于
审核决算数额有无错误、虚报不实、遗漏或其他与公认会计原则不符之记载;合法性审计
是审核财务收支有无违反法定预算之授权或违背法令之不当支出并查核财务管理上有无违
失,以剔除不当支出、核定相关人员之财务责任,揭发不法行为;效能性审计或称绩效审
计,则用于考核预算执行之效能,评估行政之经济效率与风险。
  “依法行政”为行政行为之根本,若无立法机关所为事前规范之授权,或逸脱授权范
围,行政行为之正当性即无所依归。经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之法定预算,是行政机关执行政
策之授权规范,设定预算执行机关所得动支之额度上限及动支目的,并使行政机关受决算
、审计及审议程序之监督(司法院释字520号解释理由书参照),若违背法定预算所授权
之执行项目、目的、方法,或者执行过程违背法令(如经费之申报、流用、会计、使用方
式或程序违背相关规定),即属违法行政支出,审计机关即得对其施以合法性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第21条赋予审计机关就各机关违背预算或有关法令之不当支出剔除、追缴之权
,本会审计机关如前所述,依体系与历史解释应参酌我国审计法,故本会决算法第15条第
1项修正权范围除适正性审计外,亦包含合法性审计。是财委会依本会决算法第15条所为之
决算金额修正,其性质上同时包含适正性和合法性审计之权能,其所适用之要件,即有别
于效能性审计。
  至若执行方法欠周延、经费使用效益不佳、计划实施效果未如预期等效能性审计事项
,而无涉及违法之情形,立法权得透过资讯取得与质询监督行政权,然此监督制衡仍有一
定界限,不得将行政权予以实质剥夺或迳行取而代之。财政为行政行为之基础,无财政即
无行政。行政行为之成果不易量化,且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执行结果成效具有相当之不确
定性,立法者已事先授权使用于一定目的之财务,在合于授权范围之下,若立法者复得以
执行结果迳撤销其授权,无非系在事中与事后,持续以财政决定权取代行政机关之施政判
断,已实质剥夺行政权核心领域。惟针对施政之成败,立法机关仍得透过行政权之报告、
受质询义务以追究其政治责任,亦得透过对决算书之附注,或以决定次一预算期间之预算
的方式监督行政权。查本会决算法第14条、第18条规定,效能性审计应由审计机关为附注
,或由大会审议为之,我国中央政府决算审核体系设计由审计部所出具之审计报告中指出
缺失,再分送立法院与监察院分别行使质询审议与纠正、纠弹权,并无由审计机关直接剔
除之余地,皆可佐证本会决算法第15条第1项之修正权内涵,应不包括效能性审计。
  综上,决算审核所为之修正,若涉及收支科目或数额之剔除、减列或增列,或核定追
缴责任等适正性或合法性审计职权,其修正权之行使应限于决算数额与收支事实不符,如
虚报、遗漏、误写、误列等,或其决算科目之编列与会计原则不符,或支出违反法定预算
授权得动支之上限额度或授权目的,或违反法定预算通过时所附之条件或期限,或支出违
背其他有关法令,如本会预算法第30条经费流用之禁止。至于对各机关之行政效率、预算
执行效能之告诫、建议改善之事项等属于绩效审计职权,则无从以本会决算法第15条为之
,应依同法第14条、第18条附注表达于总决算书,而不得变更决算之科目与金额。
 另就行政部门声请第17条统一解释之部分,综合上述第15条与第17条之规范体系观之,
两者应予区分如下:第15条乃规范财委会就“决算金额”之审核,得于决算书发生一定情
形时,进行修正。第17条旨在规范学代会就“预算之执行、工作计划之实施和效能及特别
事件之审核”之审议。学代会于充分审议、讨论后,得于总决算书加注意见,说明行政部
门之执行绩效。上开意见之附加,除给予次届学代会拨核、审酌预算时得以参考,更得以
提供大众检验预算执行之情形,以期发挥对行政部门之课责功能。行政部门就第15条之适
用,应限期答辩、提供资料以指出预算执行并无违法或记载错误等情形,否则将因财委会
之修正,负有追缴责任,兹如前述。于第17条之情形,学代会于系争规范事项进行审议时
,行政部门虽同受质询或要求提供资料,惟不论最终大会就上开事项之审议结果为何,该
意见之加注并不直接令行政部门负有任何法律责任;换言之,行政部门之权限不因第17条
之适用而发生任何变动。本条之规范主体为学代会,昭示学代会如何审议行政部门之预算
执行成效。行政部门既非本条之适用主体,则其对于第17条所提出之规范文义理解,仅属
单纯之意见表达,并不符合学生法院法第45条之统一解释声请适格,故不予受理。
作者: Jasy (傑西)   2016-09-06 00:47:00
周函谅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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