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声请解释之目的
学代会之财委会或大会是否享有变更学生会所提出之总决算书数额(俗称删除决算)
之权限?若有,其是否有范围,其界线为何?于本会宪政实务上,向来迭生争议,为求纷
争之一次解决,并使制度明确供政治行动者得以依循,避免每会期陷入同样之纠纷,本会
认有向学生法院声请解释之必要。
贰、疑义或争议之事实及涉及之法令条文。
学代会于104学年度第1会期第八次定期大会审议学生会决算时,将总决算书中学术部
“刮亮台大”之经学期初通过之预算(含刮刮乐刮膜制作费、展版设计费和杂支)总计
13000元,实际执行预算总计9820元,变更为2500元,并经三读通过,完成法定决算书。
其后,行政部门于七日内提出覆议案,学生代表大会于1月31日召开第二次特别大会,并以
超过三分之二决,维持原八常之删减决议。
基此,本会与学代大会就决算法第十五条、决算法第十七条之见解并不相同。从而有
声请宪法解释之必要。详言之,本会认为决算法第十五条之修正范围仅限于违法决算方得
修正,而学代大会则认为一切决算皆可修正。其次,此次决算是于大会中删除,而非于财
委会中删除,因此第十七条大会得否审议决算,审议决算之范围限制为何,亦同为争议所
在。故本会乃依学生法院法第45条1项:“自治机关或组织间无隶属关系者,就适用自治法
令之见解与他机关或组织不同时,得以书面声请统一解释。”向法院声请解释。
若钧院认本次争议亦不符合统一解释要件,则本会退一步请求法院就以下之声请依据
审理。
依法院依学生法院法第44条1项1款中段:“自治机关行使职权与其他组织发生争
议。”进行审理。查本会学生自治规程第七条规定,“本会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对外
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处理会务。”此条文具体展现行政权执行行政之核心乃是处
理会务。又处理会务于法律上之展现乃是“经大会同意任命行政部门部长”(用人)以及
“执行法定预算”(用钱),此两项应为行政权之核心职权。今于刮亮台大一案,本会执
行法定预算职权时,在未超过法定预算的“使用范围”以及“使用用途”下,却遭学代会
以执行效果不佳而删除决算,本会认为此严重侵害行政部门之“执行法定预算之职权”。
故此即是本会执行法定预算此法定职权时,与学代会对于是否可因执行效果不佳而删除决
算而有争议,故声请贵院解释。
再退步言之,若钧院认本次争议不符合机关权限争议,则本会备位请求法院依学生法院法
第44条1项1款前段:“自治机关行使职权,于适用时产生疑义。”进行审理。查本会学生
自治规程第七条规定,“本会置会长一人,任期一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行政部门
处理会务。”此条文具体展现行政权执行行政之核心乃是处理会务。又处理会务于法律上
之展现乃是“经大会同意任命行政部门部长”(用人)以及“执行法定预算”(用钱),
此两项应为行政权之核心职权。今本会于行使“执行法定预算”此行政行为时,在未违反
预算授权之范围与使用目的之下,是否可受立法机关决议而“变更”数额,从而使本会执
行法定预算之行为,为执行变更之数额而非原始数额之职权,产生疑义,故声请解释之。
参、声请解释之理由及声请人对本案所持之立场与见解。
一、查一般决算之功能,在于审核法定预算运用之结果,以确定政治责任归属及预算运用
之效能。而预算,则是立法者决定如何分配资源,彰显立法者对于行政部门的事前监督。
决算一般来说仅是审核行政部门的支出是否在当初预算审议时所受权的数额范围以及使用
目的。换言之,决算并非不能删除,通常是在该项目超支、未编列预算而支用或是该项目
使用与预算有别而导致违法时。若是执行效果或效率不佳,导致绩效过差,在使用项目与
原审议预算相同以及未超支的状况下,应不能予以删除。然并非不能究责,针对执行效果
或效率不佳的究责系统应是纠正、弹劾或是质询,常见的也会在下一会期的预算案审议时
,将预算予以惩罚性删除。
二、观察学生会之相关决算制度设计,亦属此精神。决算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中,从审议后
之处理手段,亦可观察出学代会审议结果之范围。从第一项与第二项,应是在超支或是使
用目的与原审议预算不符时,应追讨;而第三项与第四项则是针对绩效不彰之究责机制。
探究此制度设计,背后原理应为立法授权与行政部门信赖之关系。立法权在期初预算审核
时,透过预算案“授权”行政部门执行活动经费时可支出的范围与支出目的。而行政部门
可信赖在此数额限度内以及支出目的下,是可以执行活动的界线。倘今日仅因执行效果或
效率不佳便将期初授权预算之范围与目的在执行完成后进行删减,此举不仅违反立法者预
算之授权本旨,也会侵害行政部门对于预算审议通过之信赖。这亦为预算与决算功能有别
之处,若要合理分配资源,删减执行效果不佳之预算,应是预算案所为,并非决算之功能
。
三、同时比对我国现行法规,目前我国公务员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侵害人民自由与权利
,或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受损时,始对其经手之行政行为负有赔偿之义务(国
家赔偿法第二条二项、三项参照)。其目的亦无非确保公务员行使职权时,能顺利进行,
不致忧惧各项措施有过失时遭到财产上之追诉,进而造成公务员,少做少错,不如不做不
错之明哲保身的不健康心态。而此规范是在于国赔法,乃是规范违法且侵害人民权利之行
为,就合法之行为且不侵害个别人民权利之行为,更难想像有令公务员负担财务责任之情
况发生。而于本案之状况,更加难以想像要以执行效果不佳为由,使无故意亦无支薪之学
生自治参与者,承担财务责任之状况。
四、综上所述,本会认为学代大会无论是依据决算法第十五条或决算法第十七条,其变更
决算书,皆有范围限制,亦即仅能删除违法之决算,不得恣意变更决算书,而强令学生会
干部负起财务责任。
肆、关系文件之名称及件数。
104-1第八次常会公报与逐字稿:
https://www.ptt.cc/bbs/NTUSC/M.1454495195.A.598.html
https://www.ptt.cc/bbs/NTUSC/M.1455441632.A.A05.html
104-1第二次特别大会公报与逐字稿
https://www.ptt.cc/bbs/NTUSC/M.1455645819.A.706.html
https://www.ptt.cc/bbs/NTUSC/M.1455148649.A.A16.html
104-1预算书
https://goo.gl/PKNg8W
104-1决算书
goo.gl/6ETtFG
具状人
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会长陈宣竹
撰状人
蔡维哲
周庆昌